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
利率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长期以来,由于忽视价值规律,现行的存款、贷款利率不够合理,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逐步进行改革。为了配合今年的物价改革,经人民银行理事会讨论,拟先对现行存款、贷款利率进行部分调整。具体意见如下:(注解:城乡人民
个人储蓄存款定期利率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已改按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为了照顾储户利益,拟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一年期的储蓄利率由现行的年息5.76%调到6.84%(每百元存款利息提高一元零八分),三年期的调整为年息7.92%,五年期的调整为年息8.28%,八年期的不动,仍为年息9%。华侨人民
币储蓄存款利率相应提高。这个方案着重考虑鼓励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利率未动。
二、提高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为了多吸收单位定期存款,扩大中长期贷款资金来源,拟将单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3.6%调整为4.32%,二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04%,三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76%。
三、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必须相应地适当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使银行存款与贷款保持合理的利差,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建立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投入产出观念,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拟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7.2%
调高为7.92%。利率调高后,企业要增加一些开支,但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例很小。对担负社会商品蓄水池任务的少数商业批发企业和国家收购粮食、棉花、油料的贷款,仍按原来的利率执行。对基层供销社贷款利率今年暂不动,到一九八六年一月再进行调整。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
率,由现行的年息8.64%提高为9.36%到11.52%,专业银行可在此幅度内具体确定不同行业的个体户贷款利率。
银行的农村贷款利率,具有引导信用社利率的作用,可由农业银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年息7.92%、个体户贷款年息9.36%至11.52%为基准,具体拟订各项贷款利率,报人民银行批准执行。
四、提高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目前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低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同鼓励多搞技术改造、少搞新建的政策不符。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应当高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但考虑到基本建设投资正处于由无偿拨款改为贷款的过程,属于“拨改贷”贷款的利率,今年暂按国家计委、财政
部、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计资[1984]2580号文件)执行不变;以后改按统一的基建贷款利率执行。属于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原则上比照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对基建贷款中的能源交通等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的贷款,利率上可给予优惠照顾。
五、加强低息优惠利率的管理。优惠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对于急需发展而收益低的生产、建设事业,或因自燃条件差、经济落后、需要扶助的特定贷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低息优惠照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优惠的面过宽,而且要求优惠的项目愈来愈多,形成大范围地降低
利率水平,这同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是不相符的。为了有效地发挥优惠利率的作用,对现行优惠贷款项目要进行清理,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停止优惠。今后,企业单位要求享受优惠利率的,除由财政贴息的以外,必须事先经人民银行同意。
六、为了灵活运用利率杠杆进行宏观调节,今后人民银行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银根松紧情况,随时调整对各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利率政策和利率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以扩大业务。对违犯者,人民银
行要采取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以上调整存款、贷款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拟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附:一、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附件一 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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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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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期(企业单位) | 1.5 | 1.8 | 同 前 | 同 前
单 |定 期(企事业单位、| | | |
位 | 机关团体) | | | |
存 | 一 年 | 3.0 | 3.6 | 3.6 | 4.32
款 | 二 年 | 3.6 | 4.32| 4.2 | 5.04
| 三 年 | 4.2 | 5.04| 4.8 |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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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 期 | 2.4 | 2.88| 同 前 | 同 前
城 | 定 期 | | | |
乡储 | 半 年 | 3.6 | 4.32| 4.5 | 5.40
人蓄 | 一 年 | 4.8 | 5.76| 5.7 | 6.84
民存 | 三 年 | 5.7 | 6.84| 6.6 | 7.92
个款 | 五 年 | 6.6 | 7.92| 6.9 | 8.28
人 | 八 年 | 7.5 | 9.00| 同 前 | 同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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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 定 期 | | | |
侨储 | 一 年 | 5.4 | 6.48| 6.0 | 7.20
人蓄 | 三 年 | 6.0 | 7.20| 6.9 | 8.28
民存 | 五 年 | 6.9 | 8.28| 7.5 | 9.00
币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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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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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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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贷款 | 6.0 | 7.2 | 6.6 | 7.92
二、结算贷款 | 3.0 | 3.6 | 同 前 | 同 前
三、技术改造贷款 | | | |
一年以下(包括一年) | 4.2 | 5.04 | 同 前 | 同 前
一年以上至三年 | 4.8 | 5.76 | 同 前 | 同 前
三年以上至五年 | 5.4 | 6.48 | 同 前 | 同 前
四、基本建设贷款 | | | 比照技术改造贷款
| | | 利率另行具体制定
五、城乡个体工商、运输、 | 7.2 | 8.64 |7.8—9.6|9.36—11.52
服务业贷款 | | | |
六、预购定金贷款 | 4.8 | 5.76 | 同 前 | 同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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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用于全民、集体工商企业;
2、农村贷款利率由农业银行按照表列调整后的利率为基 准,具体拟订各项贷款利率,报人民银行批准执行。
1985年3月1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更好地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我市国际友好城市资源,拓展我市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国际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成立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新时期国家总体外交方针为指导,整合全市外事资源,以促进投资和贸易为友好城市工作的重点,全面推进经贸与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巩固已有的友好城市关系,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展新的结好对象。
三、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决定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我市国际友好城市工作规划,提出全市友好城市工作的全球战略布局建议;
(三)选择结好重点对象,统筹、协调全市的结好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人员互访,推动形式多样的友好交流活动;
(五)在研究国外友好城市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议定友好城市交流的工作计划,落实友好合作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评比、表彰;
(六)负责友好城市工作基金的筹集、管理;
(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友好城市结好交流工作。
四、工作分工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提出友好城市交流总体方案;收集、研究友好城市信息,建立友好城市信息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与国外友好城市开展交流与合作事宜;收集各成员单位对友好城市交流的意见和建议;汇总跟踪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交流合作项目;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等。
牵头单位:结合友好城市的特点,作为对口友好城市推进实质性交往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与对口友好城市以相关领域为重点内容的交流工作,提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设想与建议,并按照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协办单位:按照委员会和牵头单位提出的方案,就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五、工作方式
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各牵头单位汇报本年度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并商有关协办单位后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方案,经主任和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时,各项目牵头单位一定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保持同协办单位及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使友好城市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本方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区县(自治县、市)级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重庆市友好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事项表
3.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附件1: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吴家农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王学斯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消 市外办主任
委 员:高沙飞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副主任委员
龙泽渊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主任
罗 聪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唐英瑜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汤宗伟 市经委副主任
赵为粮 市教委副主任
潘复生 市科委副主任
郑 键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元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经建 市人事局副局长
董建国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张其悦 市建委主任助理
梁晓琦 市规划局副局长
余昌平 市交委副书记
罗 德 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王义昭 市农业局副局长
秦文武 市商委主任
宋晓国 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程武彦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周英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雯 市外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张海清 市外办副主任
唐 文 市外办副主任
张 勇 市环保局副局长
程必元 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孙逸民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大庆 市侨办副主任
余守明 市园林局局长
李志明 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
张 勇 市仲裁委副主任
附件3:
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统计截止时间:2005年12月
序号
双方结好城市名称
(外国城市附英文)
结好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人
1
重庆—法国图卢兹市
TOULOUSE
1982.12.10
图卢兹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图卢兹市市长 博迪
2
重庆—美国西雅图市
SEATTLE
1983.06.03
西雅图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西雅图市市长 罗耶
议长 魏吉奈
3
重庆—加拿大多伦多市
TORONTO
1986.03.27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多伦多市市长 埃格尔顿
4
重庆—日本广岛市
HIROSHIMA
1986.10.23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广岛市市长 荒木武
5
重庆—俄罗斯沃罗涅日市
VORONEZH
1993.10.20
俄罗涅日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沃罗涅日市市长 戈尔茨
6
重庆—英国莱斯特市
LEICESTER
1993.10.11
莱斯特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莱斯特市市长 邓菲
7
重庆—乌克兰扎波罗热州
ZAPORIZHIA REGION
2002.04.25
重庆
重庆市市长 包叙定
扎波罗热州州长 卡尔塔索夫
8
重庆—南非姆普马兰加省
MPUMALANGA
2002.10.18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姆普马兰加省省长 马古兰
9
重庆—德国杜塞尔多夫
DUSSELDORF
2004.07.22
杜塞尔多夫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杜塞尔多夫市市长 约希姆·艾尔文
10
重庆—伊朗设拉子市
CHONGQING-SHIRAZ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设拉子市市长 拉杰
11
重庆—埃及阿斯旺省
ASWAN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阿斯旺省省长 沙米尔·尤素夫·哈萨尼
12
重庆—布里斯班市
BRISBANE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布里斯班市市长 坎贝尔·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