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5:35   浏览:9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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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1日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六)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七)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八)严格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



(十)建立建设项目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二、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强化设计管理



(十一)规范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任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



(十二)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十四)强化施工项目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十五)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十六)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落实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工程监理



(十七)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十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五、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切实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加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并监督实施。勘查工作完成后,要对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勘查项目开展野外工程验收。



(二十一)严格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和矿区范围划定。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地质勘查报告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备案。勘查程度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二十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完善煤矿建设相关资质管理办法,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对开展煤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发现能力、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颁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煤矿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加强施工单位信息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核实同一项目施工单位数量及资质,施工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处罚。



(二十六)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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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四条门户网站以虚拟主机方式为省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监管与维护。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六条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省情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门户网站省情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写对外发布省情信息的通知》(吉政办函〔200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或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给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第十条省政府重要活动,包括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省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展会、现场会,省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省政府领导外出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由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门户网站提供的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第三章信息审核第十二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要全部上网,同公众和企业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逐步上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审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第四章信息发布第十五条门户网站的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发布。通过授权将各种专栏分配给有关部门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门户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省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十八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咨询信息登记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信息的审核、登记、发布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监控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印发的《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2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总政治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的通知


195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

各军区、各军(兵)种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军区转)
1957年2月19日济南军区政治部来电请示: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答复如下:
今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军衔需要剥夺者,均由地方法院判决,但在判决前,应征求当地兵役机关的意见,判决后通知兵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