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4:49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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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它提出了新时期拥军优属,优抚安置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这对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通知》精神,各地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通过学习和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军队在保卫祖国、建设四化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干部、群众拥军优属观念和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支持军队和良好社会风尚,
使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
二、认真落实对农村烈军属的优待。各地要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尽快制订相应的地方法规,提出本地区优待烈军属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做到依法办事。同时要建立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把优待军属的情况,通知战士所在部队和本人。对边防、海防
、高原地区一线部队干部、战士家属生产、生活,更要特别关心、照顾,使他们安心服役,保卫边疆。
三、认真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伤残战士。对于安置伤残战士,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他们安置好。安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要设法解决,不应向部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今后凡应移交地方接收安置的伤残战士,无特殊原因,一般应在出院半年
之内,由有关地区负责接收安置。要配合军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材建设,抓紧抓好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这项工作尽快在各地全面展开。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批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支持军队精简整编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三月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的精神。当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住房建设,以保证今年下半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地方安置;要及时落实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医疗保健,妥善解决随迁家属工作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使他们感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愉快地安度晚年。
五、切实做好烈士褒扬和烈士家属的抚慰工作。对在对越防御作战中牺牲的烈士,要在烈士的家乡举行适当规模的群众纪念活动,向群众报告烈士的事迹,号召群众和青少年学习烈士的献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继承烈士遗志,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各地要认真做好对烈士家属的抚
慰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烈属定期抚恤金的调整工作,各地要抓紧进行,务必于今年国庆节前,将调整的定期抚恤金发到烈士家属的手中。
希望各地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地为军队和优抚对象多办实事,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实际行动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



198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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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以国际条约为线索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袁真富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是指各国通过缔结、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而实现的知识产权法的趋同化。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条约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而在WTO框架下主权国家加入国际条约的自主性逐渐削弱,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对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甚至国民观念构成了挑战或冲突。因此,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进程中,应当注重国家利益的维护,反对保护标准的提高。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法、全球化、国际条约、国家利益

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 [①]

——汉金(Louis Henkin):《各国如何行动》

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趋势

(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表现

20世纪末,“法律全球化”(globalization of law)的理论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②] 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实质上是法律趋同化的一种形态,是各国通过缔结、加入国际条约而实现的法律趋同化。与法律趋同化的另一途径——法律移植不同,法律全球化表现为各国普遍的参与缔结、加入国际条约,使本国法律服从于国际规则和标准,从而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相互借鉴吸收,形成共识。

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法似乎早已开始了全球化。尽管第一部专利法在1474年才诞生,第一部版权法在1709年才出世,第一部商标法在1803年才萌芽,但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在19世纪就开始了。据统计,到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之前,在版权领域签订的双边协定在欧洲已达30多个。 [③] 及至19世纪后期,寻求知识产权多边保护的努力开始尝试,并取得成功。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先河,从此以后,多边国际条约不断涌现,日渐细密,如今已蔚然大观,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达到30个。这些条约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科学发现等广泛的领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推动下,以知识产权多边国际条约为指引,各国逐渐卷入了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历程。

(二)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动因

掐指算来,知识产权法历史只有短短几百年,却引导了法律全球化的潮流,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暂称为知识产品)具有内在的全球化特征。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使得知识产品不能像有体物一样在空间上进行占有,从而排斥他人未经允许的利用。正是如此,各国才逐渐颁布知识产权法,以禁止非法使用他人的技术、作品、商标等知识产品。然而知识产品由于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可以在全球传播,而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使得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国外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品的行为,仍然望尘莫及。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观察,由于本国的知识产品在国外得不到适当保护,国外市场就会受到损害,甚至丧失。为克服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双边安排到多边条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内在动因,而国家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外在力量,而且是最具影响力的力量。

二、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

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条约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调整内容和保护水平,是知识产权法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标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影响甚至决定着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甚至对非成员也有指引和参照作用。所以国际条约的自我演进历程及其在各国的逐渐适用,就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

(一)国际条约的自我演进

分析100多年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国际条约自我演进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修订已有的国际条约,如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已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及1971年进行了七次修订;二是制定新的国际条约,比如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条约在不断修订和全新制定的过程中,为适应各国经济交往的需要,和因应科技学术的进步,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和规范内容上,不断的取得进展。

1,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条约所涉及的范围由最初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商号、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断扩及到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视听作品、印刷字体、科学发现、奥林匹克会徽、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等。而1979年缔结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甚至涉及到了版权人的国际税收问题。

2,保护水平不断提高。100多年来,国际条约的保护水平不断提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延长权利保护期限,比如专利保护期限在TRIPS协议中被延长到20年。二、扩展权利保护内容,比如WCT增加了版权人对其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三、增加权利救济途径,比如TRIPS协议要求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应当提供司法审查。

3,规范内容不断拓展。国际条约开始注重于规范知识产权的实体内容,比如受保护的客体、权利范围、权利期限等,表现为《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不久又关注知识产权的程序内容,表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甚至把触角伸进了知识产权实施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等,而在过去这一被视为国内立法问题。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内容也越来越细密,1996年缔结的WCT和WPPT规定了版权人禁止他人规避其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的权利,即为其适例。

(二)国际条约的各国适用

由于主权国家是否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利益衡量,来考虑是否加入某一国际条约。因此,尽管WIPO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各国的承认和生效,但其管理的国际条约在成员数目的增长上,总体上还是比较缓慢。甚至还有一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至今没有生效,比如1989年缔结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及至于今,也仅仅一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但是,随着WTO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严重削弱了主权国家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自主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加入WTO这个经济联合国,就难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中,而一旦加入WTO,就必须全部接受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 [④] 。所以TRIPS协议虽在1994年才缔结,但目前已在WTO的100多个成员中生效。而且在WTO框架下,其成员还必须承担原本并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保护义务。比如前述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其生效本来是遥遥无期,但TRIPS协议第35条却要求全体成员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尚未生效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却在WTO的100多个成员得到了实际执行。从这个意义上,很多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甚至是被迫参与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的,因为不发达国家并不愿意加入某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三、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忧虑

(一)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历史上,殖民国家对被占领地的法律移植(法律殖民)一直没有间断,印度、香港法律制度都是英国殖民的产物的延续,我国清末的变法图强也渗透着西方国家压力下的被迫与无奈。法律全球化,似乎又给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带来了输出其法律模式的机会。在国际条约的修改和制定中,发达国家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国际条约中,而且由于其经济强权的压力,往往得以成功。如上所述,国际条约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规范内容不断拓展,其成员国的立法空间就相对压缩,特别是限制了不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知识产权法去追求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努力。所以,有学者认为:“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力量,与其说是在削弱国内法的效力和强制力,毋宁说是在通过另一种或更为基本的方式上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 [⑤]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
(2007年5月9日)
深发〔2007〕7号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对投资者负责的同时,应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内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全面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必由之路;是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圳较早面临“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引发不少社会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引导和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借鉴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有益经验,从深圳实际出发,加大党委、政府的监督、指导和倡导力度,逐步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进步。
  (三)基本原则。
  ——更新理念,与时俱进。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弘扬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切实转变对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的观念,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来全面衡量和评价企业,培育和形成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浓厚氛围。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宣传引导,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各社会主体的积极作用,确保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完善法治,创新方法。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和法制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同时创新方法,以经济手段、标准化手段和社会化方式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选择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广,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重点。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从深圳实际出发,当前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当以推进企业履行法律责任为重点,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劳动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关爱社会、回馈社会,积极履行道义责任。
  三、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各项法规制度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着力查处群众反映突出的企业违法问题,坚决清除和取缔严重违法的企业。同时,探索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履行法律责任。
  (六)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地方法规规章中,修改完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遵循国际惯例,从深圳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加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逐步制定并完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地方法规、规章。
  (七)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探索研究制定深圳市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准则”,鼓励、支持有公信力的行业组织、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切实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作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托和工具,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实施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推动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到国家、省、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单位评级标准;鼓励、支持企业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八)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要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鼓励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鼓励企业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布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九)建立奖励激励制度。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要予以适当的支持和鼓励。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有关评价、认证及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工程承包商等工作时,要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履行社会责任表现优异的企业、企业家要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外来员工之家、优秀企业家,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荣誉市民候选人时,应当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评级、审核贷款、债券发行、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工作中充分考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投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四、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社会各方面的促进作用
  (十)引导企业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引导企业树立符合履行社会责任要求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观、责任观。引导企业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员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态和环境,努力建立和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关系。
  (十一)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大力引导和鼓励企业家带领本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为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营造环境和创造条件,积极组织企业家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十二)充分发挥大企业的表率和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关系国计民生或对公共安全卫生和环境有潜在重大影响的企业,率先实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展示履行社会责任的成绩,接受社会的监督;带头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工作,积极贯彻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准则。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逐步在本企业供应链中实施社会责任审核,带动更多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引导、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提高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支持工会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劳动权益;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依法自主开展各项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制定本行业、本商会企业社会责任公约、行规。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性、区域性或者行业性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政府部门应通过举办论坛、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参与平台。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内容,使各级干部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其积极改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加强对员工、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权利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努力培育公众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典型,刊登、播放一定数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益广告,并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舆论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深圳市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市领导牵头,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部分专家和各区组成。统筹规划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应明确各项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共同监管机制。
  (十七)开展试点工作。选择部分领域和行业,开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逐步加以推广。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