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07:53:10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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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26号




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加强监督管理。现就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制订规定和内容见附件一。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应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规定进行例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案。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三。

  产品被公众举报或投诉涉及环保生产一致性问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性抽样检查。

  检查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符合附件六规定的本企业试验室内进行。

  七、凡抽样检查不合格的车型,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车型的生产,同时对新生产不达标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见附件四。

  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企业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监督抽样检查,免于现场核查。

  九、进口车参照本公告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抽样监督检查。

  附件:

  1.《环保生产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3.txt
(附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4.doc

  2.《环保生产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5.doc
3.抽样检查办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6.doc
  4.现场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内容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7.doc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8.doc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9.doc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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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李某(女),通过聊天张某发现李某比较单纯,便欲将李某骗至外地卖淫获利。3月5日中午,张某约李某吃饭,并以带李某外出游玩为名,将其骗上租来的汽车。李某上车后发现情形有些不对,便要求下车离开。为了防止李某逃跑,张某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抢走,关机后一直留在身上。当晚,李某趁张某不备逃离所住旅馆并报警。随后,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李某手机价值1500元。


[分歧]

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张某构成强迫卖淫罪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应如何评价?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只是为了控制李某以达到强迫李某卖淫的目的,并非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结合本案来看,张某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排除意思”已经十分明显。虽然有人认为,张某抢手机只是为了控制李某,并非为了占有、利用李某的手机,不具备“利用意思”。笔者认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显然不是单纯毁坏、隐匿的意思,应当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具有“利用意思”,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果张某抢走手机后,并没有留在身边,而是直接扔至车窗外,则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此时张某便是以单纯毁坏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仅具有“排除意思”,而不具有“利用意思”,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至于所谓张某抢手机的“目的”只是为了控制李某,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张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控制李某进而强迫李某卖淫。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目的,并非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抢劫财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享受,有的是为了养家糊口,有的是贪图小利,但这些并不影响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当然,张某所实施的抢劫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可能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虽然强迫卖淫罪相较于抢劫罪属于重罪,但考虑到强迫卖淫行为并未发生预期效果,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抢劫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对张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较为恰当。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信发〔2005〕10号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五年八月十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任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到厅政策法规处。

二○○五年八月五日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在厅机关网站和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五条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六条 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2.行政处罚行为;
  3.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行为;
  4.行政处罚、申诉、检举及重大信访案件查办情况;
  5.考评过程中调查了解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6.贯彻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关于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和相关文件进行行政审批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
  2.规范行政审批的规章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3.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审批流程,将审批依据、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九条 由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成立行政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执法考评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厅制定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每个月定期组织对本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处(室)负责人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记录,对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进行检查。

  厅执法考评小组对各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评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被考核处(室)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质量考核方案情况的汇报;
  2.查阅被考核处(室)落实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有关资料;
  3.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4.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5.厅执法考评小组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厅执法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处(室)进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考评计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执法考评优秀,60至8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评具体标准见计分细则。

  执法质量考评对象每年度的考评结果,由厅执法考评小组在厅机关内部通报,并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依法治省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质量年度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处(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奖励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一个处(室)在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下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违规的,除追究处(室)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报经厅长批准,对该处(室)予以通报批评。全年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厅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个月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违规2次以上或全年3次以上的,视情况分布采取挂牌整改、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处理。奖惩具体办法由厅执法考评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工作的考核,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