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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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 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 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地区分类标准说明

此次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三条实行土地级差原则,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的十个分类划分为五类地区,即: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二类地区为二、四环路之间,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商业中心区及开发区,五类地区为远郊区县商业中心区及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按不同类别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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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河道马鞍山段我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政府成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由和县政府、当涂县政府、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芜湖海事局马鞍山处、市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航马鞍山派出所、长江马鞍山航道管理处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长江采砂规划,制定和执行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四)承担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长江海事机构负责监管水上通航秩序,制止和依法查处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协助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长江马鞍山航道管理处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协助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采砂管理经费。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采砂执法能力建设,按照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用执法装备和专项管理经费的规定。

第七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在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中,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发现从事非法采砂活动船舶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与沿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加强对跨区域长江采砂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水利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市长江采砂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条 长江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提出采砂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采砂许可证;因整治河道采砂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并在采砂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十二条 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泊制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采砂船集中停泊点,所有采砂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除标准,自行拆除设备,并统一停放在集中停泊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停泊点。确需离开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长江采砂禁采期、禁采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除集中停泊点外,我市禁采区内禁止滞留采砂船舶。

第十四条 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砂石。

第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长江采砂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监督举报制度。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非法采砂行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留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

上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

(一)在长江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离长江堤防堤脚300米内,距离长江护岸工程400米内采砂的;

(二)在长江主航道采砂造成长江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使用小吸砂船采砂的;

(四)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逃离现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非法采砂船舶拖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来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组织、策划非法采砂活动及扰乱、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厅(局)、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有关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产业集聚发展有利于经济要素的集约和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行业间的相互协作、融合和提高,有利于资源的共享和循环利用,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实现工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各地在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方面开展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工业园区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和重要支撑。但是,部分地区在产业集聚过程中也存在着园区数量和种类过多、规划滞后、主业不突出、服务不规范、企业关联度弱、资源集约性差等弊端和问题,失去了产业集聚的优势,制约了工业园区科学、健康发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各地逐步形成技术更加先进、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发挥区域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现就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工业合理布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进区域工业集聚发展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性,把规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作为实现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平台,引导和推动企业合理、有序地集聚建设和发展,加速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有效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推进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进程。要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统筹考虑区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优势产业、关联企业和相关保障要素集约建设,形成若干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资源设施共享、污染治理集中、废物循环利用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改变工业企业分散、无序和小而全的传统经营模式,使区域工业的建设集中度要逐步达到50%以上。发挥工业园区的强大带动和辐射作用,实现区域工业关联发展、成链发展、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合作发展。

  二、科学规划,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在调整、充实、提高原有国家级和省级相关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的数量、类型、规模和水平。制定工业园区规划既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也要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带动性,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也要突出区域产业特色,错位发展。支持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企业在集聚中重组,鼓励相邻区域的工业园区在协调中整合,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把工业园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创业的集聚区、机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三、加强监管,集约利用土地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管理,遵循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健康发展。严格禁止越权审批、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通过开展土地置换等方式鼓励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合理整合工业零散用地。

  四、鼓励创新,实现结构优化升级

  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要选择发展基础好、科技资源富集、工艺技术和产品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较强竞争力及带动性的优势企业作为园区龙头企业和主导产业。立足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克服片面追求工业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意识,注重园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使工业园区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强力引擎。禁止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工业园区。

  五、加强环保,实现绿色生产

  工业园区要集约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环保。要结合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统一建设道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提高要素利用率。推广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充分消纳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供等高效能公共设施。广泛采用建筑节能、节水等技术,鼓励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资源利用,实现建设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经济收益大、环境保护好的工业发展目标。

  六、积极协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工业园区融资平台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园区“造血”功能,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工业园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条件的企业采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

  七、完善配套,提升工业园区服务能力

  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提升园区配套服务能力。鼓励在工业园区内设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和人才中心。建立面向园区产业企业和项目服务的信息平台、技术研发平台。创立或引进第三方物流。鼓励通过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高素质人才到园区投资创业。研究鼓励园区承接高附加值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创新保障体系。进一步支持工业园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八、加强指导,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组织研究和建立工业园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体系,提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程度、投资完成情况、土地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指标等内容的考核指标,推动开展工业园区管理标准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工业园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区发展。

  九、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地区整体和局部产业集聚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状况,准确把握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组织开展区域间的交流和协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创新的理念和措施,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工作水平。对产业集聚和园区发展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李彦云 电 话:010-66069905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