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8:13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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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目前,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国许多地区高温、干旱、大风和极端低温冻害天气增多,致使火险等级持续居高不下,特别是2003年夏季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发生了四季连旱,北方地区暖冬特点十分明显,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体系,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广,火源管理涉及林区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对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指导和协调至关重要。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重点林区的地(市、州)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完善功能,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要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和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国家负责对省、地两级分管领导的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好县(市)和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分管县(市)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包片责任制、火源管理、防扑火预案、扑火前线指挥工作规范、专职指挥员培训任职考核、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森林防火科研机构、基地和队伍建设,推进森林防火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三、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主要由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管理,强化训练。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林区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武警森林部队要按照规模适当、科学组编、布局合理的原则,加快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要根据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拓展航空森林消防业务,增加消防飞机数量,充分发挥航空森林消防在偏远林区巡护、快速运送扑火人员和物资、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的优势,满足重点地区防扑火工作需要。

四、统筹兼顾,扎买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我国草原面积辽阔,草原在地理位置上多与林区相连,草原一旦起火,极易烧入林区,对森林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森林和草原防火要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紧密配合,共同防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扎扎实实做好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一要健全草原防火机构,加强草原防火队伍建设,层层落实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二要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草原防火值班和火情报告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三要制定并完善草原防火预案,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实现草原火灾的“打早、打小、打了”;四要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提高草原地区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和自觉性,真正做到草原防火的群防群控;五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隔离带和防火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防火扑火能力。

五、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要继续加大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装备的建设。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的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同时,要做好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发布,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好森林消防飞机的调用和飞行保障,保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需要。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

六、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依法防火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防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在防火期内,有林的地方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坐镇指挥。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对高火险时段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各级防火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亲自带班,确保信息畅通。

七、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干警要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要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

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20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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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3年国家预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2年国家决算。




关于发布《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94号


关于发布《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局对重水堆核电厂运行监管情况表明,由于重水堆核电厂在设计和运行方面均与压水堆核电厂存在较大差别,现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中的运行事件判定准则对重水堆核电厂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对现行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的有关规定,结合重水堆核电厂的运行经验以及我局的监管实践,我局制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的《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现予发布执行。

  各重水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发布的判定准则实施管理,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并根据运行经验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反馈和总结,在试行期间,每年向我局提交有关总结报告。

附件: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核安全 运行事件 通知





  附件:

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


  4.1 报告准则

  在核电厂试验和运行期间,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4.1.1 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4.1.1.1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停堆事件

  核电厂机组运行时,必须满足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运行限制条件。如果偏离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运行限制条件,或者某个安全重要系统或设备不能使用或运行参数达不到规定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而导致停堆,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例如,机组运行时,一台汽动辅助给水泵不能使用,按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恢复正常;或者一台柴油机带动的辅助给水泵不能运行,按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必须在72小时内将其恢复正常。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尚未恢复正常而导致停堆,这样的停堆事件就应该报告。停堆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

  4.1.1.2 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

(1)运行参数超过安全限值;

(2)监督试验或监测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

(3)出现了技术规格书中不允许出现的运行工况等。

  监督试验是指核电机组运行期间所进行的定期试验,它是为了验证安全有关的构筑物、系统或部件是否能继续执行其功能或者是在执行其功能的备用状态。如果两次监督试验或监测之间的间隔时间超过核电厂技术规格书允许的限值,应该报告。核电机组在运行时出现了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禁止的运行工况,例如,在某种停堆工况下,应该维持两台停堆冷却泵处在运行状态,由于某种原因只有一台泵在运行,从而导致堆芯和主回路温度偏高。

  4.1.2 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

(1)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2)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3)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过的工况。

  “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是指这些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执行其功能或它们的机械或化学性能受到严重损伤,降低其对3类或4类工况的承受能力。这类事件的事例有:(1)堆芯或贮存水池内燃料包壳破损率超过允许范围;(2)一回路的放射性超过规定限值;(3)压力壳或一回路的其他重要设备(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安全阀和卸压阀)出故障和主管道破损;(4)主冷却剂系统的焊缝或材料有重大缺陷;(5)在试验或运行期间,卸压阀或安全阀丧失操作能力或可用的数量不足;(6)安全壳泄漏超过规定限值。

  “可能导致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或在核电厂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的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对核电机组安全运行有全局性影响的事件,而不仅是个别运行参数的偏离或个别零件出故障。这类事件的事例有:

(1)堆芯传热管道内出现过量的汽泡,妨碍从燃料元件内导出热量,特别是在自然循环条件下,导致传热效率急剧下降,并可能引起元件或堆熔化;

(2)测量信号管路内出现汽泡,使仪表误显示,从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

(3)在试验监督中,一个单一故障或人的误操作导致多台设备中断运行;

(4)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高能管道的支撑构件的螺丝松动。

  4.1.3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他外部事件

  核电厂附近发生这类事件时,将直接威胁核电厂的安全,并使核电厂值班人员难以继续维持反应堆的安全运行或按规定程序停堆或保持安全停堆状态。这类事件的事例有:雪崩、地震、洪水、雾、湖水或河水高水位或低水位、高温、高潮位、滑坡、雷电、地面沉降或塌陷、龙卷风、海啸及潮涌、地面隆起、火山爆发、飞机撞击、化学物质释放、森林火灾、工业或军事设施事故、蓄水或挡水工程事故、地面交通工具爆炸或撞击、有毒气体释放和使用爆炸物等。但是,这类事件对核电厂安全的威胁是否具有现实性,需要分析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应该报告。

  其他外部事件主要指来自核电厂外部的某些人为事件,例如,经过核实的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敌意举动或有这种企图的行为。

  4.1.4 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的事件(预先安排的这类试验,以及反应堆处于保证停堆状况时因干扰信号引起停堆系统触发的事件除外)

  专设安全系统和反应堆保护系统在需要时应能及时地正确投入运行。应该尽可能避免这些设施或系统误启动。尤其是安全注入系统和紧急停堆系统,因为它们突然投入运行后,将使燃料包壳和一回路设备出现剧烈的温度和压力瞬变过程,使其机械性能受到严重损伤,从而对核电机组的安全运行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因此,出现这类触发事件时应该报告。如果在一个事件过程中,为了缓解事件的后果,自动或手动触发反应堆保护系统或专设安全设施将不单独作为一个事件提交报告。

  反应堆处于保证停堆状态时因干扰信号引起停堆系统触发的事件包括:在启动仪表系统所在区域使用电气设备,如吸尘器、电焊机、切割机、对讲机,反应堆厂房内设备启动等引起的电磁信号导致停堆系统触发的事件。

  4.1.5 任何可能妨碍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出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不包括在同一个系统中冗余或备用设备能够完成所要求功能而个别部件出故障。

  这里包括任何可能妨碍安全系统正确执行安全功能的事件,而不管这些事件是在什么时候发生或发现的,或当时是否需要该系统完成相应的功能,也不管其他系统是否可以完成同样的安全功能。“可能妨碍安全系统正确执行安全功能的事件”是指在启用有隐患的安全系统之前发现并排除了故障或采取了纠正措施,从而没有造成实际后果。这类事件的事例包括下列系统所发生的故障:反应堆保护系统或紧急停堆系统、专设安全设施、专设安全设施触发系统、事故监测系统、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卸压阀或安全阀、设备冷却水系统、应急供水系统(重要负荷公用系统)、最终热阱系统、交流和直流应急供电系统等。在同一个系统中冗余的或备用设备能完成所要求的安全功能时,个别部件出故障不在此例。例如,两台泵各开到额定容量的50%完成某一功能,如果其中一台因故停运,则另一台可以开到额定容量的100%完成同样的功能。

  妨碍这些构筑物或系统实现其安全功能的原因可能是一个或多个人的失误、设备故障、设计、分析、制造和安装不正确或程序(如监测、维修、鉴定、质保、等程序)错误。

  4.1.6 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出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包括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个独立的安全重要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并发故障或断发故障的事件。出现这类事件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相应系统或部件所处的环境相同,使得对诸如火灾、洪水、高温或放射性物质释放这类影响不能隔离;或者是由于在这些系统或部件之间原来就存在相互影响的因素;或者是由于这些系统或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或维修过程中类似的失误。这类共因事件对核电厂的安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而要给予特别注意。

  4.1.7 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4.1.7.1 对工作人员和电厂附近公众成员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4.1.7.2 在非限制区,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DAC)限值的两倍;

  4.1.7.3 在非限制区,饮用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导出食入(DIC)限值的两倍;

  4.1.7.4 放射性物质贮存及放射性废物的排放管理违反了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

  这类事件的事例有:

(1)在一次事件中,工作人员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了50mSv;

(2)在非限制区内,公众成员在一个日历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5 mSv;

(3)导致人员伤亡或需要送医院治疗的核起因事件;

(4)放射性物质包装不合格或不密封,以致表面剂量超过规定值或有放射性物质泄漏;

(5)放射性物质在限制区或非限制区内丢失,并可能危害公众的健康;

(6)放射性器材被盗或遭破坏等重大事故;

(7)意外放射性释放;

(8)意外临界。

  4.1.8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值班人员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

  在核电厂出现这类异常事件时,例如火灾,可能需要值班人员撤离或不能进入安全有关系统或设备的场所,从而妨碍安全运行,这类事件应该报告。这类事件的事例还包括化学物质、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释放以及使用爆炸物等。

  4.1.9 其他事件

  4.1.9.1 一次事件中重水损失超过100Kg;

  4.1.9.2 主热传输系统与应急堆芯冷却系统之间的隔离阀失效或误操作,导致堆芯冷却剂流量被旁通的事件;

  4.1.9.3 装换料错误事件。这类事件包括在装换料过程中将燃料棒束装入错误的燃料通道,或装入燃料通道的燃料棒束富集度不正确,或燃料通道换料方式错误;

  4.1.9.4 上述各类所不包括的,由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