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公共事务信息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是指按照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已纳入公共事务信息系统的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资源)。列入总体规划范围,但未与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对接的本市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系统资源,按照对接一个、共享一个的原则进行。
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指各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一定规则对公共事务信息资源的共同利用。
第三条 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依法管理、责权明确、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之间无偿共享公共事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第四条 共享信息资源体系由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两部分组成。
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由共享信息资源的名称、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密级、类型、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组成。
共享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由公共事务专网、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公共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等构成。
第五条 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是管理共享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级、各部门(单位)开展共享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核心设施。
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全市统一建设,原则上不再另行建设。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全市公共事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共享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 共享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交换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能采集和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安全,相关的信息数据应与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保持一致。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采集的信息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存储、交换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共享信息资源数据原则上应遵循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的技术规范和数据管理规范,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实时交换或定时交换。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共享信息资源根据需求情况和使用要求等因素可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
无条件共享类是指可无条件提供给其他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是指只能按照设定的条件提供给指定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信息内容涉密的,应按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通过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有权获取相应的共享信息资源,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对其管理的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信息资源类别,并根据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应做好需求的对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信息资源实际情况申报共享信息资源类别,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确认。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使用,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统一制订共享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使用规范,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各级、各部门(单位)共同遵守。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确保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建立共享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灾备机制,确保共享信息资源数据的安全。公共事务专网由各网络管理单位负责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共享信息资源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条 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错误信息由提供单位及时核查或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交换。
第二十二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确保信息共享交换处理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统筹安排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的监督、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企业注册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公务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第二条吉林市监察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的企业注册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派出监察人员。主要职责是: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廉洁自律监督检查;重点审批项目跟踪督查;受理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查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察人员在市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
(一)根据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功能和工作实际,为简化审批工作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督检查;
(二)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监察情况,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重点审批项目跟踪检查,并对服务窗口的工作运行情况、审批单位的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
(四)组织测评活动,征求申报单位意见,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受理企业、群众的投诉、举报,按照工作程序查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纪行为: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项目不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受理审批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文书材料,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四)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导致超审批时限的;
(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恶劣,无故脱岗,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报的;
(七)体外循环,暗箱操作,擅自收件办件的;
(八)利用审批办照(证)搭车收费,或摊派款物的。
一年内,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1人次的,给予处(科)负责人通报批评;2人次的,对处(科)负责人实行诫免谈话,对分管领导通报批评;3人次的,处(科)负责人调离现岗位,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4人次的,分管领导调离现岗位,对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如发生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审批岗位;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派驻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派驻监察人员必须树立"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接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举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