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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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管理的通知



1997-5-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

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未经油气田企业的同意,冒用油田名义,擅自使用含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 ,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二、对已登记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移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样应该是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以纠正。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请求对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的报告》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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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进行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与实施工作。绝大多数省份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评办法,并注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也有个别省份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违规问题,如在药品评审工作中搞厂家申报并收取评审费;发布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擅自增加未经我部审核的品种;发布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后不能及时按要求报我部备案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仅损害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开始建立,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发展,现就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一定要遵循我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搞厂家申报并以任何名目收取药品评审费;不得将没有获得国家部颁标准或收载入国家药典的药品列入目录;目录中药品不得使用和标注商品名(包括英文名称)。各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品种必须报经我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且目录发布后要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国家政令畅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政策法规,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切实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经发现,将严肃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要加强与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2001年6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