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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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7月4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乱倒污水,乱倒乱掏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本项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行为:

1.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以示抗拒的;

3.拒绝接受处罚逃逸的。”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垃圾不袋装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2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5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工、房产、园林、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土地、卫生、市政公用、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核拨。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公共卫生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 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条 各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语牌、广告牌、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等,应当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负责占用范围内的清扫保洁。

第十二条 市区水域及护坡、沿岸码头,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三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地下通道、隧道、文化体育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和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乱倒、乱掏粪便。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存和中转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十六条 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粪便贮运容器、垃圾场等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

第十八条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

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

第十九条 居住区、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其他单位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粪便分别倒入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市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第二十一条 工业、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垃圾、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境卫生设施经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阻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内部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设施,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容器和临时厕所。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建设、开发建设地区(含居住、商业、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重建或者补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乱倒污水,乱倒乱掏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本项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行为:

1.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以示抗拒的;

3.拒绝接受处罚逃逸的。

(二)垃圾不袋装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区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或者经批准饲养狗、鸽因管理不善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堆存或中转垃圾,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七)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一)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拆除或者搬迁、占用、损毁、封闭公厕的,除责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复使用,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公厕,未按期恢复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罚款;

(六)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或者出示证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当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废弃物”,是指居民生活垃圾、营业垃圾、无毒无害的工业垃圾以及粪便等。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容器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9日公布的《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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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2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现,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在建设系统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经过20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且发展势头良好,但有的行业和企业,至今仍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发展也很不平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未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建设系统各行业,既有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又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窗口行业,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搞好建设系统的企业文化建设,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至关重要。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在构建和谐行业、和谐企业上下功夫。建设系统的工作多是政策性、服务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等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稳定的因素多,是社会矛盾易发、高发领域。加强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构筑以人为本的生存“软环境”以及和谐共存的“精神生态”,这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经逐步从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服务竞争走向更高层次的文化竞争。企业文化在未来十年中将成为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只有建设优秀且强势的企业文化,才能凝聚员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赢得市场,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实现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突破口。多年来,建设系统广大政工干部就思想政治工作如何创新,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进行了积极探索。长期实践证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它能够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为经济工作服务。
二、企业企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内容
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现代管理的优秀成果,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突出个性、避免雷同,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努力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建设系统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促进建设系统企业和行业协调健康发展。
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建设系统企业发展战略,体现员工根本利益,具有建设系统各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系。企业管理达到现代化水平,员工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的和谐一致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一致企业文化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和谐一致企业健康与人的健康和谐一致。
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加强精神文化的提炼、制度文化的创新、行为文化的倡导和物质文化的构建。具体内容是总结、提炼、培育鲜明的企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哲学形成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构建符合企业文化理念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导入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建立企业标识体系加强企业文化设施建设,优化企业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实施名牌战略,打造企业品牌,增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企业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采取全员参与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传统的企业文化要弘扬先进的、更新滞后的、摒弃落后的。在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中,要认真搞好企业文化的整合和优化,继承传统经验,借鉴成功经验,总结新鲜经验。要通过整合优化,努力把企业文化建设成个性鲜明的特色文化、整体优化的系统文化、与时俱进的创新文化、卓越超群的品牌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划与发展。要特别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的制定,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为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加强企业文化载体与阵地建设。载体与阵地是企业文化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物质手段,是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可以运用诸如CIS等技术性的手段,通过理念识别、行为识别、视觉识别等一系列方法来整合企业资源,从整体上提升企业形象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抵御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侵蚀,营造键康、祥和、温馨的文化氛围,满足员工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形成企业文化建设的合力,展现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务实求真、追求卓越的精神风貌。
四、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
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管行业必须管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企业领导人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和指挥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起关键作用。领导者要以高度的自觉,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要用战略的眼光,出思想,出对策,提出正确的经营哲学和价值观念,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带领员工进行企业的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把全体员工认同的文化理念用制度规定下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建立健全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党政领导的重要职责。企业党政领导要站在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企业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的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领导责任、分工合作、责任到人。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主动承担起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研究、协调工作,把提高经营管理者抓企业文化建设的能力作为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构筑党组织领导、经营管理者主导、工团组织参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企业文化建设组织体制。企业文化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所烙守和倡导的文化,他们是第一责任人,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起到主导作用,自觉担负起企业文化建设设计者、领唱者、带头实践者的担子。
不断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要明确工作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分工负责、上下贯通、关系协调的企业文化建设体系,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顺畅运作。要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把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定期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要建立保障机制,设立企业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加大企业文化建设软硬件投入,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证。
坚持结合,注重实效。把企业文化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要用企业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改进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性,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将企业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管理融为一体,立足企业实际,符合企业定位,扎实有效地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体系。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但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要追求企业的社会效益和员工的切身利益。
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中国建设职工政研会要发挥研究策划咨询职能,组织专门人员帮助企业搞好企业文化建设的宣传策划举办企业文化建设专业培训班,培训骨干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调研,总结交流推广企业文化建设新鲜经验,推动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提高经营外汇业务的质量,保障外汇资产的安全,总行决定从现在起,对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进行一次业务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审查。各行要对自身和辖内行进行自查,对条件不具备的行,总行将视情况取消其办理部分外汇业务或全部外汇业务的资格。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几年来,在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我行外汇业务有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经总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办理外汇业务;
二、自行与境外银行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未经总行批准直接与境外银行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四、未经总行授权自行对境外机构开出保函或承诺书;
五、在国际结算特别是信用证业务中,不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不严格履行开证行的责任;
六、未经总行授权自行与境外机构洽谈成立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
七、有些行在组团出访问题上未能严格执行总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不灵,重要信息不能及时上报,执行制度不严。
外汇业务是一种政策性强、风险性大的业务,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我行资金和信誉极大损失。因此外汇业务授权有限,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现针对我行外汇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吸取“9341”案件的教训,特做如下规定:
一、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自行开办外汇业务;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未经总行授权对外签字的分行与境外银行办理业务时须通过具有签字权的管辖行办理;
二、中长期对外借款、包括中长期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等统一由总行对外谈判,签约;
三、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签订新业务协议均由总行谈判、签约;
四、外汇担保业务需按总行工银发〔1991〕6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除总行特许的分行外,其余各分行不准对外办理外汇担保业务。备用信用证视同担保业务按上述规定管理;
五、分行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需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出面洽谈、签约;
六、现汇贷款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批权在总行;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外汇现汇流动资金贷款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审批权在总行;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
七、外汇资金的境外拆放业务主要集中在总行办理,对少数存款量大,经营能力强的分行可经总行授权在规定的额度内办理拆放业务;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分行不能自行与境外银行叙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九、中止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权。如分行短期资金不足可从总行拆入。原总行下达有关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指标,于10月底全部收回总行集中使用;
十、外汇资金的境内拆放应主要应用于弥补短期外汇资金头寸不足,不得用于项目投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一、对各类委托我行保兑的业务视同担保业务进行管理;
十二、我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授权权限载明在我行的有权人签字样本中,海外代理行据以核查业务的有效性。各行必须加强对签字权的管理,不允许越权签字。总行和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较签字样本的规定的授权权限更为严格的内部核签制度。有权签字人员要保持稳定,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告总行。
十三、各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与国外机构就境内外组建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进行接触或洽谈;
十四、根据人民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管理原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各行要保证外汇支付;要保证外汇资本金的完整无缺、保证及时足额地交付各种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足够的外汇营运头寸,外汇贷款不得突破下达的贷款规模和资产负债等有关比例;要积极吸收外汇存款;积极清理和催收逾期外汇贷款;原则上坚持信用证保证金足额收取的制度。各行如出现支付不足以及违章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各条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做出纪律处分。对经检查犯有严重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要取消其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