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30:14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的通知

江府办[2003]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九日





江门市区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促进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再就业政策,制订相应公开办事程序,明确落实再就业政策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结期限,并悬挂在公开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再就业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依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期限内兑现相应的再就业政策。



  第三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的市区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以下简称投诉者),对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者)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不履行职责,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 投诉者应遵循实事求是、自愿合法的原则,向江门市投诉中心或服务单位投诉或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第六条 投诉者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以上访、电话、电子邮件等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必要时,投诉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



  第七条 投诉者应提供本人(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者的姓名(名称)和投诉事项,受理投诉的单位要做好投诉者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一律平等,受理投诉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投诉者、被投诉者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由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机构按照服务主体的原则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结果,同时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或举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制度第三、四条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材料应以中文或附中文译本;



  (五)符合本办法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遵循公正公平、依法行政、快捷高效的处理原则。接到投诉后,受理投诉单位应记录在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是否受理且告知理由。受理投诉后即进行调查,一般问题7个工作日、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重大问题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者通报处理结果。需上报结果的,于最后一个工作日按要求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要及时向来函部门和投诉者书面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承办事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投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调查工作,不得对投诉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投诉或举报不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实。经调查属实的,除责令该部门进行整改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维护收费秩序。



  第十七条 各级投诉机构作为受理不落实再就业政策投诉的主体,市投诉中心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重要投诉也可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机构设在江门市委、市政府投诉中心,电话:0750-3133001,电子邮箱:jmtszx@pub.jiangmen.gd.cn。凡向市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的,按《江门市投诉中心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各市、区可按照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 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 申请和配售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

  (三)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明确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应合理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并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第十六条 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楼盘销售方案应包括销售楼盘表、每套住宅销售价格、销售楼盘表有效期、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等内容,楼盘表及每套住宅销售价格根据市人民政府批文或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限价原则,并综合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应将经审查确认后的销售楼盘表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备案,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渠道。

  第十七条 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企业作为项目销售主体,开展具体销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销售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后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承诺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

第四章 退 出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登记时,必须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二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未销售房源的,未销售房源可由政府按销售楼盘表价格回购处置。政府明确不回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向市国土房产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通过公开方式转为商品住房进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未按审查确认后的楼盘销售方案进行销售的,所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住房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购房资格;已购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保障住房办、市监察局负责对限价商品住房楼盘销售方案的执行、房源分配、销售管理、公开透明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内容,应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3〕 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会议统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从紧掌握,统筹安排。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能合并召开的要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部分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二、做好会议计划。每年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年工作的部署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对本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报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确定。
三、严格会议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会议,需要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改进会议方式。全市一般性会议,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出席,主要领导一般不参加;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些重要会议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一级。一般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采取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会期不超过一天,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五、提高会议质量。市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明确主题,充分准备,解决实际问题。会前,要围绕会议主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以切实提高会议质量。会后,要认真抓好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严控会议经费。市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执行控制会议规模、减少财政开支。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会议开支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开支,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经费,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组织公款旅游活动。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