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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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去年以来,一些地区在施工中多次发生坍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重大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1998年6月17日,吉林省松源市兴原建筑公司在该市宁江区建设路北段地下排污管道工程施工中,因管沟边坡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1998年8月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
东区顺达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市气象局住宅楼工程挡墙施工中,因挡墙边坡土方坍塌,造成5人死亡;1998年9月11日,山西省阳泉市广厦建筑安装处和阳泉市自来水公司水暖安装总公司在该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供水管道施工时,管沟边坡土方坍塌,造成9人死亡;1998年10月5
日,河南省荥阳市第五建筑公司承建的郑州市郊信用合作联社综合培训楼工程,在进行地基基础施工,拆除地下防空洞土方护壁支撑时发生土方坍塌,造成4人死亡;1999年3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市政工程公司三分公司在青羊正街道路改造工程施工中,因过街污水沟槽土方坍塌,
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1999年4月17日,哈尔滨市市政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和青冈县扶贫办上下水维修服务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排水管维修工程施工中,因管沟挡土墙坍塌,造成3人死亡;1999年5月29日,河北省邯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邯郸市第二交通运输总
公司贸西1#住宅楼工程施工中,因基础挡土墙坍塌,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1999年6月12日,中国第三冶金建筑公司管理公司在鞍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西大沟排水沟工程施工中,因排水沟挡墙坍塌,造成3人死亡。
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尤其建筑业企业在安全防护设施方面的投入不足,任意简化安全防护措施;二是未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地基与基础、地下管道工程施工方案,没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三是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冒险蛮干。目前,正值雨季和暑期,施工又进入高峰期,为防止坍塌事故发生,特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出发,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切实加强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二、加强对坍塌等恶性事故的预防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研究事故原因和规律,制订控制坍塌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并予以落实。各建筑业企业应把预防坍塌事故工作作为本年度专项治理的重点,彻底清查本企业正在施工和即将开工的地基与基础和地
管道工程项目,结合当前已进入雨季和暑期季节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
三、在地基与基础、地下管道工程开工前,建筑业企业必须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编制施工方案,并根据工程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会同生产、安全、设备等部门共同会审,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四、在地基与基础、地下管道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由施工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在施工中应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质勘察资料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地下管线以及毗邻建筑基础结构的详细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保护地下管线等设施完好的施工方案和措施,严禁野蛮施工。
六、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一要制订地基与基础、地下管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加以贯彻落实;二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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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1997年12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02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银行统一法人体制,维护建设银行的整体利益,保证公平、及时地调解或仲裁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规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与建设银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行)之间,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实行内部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未经总行批准,当事行各方不得通过诉讼或外部仲裁的方式解决。
第四条 调解和仲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一级分行法规部门和总行法规部门。
第五条 各一级分行法规部门受理辖属分支机构之间以及辖属分支机构与辖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总行法规部门受理:
(一)跨一级分行辖属分支机构(含一级分行,下同)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二)跨一级分行辖属分支机构与跨一级分行辖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三)总行全资附属公司与跨一级分行辖属分支机构及辖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第六条 调解或仲裁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应当在维护建设银行整体利益前提下,根据证据、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七条 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或经仲裁作出裁决后即为终局。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当事行之间产生经济纠纷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申请调解。
一级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总行法规部门受理的,应当通过其一级分行法规部门向总行法规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 申请调解,申请行应当向法规部门提交调解申请报告并附申请调解报告表(附件一)。
调解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行行名及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 法规部门根据当事行一方或各方提交的调解申请报告决定是否受理。
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通知当事行各方。
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法规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认为需要申请行再行补充证据或其他材料的,申请行应当在法规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法规部门要求被申请行提交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材料,被申请行应当在法规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法规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证据。

第三章 调解和裁决
第十二条 调解应在法规部门主持、当事行各方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当事行各方须派其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理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法规部门应当在调解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行各方。当事行可以请求延期调解。是否延期,由法规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调解时,当事行各方应对其主张举证并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规部门制作调解书(附件二)。
调解书自当事行各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规部门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法规部门应将调解不成的原因向分管行长报告,由分管行长主持专题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法规部门根据该处理决定制作裁决书(附件三),或由分管行长直接授权法规部门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加盖法规部门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法规部门对申请调解纠纷的证据及有关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并将此作为调解和仲裁的依据。

第四章 执行
第十八条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内部执行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行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原作出调解或裁决的法规部门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 法规部门接到当事行申请执行请求,应制作执行意见书(附件四),附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财会部门后,对被执行行实行强制扣划。该执行意见书同时抄送被执行行及其所在一级分行。
对被执行行一方为建设银行全资子公司的,执行其所属分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建总发字[1994]第21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辖属控股公司与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调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申请调解报告表
填报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调解人: |
|----------------------------|
|被申请调解人: |
|----------------------------|
|纠纷类别: |标的金额: 万元 |
|----------------------------|
| |姓名: 部门: 电话: |
| 联系人 |----------------------|
| |姓名: 部门: 电话: |
|----------------------------|
| 调解请求 | 涉及第三人情况 |
|------------|---------------|
| | |
| | |
| | |
|----------------------------|
| 其他 | |
| 需要 | |
| 说明 | |
| 的 | |
| 情况 | |
------------------------------
注:“纠纷类别”是指借贷、结算、拆借或其他类型的案件。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
调解书(样式)

建总法顾调字(年)第 号
申请行:
被申请行:
案由:
调解请求:
基本情况:
事实认定及调解意见: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经本室盖章后生效,当事行应自觉履行。
申请行:(签字)
被申请行:(签字)

建设银行法律顾问室(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
裁决书(样式)

建总法顾裁字(年)第 号
申请行:
被申请行:
案由:
基本情况:
事实认定:
裁决:
经本室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根据分管行长主持专题会议作出的
处理决定(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授权),本室裁决如下:
本裁决自本室盖章后生效,当事行必须认真履行。
建设银行法律顾问室(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
执行意见书(样式)
建总法顾执字( 年)第 号
财会部:
鉴于被申请行 (以下简称被申请行)未履行《中国建设银行内
部经济纠纷调解书》(建总法顾调字〖年〗第号,以下简称《调解书》)\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书》(建总法顾裁字〖年〗第号,以下简
称《裁决书》)之第 项规定义务,根据申请行
(以下简称申请行)的请求,本室决定对被申请行应当履行的义
务予以强制执行。请你部接本执行意见书后,协助将该《调解书》\《裁决
书》之第 项规定金额,于 年 月 日前,从被申请行账户一次
划至申请行账户。
建设银行法律顾问室(章)
年 月 日



1998年1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1994年,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继续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党动员,党政齐抓共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等问题开展了专项清理,同时狠
抓了一些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但是,纠风工作在地区、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整个行业风气还没有大的好转,有些行业不正之风仍很严重,群众的意见很大,治理的任务非常艰巨。
关于1995年的纠风工作,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先后作了全面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更高,纠风的任务更重,工作的难度也更大,必须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
,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新的成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纠风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对去年已经部署的纠风专项清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继续抓好落实和巩固。清理乱收费工作,重点抓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并逐步加强制度和法规建设。具体目标是: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出现反弹。清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要继续卡住公费出国(境)走旅游和其他因私出国
渠道的口子,对一些部门、地区乱开口子的问题要认真清理整顿。今年重点抓审批的源头,解决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过滥,特别是假借考察、招商、贸易洽谈等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具体目标是:公费出国(境)通过旅游等渠道办手续的问题得到遏制,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
过滥的势头得到遏制。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工作,要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进一步揭露存在的问题,并对清理出来的钱物按照有关规定基本处理完毕;同时向清理个人拖欠企业公款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伸延。
对于今年提出的要狠刹的三股风,必须花大力气搞好专项治理。治理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工作,中央以国道为重点,地方以省道为重点。按照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在公路上设立站卡,拦车收费、罚款,已经设立
的要撤下来;切实解决站卡过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哪些路、桥可以收费,哪些不能收费,制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使公路“三乱”现象得到遏制。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以九年制义务教育为重点,主要解决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对择校生多收费,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合
理的收费,社会向学校乱摊派转嫁给学生的收费以及代收费过多过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清理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工作,主要是狠抓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已有决定和措施的落实,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成果。
在部门纠风方面,要确定一批重点部门,加大刹风力度,力争在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抓出明显效果。在刹风的同时,应注意从改革入手,研究纠风涉及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探索治本的有效措施和路子,力争在标本兼治方面前进一步。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
今年的纠风工作,要靠深入开展巩固已有成果,靠继续刹风取得新成效,靠标本兼治探索新路子,在措施和方法上,主要抓好以下几条: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抓好纠风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第一步,督促、推动一批重点部门确定好今年纠风的具体目标,制定出抓落实的有力措施,认真筹备开好治理公路“三乱”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两个全国电话会议,以及卫生部、邮电部、
铁道部等一批重点部门的纠风工作会议,启动好部门的纠风工作。第二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纠风办召开地方纠风工作会议,研究今年的纠风工作如何深入,一项一项地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部门和行业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教委、农业部、铁道部、邮电部、卫生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工商局、旅游局、海关总署为重点,地区以京津沪三大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为重点;纠风工作任务,以狠刹三股风为重点。为使纠风的各项
任务能真正落到实处,除加强明察暗访外,还要有计划地组织一些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对治理公路“三乱”,拟由中央有关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在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搞两次联合大检查。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拟在秋季开学前后由各
地组织检查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开展专项检查。
(三)加强制度建设。拟由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严格审批公派出国(境)团组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推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治理乱收费进行立法,对清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行为,巩固纠风的
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注意揭露和严肃查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典型问题,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以发挥教育和震慑作
用。
(五)搞好信息、统计和民意测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纠风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时填报《1995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统计表》,为对纠风工作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考核提供依据。国务院纠风办拟于10月份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进行第五次行业风气问卷调查。
(六)继续搞好职业道德建设试点工作。今年试点的范围原则上不扩大,重点是深化,在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检验制度和监督检查各项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上下功夫,进一步总结经验。
(七)围绕狠刹三股风和重点部门的纠风工作,由各地区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这项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评议的面不宜宽,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摸清情况,敢于揭露矛盾和问题,真正对纠风工作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八)加强对纠风问题的工作研究和政策研究,特别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标本兼治方面的经验。
三、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纠风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去年部署的三个专项清理、今年提出的狠刹三股风和清理“小金库”问题,国务院确定的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
真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将今年的纠风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每项任务都要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的部门,落实责任。条条和块块要紧密结合,各负其责,相互支持,保证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199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