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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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方便涉外企业填写,降低其遵从税法的成本,在广泛征求征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建立在旧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的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新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纳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用纸规格:A3)(略)
附表1:《营业收入表》(A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用纸规格:A3)(略)
附表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用纸规格:A4)(略)
附表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A03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用纸规格:A4)(略)
附表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用纸规格:A4)(略)
附表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用纸规格:A4)(略)
附表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用纸规格:A4)(略)
附表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用纸规格:A4)(略)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用纸规格:A3)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用纸规格:A3)(略)
附件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用纸规格:A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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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40号


现发布《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宣传、发动、考核评比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爱卫会成立除四害科学技术指导组,负责本辖区的除四害技术指导和达标考核、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市爱卫会统一发给证书,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本辖区各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密度监测、技术培训,并向同级爱卫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定期汇报。
第八条 四害杀灭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风景点、城市公园、动物园、绿化带按隶属关系由旅游、建设、园林等部门负责;
(二)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工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公共厕所(贮粪池)、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垃圾桶(箱)由城管部门负责;
(四)窨缸(井)、下水道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城管部门负责;
(五)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七)交通工具按隶属关系由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
(八)农田、牧场、林区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
(九)农村粪池、粪缸、垃圾、水塘、沟渠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居民住户内环境由居民住户负责,外环境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
(十一)其他单位、场所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居民住户和易招致四害孳生的场所,应当采取综合防制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杀灭四害。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在市区范围内,未经特许,严禁豢养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经营动物皮毛和杂骨、禽蛋、水产、果品、废品的加工和回收等行业,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站)、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农贸市场等单位,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城镇和乡村都应当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铲除杂草、改造露天粪缸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除四害药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禁止生产、配制和销售国家禁用以及假冒伪劣的除四害药械。指定使用的消杀四害药品,其销售价格应经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除四害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消杀四害药物的管理,严防误食中毒事件的发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除四害服务机构。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营业。
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建立服务档案,接受各级爱卫办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卫生防疫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粉迹法测定为3%;
(二)鼠迹阳性房间为2%;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为5%;
(四)累计2000米不同类型外环境鼠迹阳性5处。
本条所称重点单位是指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品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位和居民住户内外环境的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为3%;
(二)500毫升收集勺采集的城区内不同类型水体中的蚊幼虫或蛹的阳性率为3%,阳性勺内蚊幼虫或蛹平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1只。
第十九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为1%,其它单位有蝇房间为3%,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
(二)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率为5%;
(三)蝇类孳生地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为3%。
本条所称重点单位是指中、小餐馆,饭店,冷饮,糕点制作间,熟食店,单位食堂等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蟑螂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为3%,平均阳性房间大蠊5只,小蠊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阳性房间为2%,平均阳性房间活卵鞘4只;
(三)蟑迹阳性房间为5%。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与政府部门签订除四害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辖区有关单位签订除四害合同。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其辖区内住户签订除四害合同。
除四害合同标准文本由市爱卫办统一制订。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或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爱卫会统一组织杀灭四害,并收取消杀药费和劳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 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