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3-07-21)
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震局是全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生命线工程: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和粮食加工厂、粮库及医院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血库等。
2、能源工程: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水库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3、通信工程: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和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
4、交通工程: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和跨度大于1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高速、高架公路工程;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Ⅱ级以上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
5、特殊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堤防、储油及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等。
6、其他重要工程: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动力、通信、调度、电算、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位于Ⅶ度烈度区内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市级以上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用房;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2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万座位以上的体育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楼、综合教学楼、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设施。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地震动参数区分界线以及地震断裂带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市外省内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省外单位必须持有甲级资质证书,并经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八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初审,报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或核审,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凡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要求。缺少其中一项者,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由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和工作量大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总概算。
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总投资额1亿元 含 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 含 至1亿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深府〔2002〕123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