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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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2010年6月29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办法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确定承办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部门。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和必要性的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以下称审查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及相关具体工作。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分送建议,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后,向相关审查机构分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查机构职责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同时分送各相关审查机构。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审查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提出办理建议,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后,分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对审查建议提出意见。必要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后,分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交审查要求书或者审查建议书一式五份。审查要求书或者审查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主体及联系方式、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在审查期间,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可以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情况或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初步审查意见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送达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制定机关的处理意见向审查机构反馈,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书面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及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市人民政府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为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责成制定机关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视情节要求其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存档。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需要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审查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具体事宜,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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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管理水平,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直属机关实际,现就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信息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粘合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提高行政能力、凝聚发展合力;阳光是最好的“稳定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和谐稳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党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大力推进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部党组把开展“以公开促监督”工作作为发展党内民主、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推进力度。部直属机关司局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把“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围绕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大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为监督重点,以建立完善各项信息公开制度为根本保障,以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直属机关为核心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抓好制度落实,营造和谐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中心。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依法依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公开,使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等公开工作按照党纪国法,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运行。

  真实公正。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落实中央和部党组关于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维护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把真实情况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准确公正、及时有效。

  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和效果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和难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既方便党员群众的知情参与,又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采取多种公开形式,讲求形式和效果的统一。

  (三)目标任务。通过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平台,扩展信息公开内容,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以信息公开和责权清晰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各项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部直属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

  三、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要不断加大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等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围绕对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以及群众所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来进行。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干部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职工工资及津贴调整、执行各类补贴及奖金分配情况;干部职工医疗、住房等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以及落实情况;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结果和上级对单位绩效考核、奖惩情况等。

  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不廉洁行为的关键环节。包括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人员引进和接收过程中有关环节的情况和最后结果;大宗物品采购、公共财产使用、专项活动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有关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基本建设招投标、重大课题及业务委托过程中有关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涉及项目审批各个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等。

  事关单位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单位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收支使用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分工等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廉洁自律情况等。

  其他工作情况。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不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适于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进一步畅通信息公开的渠道。坚持因内容而宜、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及时、利于监督的原则,进一步畅通和拓展信息公开途径,扩大公开范围,增强监督效果。在坚持完善和有效运用会议、公示栏、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传统公开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网络建设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加快内网建设速度,推进内网全面运行。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遵循“事前征求意见、事中通报情况、事后反馈结果”的基本程序,注重实效,规范有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不为公开而公开。负责信息公开的主要职能部门,事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实行预公开制度,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正式公布。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的时效。建立信息公开时间与内容相适应的制度,做到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长期公开与阶段性公开相结合。固定内容(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等)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日常业务、日常花销等)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年度工作目标进展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工资津贴调整、专题会议等)及时公开,一般在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点在落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党务、政务、事务、财务等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狠抓落实。

  四、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能否取得更大成效,关键在于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是否重视和身体力行。各级领导班子要将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点工作布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深入下去。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内容,增强党员和群众的责任意识,引导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以公开促监督”工作中来。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报道工作动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把各类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年底统一进行考核。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各单位要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9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9年7月)

(1989年7月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顾秀莲(女)为化学工业部部长;免去秦仲达的化学工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阮崇武为劳动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