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省出版集团公司(出版总社)政企政事分开的复函》(赣办字〔2004〕66号)和《关于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各市分局实行属地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04〕72号)文件精神,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为主管我市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正处级直属事业机构。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市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订本市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新闻出版和版权统计年报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新闻出版、版权业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对本市新闻出版、版权业实施宏观管理。
4、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设定,负责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审核报批工作。
5、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放、进出口单位的违法经营活动。
6、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负责制定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7、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工作;受国家、省版权行政部门委托,承办著作权涉外管理的有关工作。
8、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版权从业人员的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负责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全市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9、指导县(市、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新闻出版、版权有关行业协会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管理科
(二)市场稽查科(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核定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扫黄”“打非”专项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职数2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新加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6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日益发展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旅游与民航事业的发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两国之间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成立旅游合作联合委员会。
二、旅游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一)检查本协定第一至第八条及双方在旅游合作方面其他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二)探讨旅游合作的扩大事宜,并为此提出各项建议。
(三)就双方在旅游合作领域中需要签订的新的协定,议定书和计划进行商谈并提出建议。
三、委员会的联合主席,中方由国家旅游局,新方由贸易及工业部各一位相当于副部级官员担任。
四、联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或在其中任何一方的要求下,轮流在中国和新加坡举行。会议由双方主席主持,亦可经双方同意,由主席指派的代表主持。
第二条 双方将特别重视发展两国之间的旅游关系,并积极鼓励两国间的国家旅游组织和机构进行交往,以促进相互了解和扩大合作。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内外旅游经营机构进行商业接触,并协助与鼓励他们互为对方组织从第三国到中国和新加坡的旅游。
第四条 双方将从事旅游事业的促进工作,以鼓励扩大前往双方国家的旅游交往。这项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广告、小册子、电影、展览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合作,选派专业人员进行考察、培训,扩大在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饭店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交换有关饭店、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旅游法规、旅游宣传品和统计资料。
第八条 双方将在本国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旅行手续,为两国之间的旅游交往提供方便。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新加坡举办一个中国历史文物、手工艺品及有关旅游展品的连续性展览。展览具体事宜,由双方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商定。
第十条
一、双方将加强两国在民航事务方面的合作,以促进两国民航事业和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二、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研究和探讨在人员培训、机场管理和发展以及双方认为合适并感兴趣的其他方面进行合作。
三、双方民航当局和航空公司可就合作的范围、途径、方式以及合作的事宜进行商讨。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是:
一、中国方面
--第一至第八条为中国国家旅游局;
--第九条为中国文化部、轻工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第十条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方指定的航空公司。
二、新加坡方面
--第一至第九条为新加坡贸易及工业部和新加坡旅游促进局;
--第十条为新加坡民航局和新加坡航空公司。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性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中一 李显龙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