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7:35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缺少
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1993年1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期,国家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为了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补贴政策的延续性,明确补贴标准随油价的上调而提高,让补贴对象了解国家补贴政策并对油价变化有正确的心里预期。
  二、要按照《财政部关于预拨2011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1〕149号)的要求,做好出租车、农村客运等行业预拨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价调整、燃油附加等相关配套工作。
  四、中央财政将尽快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2011年度补贴清算收尾工作。同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2012年度补贴资金的预拨力度。


                             财 政 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2002] 0111号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3-4-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

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

见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合理分担医疗费

用,补助水平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

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

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

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

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和

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在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直管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

办法。
(四)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级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原

则上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五)原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在过渡期内,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照执

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过渡期满,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四条 筹集标准。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5%筹集。
第五条 个人帐户注入资金。
为解决个人帐户资金无积累的实际,医疗保险启动之初(暂定三年)内,为参保人

员个人帐户注入部分资金(以下简称“注入资金”)。
注入标准如下:
(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待遇)和正教授(含相同职务),每人每

年600元;
(二)正副处(县)级干部(含享受待遇)、副教授(含相同职务)和工龄满30年(含30

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00元;
(三)工龄满20年(含20年)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元;
(四)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元;
(五)工龄在10年以下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00元。
退休人员按其退休时享受待遇和工龄,比照在职人员同档标准注入。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由省财政全额划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照执行单位,由省财政补助划拨结合用人单位缴纳。其中全额拨款单位财

政补助80%,用人单位缴纳20%;差额拨款单位财政补助15%,用人单位缴纳85%。

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

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原则上参照执行单位,由用人单位全额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四)在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季筹集,财政划拨和单位缴

纳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个人帐户注入资金年初全额筹集,财政划拨和单位

缴纳时间为每一保险年度的第一个月。
第八条 医疗补助资金补助办法。
(一)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住院自负部分,补助标准为: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负担部分

补助50%;首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补助40%;起付线以上

至5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助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

助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助40%;15000元以上至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封顶线,个人自负部分补助30%。
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降低200元后按上述办法实施补助。
(二)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个

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具体补助办法是个人帐户当年划入资金使用不足部分补助

70%。5000元以上部分不再实施补助。
(三)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至15万元的医疗费,即《贵州省在筑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中单位缴费部分。
(四)实施以上医疗补助后,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贵

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住院或规定病种

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超过4000元、退休(职)人员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

,由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
(五)用于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有关医疗待遇。具体办法另定

。
第九条 参照执行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补助经费。否则,其单位人员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同

时省财政取消由财政补助部分的划拨。
第十条 原则上参照执行单位是否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

位自愿决定,凡单位自愿并按时足额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

,其单位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 参照执行单位和原则上参照执行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帐

户资金注入,必须在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到帐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财

政拨款一并注入。
第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不得超出我省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

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

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