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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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12日  财税〔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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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计综合[2002]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国家在保证粮食安全、确保军需民食和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要继续依靠和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作用。当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要求,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总体改革目标是:从不同地区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根据粮食产销区的特点,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实行减员增效;积极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通过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粮食主销区,要根据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特点,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合理调整企业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积极引导和培育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参与地方粮食流通,为搞好地方粮食流通服务。粮食主产区要把实行政企分开、减员增效和加快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作为改革的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
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外的粮食产销平衡地区,可以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结合主产区或主销区粮食企业改革的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措施和办法。
(二)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储备粮公司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率,降低粮食储备管理成本,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的市场主体。
二、实行政企分开,加快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确定适合于走向市场的企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目前还没有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
(五)按照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1)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要求,在全国以国有独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中央储备粮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掌握一批承担地方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在布局上与中央储备粮库互为补充,为地方粮食宏观调控服务。(2)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地区要掌握和扶持一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为农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3)大中城市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掌握必要的一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连锁零售企业,确保城镇粮食的供应及质量。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要适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粮食主产区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地方县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一部分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或小杂粮产区以及山区、边远地区等网点分散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和拍卖。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粮食主销区,对不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业务,同时在粮食流通中没有竞争力,不能很好发挥骨干作用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七)已经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的附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可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步伐。粮食加工、饲料、零售等企业,要通过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确保社会稳定。
四、通过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企业综合竞争水平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按县(市、区)或经济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对规模较小和不宜作为一级法人的小型购销企业,可以作为购销公司的报账单位。对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素质较好、规模较大的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粮食主销区和执行销区政策的产销平衡地区,要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组改造步伐,在理顺粮食价格机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历史包袱,鼓励购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和实行跨地区重组。
(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搞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范围,改变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粮食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可以授权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文件要求,为提高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五、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员定岗,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合理调整企业内部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减管理人员。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工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人员。
(十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要执行所在地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确保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采取多种措施,统筹安排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所需资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十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行库(站)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六、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经营管理机制
(十四)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使管理挖潜成为企业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实现增效的重要手段。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账。坏账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十五)切实做好企业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中央储备粮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部门下发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办法(试行)》(国粮调〔2001〕209号)的规定,适时轮换,确保中央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地方储备粮油要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办法,明确储存年限、品质要求、轮换的责任和审批权限,并落实相关费用。对地方商品周转粮要建立有效的推陈储新机制,(1)提高对粮食推陈储新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推陈储新的积极性,防止出现新的粮食陈化,确保库存粮食的品质;(2)要合理有效地使用粮食风险基金,鼓励粮食企业扩大销售;(3)要抓住有利时机,扩大粮食出口,开拓国际市场;(4)鼓励粮食加工转化,地方要在税收和资金上给予政策扶持;(5)对退耕还林(草)地区的饲料用粮供应,可以销售库存陈粮,但是严禁回流到口粮市场。对现有库存中的陈化粮要有计划地进行处理,经国务院批准后,通过指定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卖的方式,实行定向销售。
(十六)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国有大型粮食储备企业和购销企业要率先实行企业各业务环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七、加强领导,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发〔2001)28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十八)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即收购新粮暂不销售,先销高价位老库存粮,新老粮源等量对冲,防止陈化,原库存成本价可先搁置账上,待市场粮价回升能顺价销售时,及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归还本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用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由地方和中央按粮食风险基金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十九)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粮食,要继续按保护价及时发放收购贷款,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的资金需要;对非保护价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可试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具体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前提下,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为缓解当前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纳库严重不足的困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并由地方(省级)财政统一贴息。
(二十)积极落实有关粮油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 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使合法购销活动得到保护。
(二十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各地要按照粮食企业的特点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中国和法国文化科技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北京召开第四次文化科技交流混合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商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中国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邢秉顺先生率领。
  法国代表团由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文化、科技关系总司总司长让-皮埃尔·安格莱密先生率领。
  双方代表团名单及双方代表团团长在开幕式上讲话见本协议附件。
  双方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并对今后中法两国之间合作的新前景感到高兴。

                教育

 一、互换教师
  (一)法国在华教师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法方继续派三十名左右的教师在中国任教,法方负担他们到达工作地点的行李费、旅费(包括回国休假的机票)及工资。中方负担他们的医疗费、住宿和因公交通费。
  (1)法语教师
  二十七名法语教师中,有六名负责赴法科技生的语言培训。中方负担这六名教师由北京到工作地点的交通费(包括回国休假的机票)、医疗费和住宿费;法方负担他们的行李费及工资。
  (2)科技教师
  武汉大学:法方继续向武汉大学派遣二名科技教师负责基础数学教学(一名科学家和一名青年教师)。
  (二)中国在法教师
  法方继续接受中方至少七名教师赴法教授汉语,其中至少六名通过政府途径聘请,其他教师通过校际交流途径聘请。中方负担国际旅费。法方提供工资和住房补贴。
  (三)中学教师交流
  为发展各自的语言教学,双方将努力为中学教师的互换提供方便。法方指出,在法国,中学的汉语教学正在发展,一九八七年有二千三百名中学生学习汉语。法方借此机会建议中方在北京和广东的一所中学里开设法语教学。
  中方表示,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法方的这一建议。

 二、互派代表团和短期讲学专家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互换一个六名大学校长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六名教育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
  双方每年互邀十五名为期二周至二个月的文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专家进行讲学、讲座。内容由双方商定。
  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食、宿、交通、紧急医疗费由接待国负担。

 三、人才培养
  (一)法语奖学金
  在法语方面,法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二十个人年和五十个人月的奖学金,其中包括向武汉大学提供的五名奖学金,从一九八九年开始,这五名奖学金将改为博士生奖学金。
  (二)法方奖学金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方每年派遣一百二十名左右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
  法方赞成在中法双方导师一致同意下进行的“联合培养”形式,或经法方导师同意,免读DEA。
  法方每年向上述学生提供三十六名左右奖学金,其中包括向武汉大学提供的六名奖学金。
  (2)在双方共同商定的计划范围内,法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人文和社会科学奖学金(期限:十二个月)。
  (3)中方继续向法国派遣科技进修人员。法方每年提供五名奖学金(期限:二十四个月)。其他人员的费用由中方负担。法方将提出合适的培训建议。
  (4)关于在(1)款提到的研究生,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在专业选择和奖学金生挑选方面的协商和合作。法方在每年一月底向中方建议需优先考虑的与科技合作有关的领域和项目;中方在制定下一年的派遣研究生计划时予以考虑。
  此外,中方在每年十二月份向法方提供一份学生名单,并附一份论文计划和所学课程。如果认为有必要,法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派遣专家指导小组,最迟在三月或四月来华,届时,中方应向法方提供学生的完整材料。
  专家小组在可能的情况下会见(3)款所提及的进修人员。
  (三)中方奖学金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法方提供六十五名左右奖学金,其中包括武汉大学提供的奖学金。关于科技人员,法方希望能尽快安排他们到实验室工作。中方指出,法国科技人员必须掌握实验室工作所必需的汉语知识。

 四、校际交流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学校之间进行直接的交流和合作。
  (一)和武汉大学的合作
  双方对和武汉大学的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并一致同意采取措施,以巩固和发展这一合作成果。
  ——文学和语言
  1.双方将努力于一九八八学年在武汉大学开办法国语言文学DEA课程。
  2.法方每年派遣四名语言文学教师在武汉大学法语系任教和一名语言教师在数学班任教。
  3.双方将加强在法国研究方面的合作。武汉大学继续出版《法国研究》杂志和“今日法国”丛书,对此法方将给予积极支持与合作。
  ——数学
  1.在总结数学试验班经验的基础上,双方对武汉大学和法国有关大学在合作培养数学博士生方面所建立的合作关系表示高兴。双方强调第一批留法博士生回武汉工作的重要性,今后几年回武汉工作的留学人员将增多。
  2.双方将积极合作,支持和鼓励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开展工作。
  3.在法方协助下,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每年将按法语数学教学大纲(直至法国的硕士学位)教学,并对开办基础数学DEA班事进行研究。
  4.为此,法方尽力派一名数学专家和一名青年教师〔参照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和四名短期(二个月左右)数学教授到该中心进行教学工作。
  5.法方每年向该中心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和教材。
  6.中方建议请法国数学协会协调该中心的一些工作。
  7.在进行基础数学方面的合作的同时,双方一致认为应该建立应用数学专业,尤其是计算机和统计学专业的合作,为此,法方将积极考虑派一名教授和一名青年教师来华。
  8.法方对中方为建立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提供合适的场所所作的努力表示高兴。
  ——武汉大学和巴黎十一大的合作
  双方支持武汉大学和巴黎十一大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其在双边合作范围内的专项科研项目。
  (二)和北京大学的合作
  双方研究在北京大学开设法国语言学DEA课程的可能性。

 五、管理方面的合作关系
  双方同意研究与天津南开大学合作开展工业管理人才培训项目的可能性。

 六、医学领域的合作
  双方对上海第二医学院和天津医科大学在医学领域特别是放射疗法方面的合作计划表示高兴。

 七、民用工程、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法方确认其与上海同济大学在民用工程、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的愿望。

                文化

              I、艺术交流

  双方认为,在对方国家传播本国艺术有助于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将继续促进并组织戏剧、音乐、歌舞和造型艺术方面古典或当代的艺术活动。
  如有可能,双方应事先将各自商业的或非商业的艺术活动计划通知对方,并且鼓励民间的或非官方的组织之间的各种艺术交流。

 一、造型艺术和摄影
  1.双方研究于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在中国举办题为“从罗丹到我们今天”的大型法国雕塑展的可能性。
  2.中方于一九九一年十月或一九九二年十月在法国举办故宫文物展,展品选自故宫部分原作藏品,包括明、清绘画。
  3.为举办上述两个展览,双方将交换必要的专家。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法双方将交换两个由两人组成的筹展小组,负责研究本计划的经费、设备及技术条件。
  与本计划规定相一致的专门协议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4.双方继续支持美术院校之间的交流。
  5.双方表示愿意发展在摄影艺术方面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名摄影艺术家。

 二、舞蹈
  1.中方将于一九八八年接待由三十一人(其中二十一名为舞蹈明星)组成的巴黎歌剧院芭蕾舞团,并安排在北京和上海演出。此系上年度交流计划遗留项目。
  2.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家、编导或舞蹈机构负责人之间的交流;为此,双方将互换两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3.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中国民间舞蹈团赴法国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三、音乐
  1.双方将继续发展近年来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与法国有关音乐学院在音乐教学领域内业已建立的联系。
  法方派遣小提琴家让·皮埃尔·瓦莱、大提琴家菲利浦·米莱访华讲学,为期三周;中方派遣两名音乐家访法。
  2.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换一名歌唱家,在东道国举办独唱音乐会,为期两周;为此,法方派马迪·梅斯勃尔女士访华演出。
  3.法方建议著名作曲家奥利维埃·梅西安于一九八八年在其八十寿辰之际访华,由钢琴家伊冯娜·洛里奥陪同。如有可能,中国一交响乐团届时将演奏梅西安的一部交响乐作品,由法国指挥家任指挥,并可能有部分法国演奏家合作演出。本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戏剧
  1.双方鼓励两国戏剧界之间的人员交流。
  2.中方邀请一名舞台设计师或灯光专家来华讲学,为期一个月。

 五、文艺奖学金
  1.中方向法国艺术家提供两个文艺奖学金名额,上述两个奖学金名额应包括在中方向法方提供的六十五个奖学金名额中。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2.法方准备继续执行接受中国文艺奖学金生的计划,每年提供一百至一百二十个人月的奖学金。挑选奖学金生事宜,将由双方共同协商。

             II、文物和档案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及研究机构之间交换资料和标本。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文物代表团,作为期十五天的访问。中方代表团将考察研究法国博物馆的管理及组织条例,法方代表团将由中国画专家组成,目的在于研究中国绘画。
  双方交换一至二名档案专家,探讨整理与两国关系有关的旧档案问题。

            III、图书与出版

  1.双方希望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在图书、出版物和人员方面的交流。双方本着对等原则,为两国的研究人员到本国的图书馆、档案室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双方尤其鼓励巴黎国家图书馆及法国各大学图书馆专家与北京图书馆及中国各大学图书馆专家之间的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一个两人小组。
  2.双方愿意加强两国文学界及社会科学界的交流,鼓励两国出版社建立直接的联系,推荐可资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作品,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在文学、艺术史、青少年文学及社会科学领域内,双方将每年互换两名作家。
  3.为实现一项共同计划,双方互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两周。
  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在中国出版由中法专家小组编写的《二十世纪法国》(包括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以及在法国出版《二十世纪中国》(包括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两本书。上述两本书可以袖珍形式出版,在对方国家公开发行。
  4.法方将派一名版权法专家在中方方便的时候访华,为期十五天。中方将派一名专业人员赴法国版权机构接受培训,为期六个月。

            IV、政府文化代表团

  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将互派由各自文化部长率领的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互访的具体安排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V、通讯

  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有关协议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电影
  双方鼓励在电影方面的交流。
  双方同意:中方在法国举办中国电影周,法方在中国举办法国电影周。有关举办电影周的时间等具体细节将共同商定,届时双方将互换一个由四名专业人员组成的代表团。
  2.广播和电视
  双方对最近在巴黎签署的有关在电台和电视台教授法语的协议表示满意。
  3.新闻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报纸、通讯社、新闻院校及新闻专业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流。
  双方尤其对里尔新闻学校与北京新闻学院之间业已建立的联系表示满意。里尔新闻学校自一九八五年以来,每年向北京新闻学院(法国第一位新闻学教授已于一九八七年在该院任教)提供一个奖学金名额,一九八八年将继续提供一个新的奖学金。
  有关新闻方面的合作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VI、社会科学

  双方鼓励发展两国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部门商定。

              VII、体育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部门商定。
             VIII、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IX、通则

  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出由本计划规定的代表团和人员时,派出国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以下情况:有关人员的履历、外语知识、抵达日期及对访问日程的建议。接待国应在收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即给予答复。
  按照惯例,派出国负担国际旅费,在所访问国家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关于艺术演出,应重申艺术团体的国际旅费和运输费及节目排演费应由派出国负担。艺术团体的接待费、节目组织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有关展览事宜,派出国承担国际运输费和负责展品的全部保险费;接待国负责布展,特别是广告、印制图录和可能的境内运输费。
  双方确认对艺术展览从展品的安全和保存角度予以极大重视的必要性,并提供具有必要的空气干湿度和空气调节条件的展览厅。随展人员不在场时,展品不得装卸。双方还希望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为展览做好广告。
  本计划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可对本计划进行修改。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安格莱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