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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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的科学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发[1991]054号)、《北京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业务立卷归档暂行办法》(京司发[1989]第52号)及我市工作现状和实际需要,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六月十一日





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的科学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发[1991]054号)、《北京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业务立卷归档暂行办法》(京司发(1989)第52号)的文件要求和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卷宗一律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2、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3、指导、督促、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4、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5、负责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销毁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二、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形成时间、保管期限、顺序排列编号。

三、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四、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六、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在全国、本市、本区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案件诉讼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经济案件诉讼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及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案件以及对研究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案件的卷宗为永久保管案卷。

凡属于在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至二十年。

一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案件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业务档案为长期保管案卷。

凡属于在一定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和协办公证的卷宗为短期保管案卷。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决定。

七、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八、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销毁应登记造册,并报请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意。销毁工作由两人负责,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九、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

十、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十一、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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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已经我部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者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要求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经贸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部已经受理的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项目,仍由我部审批。

各地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馈。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


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现将《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劳动部会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共同组织实施。为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日常工作由总公司人事部负责。
各试点企业、地区公司亦要成立相应的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本地区)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组织领导和考评工作。
各级考评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都要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逐步展开。
二、要充分做好准备
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和考试、考核的标准、程序、办法等,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要认真总结经验
各试点企业(地区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掌握情况,积累资料,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典型事绩材料,在试点工作结束后报总公司人事部。
附件:1.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2.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名单
3.试点企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范围
4.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附件1: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稳定生产第一线工人队伍,调动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工人素质,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岗位(工种)按专业设置和确定职务名称。有色金属行业首先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轻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加工四个专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进行高级技师评聘的试点工作(试点专业范围附后)。其职务名称为:露天采矿高级技师、井下采矿高级技师、选矿高级技师、铜冶炼高级技师、铅冶炼高级技师、锌冶炼高级技师、贵金属冶炼高级技师、高纯金属制取高级技师、氧化铝高级技师、铝电解高级技师、有色金属加工高级技师。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考评高级技师。
二、比例限额
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具体限额和津贴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生产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三、考核内容
根据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和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有色金属行业评聘高级技师除对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生产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外,重点考核其生产实践经验,高超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掌握的某种绝技、绝招以及在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方面有无显著成效;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是否显著,是否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和合理化建议,是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考核组织及审批程序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总公司直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申报高级技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写出技术总结或论文,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经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织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试、考核、答辩和评审,经同级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审核后,报总公司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总公司人事部核准发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可以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对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
申报高级技师的技术总结或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关键,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的成效等。
为了提高技师或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掌握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四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趋势,熟悉现代化管理知识,各单位在考评高级技师之前应对技师或高级工进行培训,以增加一些高于技师条件的技术因素,确保高级技师的质量。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50元的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人每月40~60元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部。

附件2: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名单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江西铜业公司
沈阳冶炼厂
山东铝厂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洛阳铜加工厂

附件3:试点企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范围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专业
1.露天采矿
2.井下采矿
3.选矿
二、有色重金属冶炼专业
1.铜铅锌冶炼
烧结机工 鼓风炉工
反射炉工 闪速炉工
电炉工 转炉工
阳(阴)极炉工 电解精炼工
回转窑工
高温筑炉工 烟气制酸工
2.贵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工
3.高纯金属冶炼:高纯金属制取工
三、有色轻金属冶炼专业
1.氧化铝:
竖式石灰炉工 球磨机工
料浆槽工 回转窑工
沉降工 脱硅工
分解工 蒸发工
镓提炼工
2.电解铝:
电解工 阳极工
熔铸工 制糊工
砌筑炉工
四、有色金属加工专业:
铜、铝材加工:
熔炼工 铸造工
熔铸工 压延工
挤压工 模压工
拉线工 拉伸工
轧管工 精整工
热处理工 剪切工
氧化上色工 工艺润滑工
理化分析工 检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