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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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3]7号)要求,正在全力以赴,集中执法力量,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务院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期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管、严办、惩一儆佰”。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在防治“非典”期间,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坚决打好防治“非典”这场战役。一是在普遍开展市场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检查范围,对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以及农村市场中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要加强监管,不留死角。二是对市场检查中查获的违法商品要追根溯源,查出生产、仓储之地,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三是狠抓责任落实,对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措施,要逐一落实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进一步落实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共同做好防治“非典”、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二、依法行政,从重从快处理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
  针对当前少数违法分子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已经立案的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要在保证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案件的调查、审理、报批的速度。大案要案,要成立专案组,专人负责,从速审理,从快结案;在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并坚决吊销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属于下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案件,应从快从重处理。
  (一)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口罩等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
  (二)利用防治“非典”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三)无照无证生产、加工、经营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
  (四)利用防治“非典”之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六)其他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凡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延误,更不能以罚代刑。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的案件,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吊销。

  五、强化案件督办协办,及时上报大案要案处理情况。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大要案件督办工作,随时掌握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必要时,要安排执法力量直接进行查处。要加强案件信息沟通,对涉及辖区范围以外的案件及线索,办案机关要及时通报给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共同协作,一查到底,坚决防止假冒伪劣的防治“非典”商品扩散。各地要继续按照工商明电[2003]8号文件关于案件情况上报要求,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有关大要案件情况。近期,要重点上报一批从重从快处理的典型违法案件。

  六、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曝光典型大要案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防治“非典”期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要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收集、总结和归类,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坚决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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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良言——律师职业良知和实战思考的结晶》前言:律师职业良知和实战思考的结晶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你看到——他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看到——他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你看到——他傲然神圣之光的殿堂;你看到——他无视一切险阻与诱惑。  

  这也许是你所看到的律师,但他绝不仅仅如此。一直以来,我们不停地思考,如何才能将律师的真实剪影,以生动的方式呈现给读者。在历经了二十多年的法律研习和律师职业实践思考之后,累积了大量的办案随笔、演讲实录和实务论文,择其要文43篇终成此书。一路走来,笔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有十数年,如果说丰富的实战经验历练出的是睿智与犀利,那么本书中每一章,每一节,每一字绝对都是直击办案的第一线,秉持着律师一贯的严谨,坚守对社会、法律、出版社、读者的忠诚。  

  尽管如此,笔者并不祈望本书能够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唯求这些发自于内心的肺腑之言,能够为读者带来哪怕是一点点益处,那么,所谓“金玉良言”,笔者足以借此告慰!米歇尔.福科曾曰:“我努力使那些仅仅因为是一目了然因而不为人所见的东西为人们看见”。笔者就以表达行文的初衷吧。 

  为何谓之“金玉良言”?  

  坦诚地说,市面上类似的著述并不鲜见,甚至有冠以“箴言”的名号。不少人出于善意,建议我们将本书亦定名为“箴言”。“箴言”从其语义上解释,是接近于真理而能警示世人的话。面对如此高的评价,笔者是忐忑不安的,冒昧地将本书定名为“箴言”,似乎太过张狂。笔者书中所言虽然句句肺腑、有理有据,都是笔者亲历大案要案的切身说法,是多年执业经验的精髓所得,绝非闭门造车、凭空捏造,但即使如此,也毕竟只是一家之言。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无意于苛求所有读者认同自己的观点,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也许才是智者所应有的气魄。轻言“箴言”,恐有“欺世盗名”之嫌,而失“中肯朴素”之实。唐代诗人孟郊有曰:“万事须已运,他得非我贤”, “信手拈来”固然不是我们的风格,“拿来主义”更不为我们所信仰,笔者只是用事实说话,以法庭激情过后沉淀的理性,饱蘸对法律事业的热情,诠释对中国司法现状的深切关注。  

  本书为谁而生?  

  如果说,任何对事业的热爱都产生于朴素的情感,就如同法律是为正义而生,程序是为公平而生,那么本书正是为你们而生。 

  她为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壮志青年而生;  

  她为心怀大律师宏图之梦的年轻律师而生;  

  她为孜孜追求在从政道路上的政治家而生;  

  她为关注于法律风险防范的企业家而生; 

  她为四处奔波找寻好律师的当事人而生; 

  她为中国未来的法律之星而生!  

  我们为何出版这本书?  

  曾有记者问到:“你作为一位实战派律师,为什么要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中写文章、著书?”律师固然不能为文章而文章,为出书而出书,没有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为基础的论述没有深度,没有价值,甚至还会误导公众。律师也不能为实践而实践,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为后盾的实践肤浅粗疏,仿佛“盲人摸象”,不着边际。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应该是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为后盾,累积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与实际结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真正贴位的法律服务。从实战经验提炼出的理论精品,才能真正有益于社会,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当然,本书能够得以出版也是借助了良好的契机。由于笔者一直以来秉承着“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用满腔热血推动法治”的信念,办案之余,将办案思考用文字记录下来,打造出以“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为核心的多个法律原创性网站,希望以此惠及和帮助到更多的人。经过这些年来的积累和完善,网站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也引起了多家出版社的关注和兴趣。笔者有幸能够得到出版商的青睐,最终应其约稿,使此书得以问世。  

  本书的独特之处何在?  

  “活的法律”——我们绝非就法律谈法律,它基于法律的高度,但又不局限于法律,这有别于一些脱离实际空中楼阁般的文字堆砌。我们追求的是活的法律,它立足于自身实践的思考,是现实经验的锤炼,而非象牙塔中的凭空幻想。 

  典型和权威 ——本书所收录的文章,大都发表于《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北大法律信息网”与“中国律师网”等权威杂志、网站,且为各大媒体所转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对“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等大案要案辩护实录的列举,让您了解书本上难以找到而“活”在现实中的律师业务运作技巧。  

  实战的精髓 ——笔者亲办近千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因此具有丰富执业经验是我们的优势。紧扣实际案例,以真实案例对法律进行解读,并提供权威、实用的解决方案。当然,恪守职业道德,涉及到商业秘密的部分,不便公开。  

  本书的体例结构  

  第一章“法庭战场”上的博弈——万千精彩的辩护艺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
外经贸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权审定工作,现就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3月1日起,对以下所列的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办理变更事项,一律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哈尔
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上报外经贸部时作为必备的报表:
(一)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二)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贸流通公司;
(三)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四)外经公司(设计院)进出口经营权;
(五)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六)私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
(七)扩大经营范围。
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商本地有关部门,参照使用该《申请表》。
对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按申请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要求办理。
二、除《申请表》所列需专项申报的材料,或我部另有要求申报的材料以外,不再报送其他报告或说明材料。对原规定的部分申报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在原需申报的原公司或母公司进出口经营权批件的基础上,增加一份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报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地(市)、县(市)所属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报地(市)、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及外贸流通公司名单,也不再报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资料;
(四)原需报经海关确认的上年出口额证明,改为由企业在《申请表》填报上年出口额和海关注册号,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核查确认,我部在受理时进行抽查。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盖章。向我部的报文要简明,重点是按申报事项的类别列明申报企业的名单(可分类集中报文),凡《申请表》和专项申报材料已有的内容,报文中可不再涉及。

四、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盖章) 传真:
-------------------------------------------------------
| | |申请事项类别: |
|申请事项 | 类(按申请事项类别填报)| A.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
| | | B.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贸流通公司 |
|-----|------------------| |
| | | C.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
|企业名称 | | D.商业物资供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
| | | E.外经公司(设计院)进出口经营权 |
|-----|------------------| |
| | | F.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
|企业地址 | | G.私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 |
| | | H.扩大经营范围 |
|-----|------------------|----------------------------|
|注册资本 | 万元 |成 立 时 间| |
|-----|----------|-------|----------------------------|
|上年出口额| 万美元 | 海关注册号 | |
|-----------------------------------------------------|

|按申请事项类别,专项申报材料(已附的,打√): |
|1.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除新成立公司的以外,均提供) |
|2.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成立公司的提供) |
|3.工商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及新成立公司的提供,属G类的可不提供) |
|4.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属B类的提供) |
|5.原公司或母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 |
| 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属B类、C类、F类、H类的提供) |
|6.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属E类的提供) |
|7.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销售统计报表、企业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证明(属D类的提供) |
|8.税务部门确认的依法纳税证明、统计或税务等部门确认的销售收入证明、外贸企业确认的近两年出口供货证明(属G|
| 类的提供) |
|9.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属G类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 |
|10.出口商品目录(属F类、G类的提供),扩大经营范围的清单和出口商品目录(属H类的提供) |
|-----------------------------------------------------|
|地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 |
|(不再另附报告,授权发证机关可直接受理的免此项) |审核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可自行印制(A4格式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报告报外经贸部,一
份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留存。
2、属申请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按C类申请。并在“企业名称”栏
填写“注销:(企业名称)进出口经营权”
“赋予:(企业名称)进出口经营权”
3、属申请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或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不含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
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填报“上年出口额”、“海关注册号”。属其他类别的事项,可不填报。

经工商、税务、统计、外贸企业确认的专项材料报表
企业名称:
----------------------------------------------
| 内 容 | 情况(括号内的由企业填报) | 确认盖章 |
|-----------|----------------------|---------|
|工商部门 | | |
|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 |注册资金总额: 万元人民币。其中: | |
|者所有制性质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 | |
|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 | |
|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 | |
|(注:有限责任或股份公| | |
|司及新成立公司的需办 | | |
|理此项,私营生产企业或|属自然人出资的,“出资者名称”按“自然人”填| |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 |报,不需单独分别列出资人名单 | |
|营权不办理此项) | | |
|-----------|----------------------|---------|
|税务部门 | | |
|确认依法纳税 |该企业依法纳税。 | |
| | | |
|(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 | |
|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 | | |
|权需办理此项) | | |
|-----------|----------------------|---------|
|统计或税务等部门 | | |
|确认的近两年销售收入 |( )年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 | |
|证明 |( )年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 | |
| | | |
|(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 | |
|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 | | |
|权需办理此项) | | |
|-----------|----------------------|---------|

|外贸企业 | | |
|确认的近两年出口供货 |(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 |
|额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 | | |
| |(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 |
|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 | | |
|(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 |
|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注:若有多个外贸|
|权需办理此项)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企业,需分别确认)|
----------------------------------------------
注:1、申请企业可参照本表格式,选项自行制表(统一用A4格式打印)。
2、如提供经有关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材料或证明,在“确认盖章”栏中注明“另附报表(证明)”。



200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