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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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林彪、陈云、邓小平、贺龙、陈毅、柯庆施、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谭震林、聂荣臻、薄一波、陆定一、罗瑞卿、陶铸、谢富治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周荣鑫为国务院秘书长;
任命陈毅为外交部部长,林彪为国防部部长,李富春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薄一波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聂荣臻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谢富治为公安部部长,曾山为内务部部长,乌兰夫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廖鲁言为农业部部长,王震为农垦部部长,刘文辉为林业部部长,许德珩为水产部部长,吕东为冶金工业部部长,高扬为化学工业部部长,段君毅为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刘杰为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孙志远为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王诤为第四机械工业部部长,邱创成为第五机械工业部部长,方强为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王秉璋为第七机械工业部部长,陈正人为第八机械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为煤炭工业部部长,余秋里为石油工业部部长,傅作义为水利电力部部长,李四光为地质部部长,李人俊为建筑工程部部长,蒋光鼐为纺织工业部部长,李烛尘为轻工业部部长,吕正操为铁道部部长,孙大光为交通部部长,朱学范为邮电部部长,袁宝华为物资管理部部长,马文瑞为劳动部部长,李先念为财政部部长,沙千里为粮食部部长,姚依林为商业部部长,叶季壮为对外贸易部部长,陆定一为文化部部长,蒋南翔为高等教育部部长,何伟为教育部部长,钱信忠为卫生部部长,贺龙为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张奚若为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方毅为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主任,廖承志为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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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农政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部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在200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版、旧版证件同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样式

  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证夹式,封皮为咖啡色牛皮制成,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的字样并用烫银压膜。证件内芯第一页为淡粉色印有“农业行政执法证”防伪符号的铜板纸制成,并套印红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执法区域、执法种类、证号、发证日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加盖发证机关的钢印。证件内芯第二页为证件验审记录,由淡粉色印有“农业行政执法证”防伪符号的铜板纸制成,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年审情况。

  二、换发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人员范围及条件

  按照《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换发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二)必须是在岗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暂不换发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

  三、发证原则及签发机关

  《农业行政执法证》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制作、分级发放”的原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农业部负责部机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签发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含省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签发工作,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证件管理

  按照《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丢失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旧版农业行政执法证自2007年1月1日起作废,由原发证机关统一收回销毁。

                    农 业 部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据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盘锦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盘山县、大洼县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以下简称县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按法律规定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具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平整储备的土地、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的土地、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等工作。

第五条 市土储中心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具体负责县区及辽河口经济区的土地储备投融资工作。

由市土储中心作为借款人开展土地融资工作,以国有储备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方式,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土地储备项目筹措资金,按项目拨付。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并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将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出让等信息在同级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共享。

第七条 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七)其他适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土储中心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年度供应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批准实施,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及指标分配;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政策导向;

(四)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土地的闲置和浪费,由市土储中心负责对应没收或收回的土地进行调查,提出处置意见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报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回或没收。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各级土储部门拟定具体土地储备工作方案。

(二)权属核查。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三)费用测算。会同土地估价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注销登记。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变更登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直接发证给各级土储部门,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储部门提出被收购申请,经土储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土储部门应拟定整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

供地前的土地整理前期开发工作,所涉及拆迁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土储部门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临时经营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市土地储备基金,其来源为:由市财政每次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的4%划拨到市土储中心,满足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需要对原土地使用人补偿(含置换差价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各级土储部门应及时提交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已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市土储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土储部门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土地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土储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市县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以外的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