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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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烟增〔1993〕1号文件《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烟增〔1993〕2号文件《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一九九三年生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局(总公司)将对1993年度扭亏增盈工作成绩显著的省级局(公司)和成绩突出的卷烟厂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具体实施细则事宜明确如下:
一、考核奖励的原则
1.按照《意见》、《办法》和《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条件考核;
2.以各省级局(公司)申报的《一九九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上报的数据为基础,经审核后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二、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达到的条件:
1.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工商企业合计实现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指标;
2.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卷烟工业实现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指标;
3.完成承包上缴任务;
4.全省全年卷烟产量(含地方烟厂)和年末卷烟工商库存没有突破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5.市场抽检不合格产品没有超过《责任书》中规定的限额指标;
6.所属卷烟工业没有平均单箱亏损额(剔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的各种形式的退税、减税、补贴等非卷烟生产经营正常利润因素后。以下简称“剔除”)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企业;
7.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工业企业的盈利户数指标;
8.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业产品销售率指标;
9.全年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划分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10.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滤嘴烟单箱耗烟叶指标;
11.没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
(二)要求基本达到的条件:
1.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商业经营企业的盈利面指标(按《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可降低2个百分点考核);
2.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无嘴烟单箱耗烟叶和滤嘴烟单箱耗滤嘴棒指标(两项指标中允许有一项未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
三、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并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条件
(一)获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全部达到“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总体已实现扭亏为盈;
3.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50元以上;
4.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实现税利总额比上年要有增加。
(二)获一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达到获二等嘉奖的1.、2.、4三款的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100元以上;
3.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110元)。
四、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而获奖励的卷烟工业企业,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企业已实现扭亏为盈;
2.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平均单箱卷烟(“剔除”)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250元以上;或者1993年度企业单箱卷烟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达到300元以上;
3.全年卷烟产量和年末卷烟加存没有突破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4.市场抽检没有出现不合格产品;
5.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件)。
五、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对获一等嘉奖、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的奖励,按《办法》规定中的奖金额标准执行。即一等嘉奖5万元、二等嘉奖2万元。
2.对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各发给奖金1万元。
3.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并获奖的卷烟工业企业的厂长、书记各嘉奖2万元奖金。
(二)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
1.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有兼职的,1人只奖一份。
2.年内新任的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当年任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享受奖励;当年任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半额奖励。
3.年内离任的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当年任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半额奖励;当年任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全额奖励;
4.以上奖金为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其所得税和奖金均由国家局(总公司)支付。
(二)其它事项:
1.上述得奖单位的副职,可按正职的1/3左右额度,由正职决定给奖,奖金由本单位自行支付。
2.同时获得两个及其以上渠道奖励的,不得重复得奖,但可从高得奖。
3.烟草行业各级、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奖金总额,不能因此而层层奖励,不能搞平均主义,好的可适当奖励,差的不能奖。严禁滥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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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26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使人们养成关心集体、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卫生的良好习惯,增进人民健康,把城市建设成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省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爱国卫生运动要坚持“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各项卫生设施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商店、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建筑工地应分别情况,建立和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要订立爱国卫生公约,建立切实
可行的规章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二条 城市卫生管理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
卫生工作由市、区、街道统一布置,各系统、各单位都要积极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时,实行条条包干,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逐级包干负责,经常检查督促,共同搞好卫生。
第三条 依靠群众,搞好环境卫生。
发动群众,人人动手,开展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经常与突击相结合。定期开展有重点、有目的的突击卫生活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以及夏季大搞几次卫生。建立清洁卫生日制度,每人每月搞一天清洁义务劳动,搞好卫生,绿化环境。做到街巷清洁,公共场所清洁
,单位清洁,户户清洁。
第四条 划区清扫,落实责任制。
市区内的大街和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他街巷弄堂由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划定卫生责任区,指定所属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居民负责清扫或组织民办清卫员负责清扫、保洁。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搞好门前屋后的清洁卫生。
风景游览区,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清洁卫生的管理。风景区内的茶室、饮食店、商店等单位,负责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
西湖水体要保持清洁,严禁向湖内倾倒和抛掷垃圾、废纸、瓜皮、果壳。不准在西湖内洗涤。西湖周围单位,不得将污水排入湖内。杭州的虎跑、龙井等名泉要加强管理,严防污染,保证水体清洁。其他城市风景湖泊,也要采取措施,保持水面清洁。
第五条 积极消灭“四害”
发动群众,运用多种办法,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等。对河沟、水塘、防空洞、厕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各种易生蚊蝇场所,城建、房产、市政、人防、环卫、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疏浚、维修和消毒。对积水的地段和住宅区,要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经营皮毛、杂骨、禽蛋、水产、屠宰、酿造、果品、饮食、废品回收及加工、清洗、修配等行业和菜场、肉店、豆腐作坊、粮食仓库等单位,要及时清理污物、垃圾,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有防蝇、灭蛆、灭鼠、防污染措施。
第六条 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人人自觉维护大街、小巷、庭院及公共场所的公共卫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
(一)不准随地吐痰、丢果壳、瓜皮、烟头、纸屑等有碍公共卫生的污物;严禁随地大、小便和乱倒垃圾、痰盂、污水和粪便。
(二)严禁在城市养狗。公安、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狗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各城市对饲养家禽,可视情况,禁养或圈养。
(三)不准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建材、废土。如因基建需要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土等,需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并在限期内及时清除。街道爱卫会要进行监督。对违犯规定者,进行罚款。
(四)城市内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应在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组织人员清扫,管好市场卫生。
第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设施,加强粪便、垃圾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按照卫生学要求,建设、维修公共卫生设施,街道要设置废物箱、痰盂,环卫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消除和洗涤。
市区内设置的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转运场或临时堆放场,环卫部门要按时消毒、杀虫,并及时清除处理垃圾、粪便,防止蛆蝇孳生。
工厂、企事业和住宅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城市建筑的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厕所、化粪池、垃圾箱、上下水道等),并按管理系统负责维修。
影剧院等文娱场所和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有关单位应建设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公共卫生设施。

市区的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天天清扫,保持清洁,街道爱卫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谁拆迁谁修建,先建后拆。
单位的生产垃圾和建筑废土,由单位或承建单位及时清场,搬运到指定地点,不得积存和乱堆、乱放。
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清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清出的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堆放处理场所。
第八条 搞好饮食、食品和服务行业的卫生。
饮食、食品行业和集体食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要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施。要严格实行食具清洗、消毒、严禁出售腐败、霉变和污染的食品。饮食、食品单位要经常保持内外环境整齐清洁。
生产冷饮食品的单位,经卫生部门检验符合标准,方准营业。不具备生产条件,严重违反卫生标准的,要停产整顿。
农贸市场的食品,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严禁出售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或含有毒物质的食品;严禁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及水产品。
旅馆、浴室、理发、茶馆等服务行业,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环境、茶具、餐具、卧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 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和管理。
关于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适当规定。收取的公共卫生费,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民办清卫员、消毒员的补助和购置小型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人们讲卫生、爱清洁、尊重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和影剧院、文化馆要积极开展卫生宣传。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经常对就诊病人和周围群众进行卫生常识宣传,定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深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商店、居民区进行宣传和指导,并帮助基层培训卫生骨干。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实行奖惩。
对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停业整顿、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
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奖惩办法,由公安、城建、环卫、卫生等有关部门执行。
凡不服管理,抗拒罚款,阻挠执行任务,或谩骂殴打管理人员,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级爱卫会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本县城镇卫生管理条例。



1981年8月26日
法律的局限

2000年10月20日 15:57 刘星

  满人入关前,曾打探过汉人的习俗。打探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在军事征服之时,实现文化征服。如果汉人的城池被攻下,满人的习俗被汉人所同化,那可是不小的丢人现眼。于是,满人老早定下规矩,所有满族妇女,绝对不可摹仿汉人裹上小脚,否则重刑伺候。那是1638年。到了顺治二年,也即1645年的时节,法律又是规定,无论满人汉人,只要所生下的女子缠上脚指,一家人都要问罪。1664年,是康熙三年。法律规定细中加细,说官人所生女裹足,官人交吏部兵部两处严办。兵民之家犯事儿的,由刑部40大板处罚,流放千里。而负有监管之责的人,其辖区出现了小脚,也要40大板,甚至革职……

  显然,对女人的小脚,满人的态度和法律已是“走在时代前面”,而且,绝不比今人显得落后。不过,限制女人裹小脚的法律手段,终究没有取得成效。不然的话,大清末年和民国那阵儿,小脚早该绝迹了。

  这小脚,和汉人的思想观念密切相连。小脚最初被“推出”时,已有人鼓唇弄舌,讲它是温文尔雅、家境富裕、书香门第的象征。当然,那脚形的确与家庭经济的形态有关。要干活种地的人,自然不能缠脚指头,这不方便,而且招家里勤快的人骂。整天外出做买卖,为家增点副业收入而奔波的人,搞小脚又是难受、痛死。只有吃着闲饭、喝着闲茶、吟着闲诗而且几乎不用走道儿的脸色白皙的人,才有可能摆小脚的谱儿。于是,大凡有点希望,女人喜好裹上两下,以示自己沾上了上流社会有闲阶层的边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的这条规律确实在永恒地发挥作用。

  另外,汉人的士大夫情结十分严重。“惟有读书高”一语,从来都是不胫而走,传播快速。“读书”,一是为了优则仕,二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文化性儿。小脚显然与其有着无法解开的勾连。男人要读书,要文化性,少不了也要女人跟着有点家中闺秀式的文化性。走到哪里,夫唱妻随,是必须要做到的。否则男女之家就是貌合神离。而顺治、康熙之类的满人头头儿,也鼓励“读书”,希望人人尽量有个文化性儿。这无形中,又给自己的法律禁止裹足的制裁安下了绊脚机关。

  就这样,对小脚的法律手段,草草收场了。满人后来也觉得,还是听之任之为上策。古书记载,清初禁小脚是阵小风儿,刮过了又似乎没刮。这是一个侧面描述。其实,应该说,这风是不敢刮大,毕竟社会阻力太大,用劲儿过猛,将危及初建的满人政治统治。满人这点警觉还是有的。

  法律文字的实效,特别有赖于社会文化的意识形态。旧有社会意识结构顽固之时,强行推广法律文字,轻则引起狡兔三窟、暗中作梗,重则引起暴力反抗直至揭竿而起。古人有时谙熟其中要害,这是先见之明。

  其实,仔细回忆,我们也能发现后来的女人小脚“革命”,首先依赖的正是社会意识的变迁。正是这种变迁,妇女才会感到小脚是对女性束缚、压抑、迫害,才会随着制度创新而自我解放。当然,首先依赖经济关系的变化。为了不让妇女再看男人的脸色,最终需要动员妇女走出家门,自食其力,进行争夺经济地位的阵地战。让她们从根处明晓,“经济是基础”。

  一言以蔽之,对人们来说,时过境迁,许多东西可能看着不顺眼,而且需要改掉,可是独独依靠法律手段是单薄的,难有功效。女人小脚的变迁谱就是个例子。清初的满人,给出了一个现身说法,让人回味。而笔者谈小脚,当然也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希望转到法律实效的观念上,暗喻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