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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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扶持下,全国青年宫、青少年宫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各地青年宫、青少年宫在培育“四有”新人,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建设青年宫、青少年宫,是共青团组织一项重要的事业。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青年宫、青少年宫团结、引导、教育广大青少年的光荣职责和任务,在青年宫、青少年宫正规化、系统化建设过程中建立一支素质好、水平高的专业文化教育工作者队伍。要制定和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建、管、用三方面的关系,在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活动水平的同时,面向基层发挥中心幅射作用,以逐步实现全国城乡青少年活动阵地的网络化。

  为进一步加强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使之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试行,并及时提出完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
  (试行)

  为加强青年宫、青少年宫的管理工作,根据党中央以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各地青年宫、青少年宫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供各级团委和各地青年宫、青少年宫参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是在共青团指导下的青少年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单位。

  青年宫、青少年宫是共青团联系和团结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是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的阵地;是青少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学校,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的场所。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宗旨是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工作方针是:坚持面向广大青少年,面向基层团、队组织,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服务,为青少年业余和校外教育服务,为活跃和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三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部署,以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二)帮助和辅导青少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直接为社会科技文化、教育事业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青少年提供和创造学习条件,辅导青少年的业余学习,励鼓青少年自学成才。

  (三)开展美育活动,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美学修养和鉴赏能力,为青少年发挥艺术才能和创造力创造条件。注意发现、培养和输送各种人才。

  (四)正确引导青少年的兴趣和爱好,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第四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主要是通过它所组织的活动来体现,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开展活动:

  (一)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开展“五爱”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道德教育以及组织纪律、法律观念教育等活动。

  教育活动可以选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如:报告会、讨论会、故事会、见面会、展览会、参观访问、知识竞赛、演讲、评论以及开展其它一些创造性的活动等等。坚持寓教于乐、寓教于青少年的需求之中。

  (二)学习辅导活动

  辅导青少年的业余文化和科学技术学习,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帮助他们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他们的创造精神、创造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配合学校教程举办各学科的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组织青少年参观工厂、农村、科研等单位;开展学习方法研究,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为青少年积极创造学习条件,巩固、扩大他们的学习成果和知识积累。

  (三)文化娱乐活动

  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开展各种读书读报活动,开展书评、影评、剧评、体育评论活动,举办各种展览,建立各种活动室、画廊,举办各种晚会、联欢、文艺演出、表演、游艺、电影欣赏会等活动。

  (四)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

  帮助青少年了解科学技术新成就,扩大他们的眼界,启迪他们的智慧。可以举办科学技术新成果展览,设立科技画廊,组织科学技术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科技知识竞赛,成立各种科技小组,举办科学晚会,开展科学小实验、小发明以及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五)文学艺术教育活动

  帮助青少年理解艺术作品和提高鉴赏能力,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艺术修养和高尚情操。可以举办文学、书法、摄影、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等各类学习班、培训班,成立各种业余团、队、组、协会,组织示范性表演、比赛、观摩、讲座、晚会等活动,发挥青少年的艺术才能和创造力,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艺术技巧和表现力。经常为基层团组织培训骨干,并注意培养和发现艺术人才。

  (六)体育活动

  关心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培养他们的勇敢、坚定、机智、顽强的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和运动技术知识的学习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体育表演和竞赛活动。有条件的青少年宫可以成立各种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培养各种体育人才。

  (七)生活指导活动

  积极帮助和指导青年开展正当社交活动,扩大青年的社会交往。对青年进行正确的恋爱观教育,关心青年的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问题,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关系。

  第五条 各地青年宫、青少年宫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地开展各项活动。要从青少年不同成长时期的特点出发,分层次、分阶段科学地安排各种活动,吸引青少年自愿参加青年宫、青少年宫开展的各项活动。组织活动要注意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青年宫、青少年宫也可以为基层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举办校际、厂际联欢和各类交流活动、纪念活动以及培训活动骨干,提供场所和有关资料。

  在业务上,上一级青少年宫对下一级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年之家等活动阵地有责任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要积极争取和依靠党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工会、妇联等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优秀教师、干部、特别是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兼任辅导员,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队伍。

  第七条 要经常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发展校外教育理论,提高活动质量。针对青少年特点,在工作方法上,要不断创造新的活动形式。

三、组织机构、体制和干部

  第八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相当于本地区团委的——个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体系。

  青年宫、青少年宫负责干部的配备与管理相当于本地区团委部门的负责干部。其他干部应根据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工作特点和有利于开展业务工作出发进行配备。

  第九条 青年宫、青年宫实行主任负责制。

  青年宫、青少年宫要从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可设立若干所需的业务和行政管理科室,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干部要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掌握党的有关青少年教育和文化教育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文化科学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组织工作能力和活动能力,努力做到一专多能。

  (三)热爱青少年工作,有志于青年宫、青少年宫的事业。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做青少年的表率,富有进取创新精神和献身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共产主义思想道德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发扬共产主义新风。

  第十一条 对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干部,在要求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同时,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利于工作正常开展。

  专业人员可称为辅导员,辅导员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对长期从事青年宫、青少年宫工作并作出贡献的同志,各地应定期表彰,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四、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各行其职、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相应的干部、教职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干部、教职工在政治思想、文化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任免职务、评定级别的重要客观依据。也可建立管理委员会,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对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偏低的干部职工,要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文化学习、业务进修或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不称职的业务干部要调离业务部门,分配其他工作。

  对具有相当的思想、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青年宫、青少年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教师、职工,应参加团省、市委先进工作者或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共青团中央将对其中优秀的授予“优秀青少年宫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是事业单位,其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计划。对某些花费较大的服务青少年的文体娱乐活动也可实行国家补贴与适当地收取必要费用相结合的方法,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等形式。以“宫”补“宫”,以解决活动经费的不足。

  要严格财经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历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各地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年俱乐部、青少年活动基地、野营基地、夏令营基地可参照此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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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阜政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建设法治型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建立学法制度,将学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领导同志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副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常务会议。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原则;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

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安排2至4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文件;

(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权益和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法规;

(五)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六)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政府办公室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专家、专业人员。涉及市直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八条 由市政府部门牵头实施的法律法规,需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内容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人员应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治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实施。



安徽省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安厅 省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省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以下简称建审)管理,改善防火安全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审工作由县以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防火规定的情况,提出防火审核意见;
(二)参加由基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召开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评审建筑防火设备和材料的防火性能与质量;
(三)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结合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法规,进行防火设计宣传。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工程项目),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防火审核手续。水库、灌溉工程、渔业基地、江河治理、铁路(不含铁路枢纽及附属建筑)、公路、桥梁等工程项目可免于审核。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的防火基本要求是:在符合消防法规、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先进适用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消防监督机关对初步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专章论述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对消防设计的重大变更,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图纸,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
主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六条 引进重要成套设备,设备本体带有的消防设施,国内能配套的,可不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应连同设备本体同时引进。
第七条 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一般工程只进行初步设计审核。施工设计有重大变更,应对变更的施工设计进行审核。小型民用项目和厂区内单项工程可简化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中央和省属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投资的水电1000万元以上,工交800万元以上,民用建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由行署、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第九条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按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由各级计委通知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进行审核。审核后,必须把有关文件及图纸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199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