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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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和货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农村集体、个人或联户为田间作业和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而进行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货运服务(以下简称道路货物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

第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坚持国家、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多家经营,保护正当竞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宏观控制,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全市营运车辆的投放额度计划由青岛市交通局会同计委、经委、公安等部门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七条 凡欲购置货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于购车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购置货车申请表》,经批准的,方可购置。

第八条 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登记表》。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车辆营运单位还需持上述证件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注册营运车辆数领取营运证,到保险部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营运证为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第九条 非营业性车辆从事临时(不满九十天)营业性运输,须经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按核准车辆数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领取临时营运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货运单位要求停业,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一条 货运单位的分立、合并、迁移以及名称、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捡、防汛、救灾、战备等国家紧急物资的运输,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各承运单位和上人必须服从调度,保证完成。

第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列入重点港站管理的本市港站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物资的运输和国际国内集装箱道路运输,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进行合理运输。物资单位或代理单位应在运输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报运输计划和有关资料。
跨地市和跨区(市)的重点港站的货物运输,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组织协调和平衡安排。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开交易,择优成交。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除即时清结的外,承、担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六条 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货运单位应在托运方出具有关准运证明后,方可承运。承运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

第十七条 营运车辆应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非营运车辆跨地(市)运输应按规定申领、填写和携带非营业性行车路单。

第十八条 车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车辆,驻本市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时间超过一上月的,须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证明,到作业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货运单位应当遵守运输或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 货运单位应按规定收取运输或劳务费用,并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二条 货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资料,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在货物运输责任期内发生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按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货运单位同客户发生经济纠纷时,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货运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作业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具体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货运单位违犯工商行政管理、票据管理、物价和税务管理及公安车辆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对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交通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由开发区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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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1998]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城市市容、卫生、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和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市直各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三条凡市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公交站点(停车场)的所属单位,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实行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居民区的居(村)委会主任和个体工商户主、居民户户主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指责任单位临街长度和人行道路沿石向道路延伸1米宽度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做到不留责任空白。


第六条“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


1、责任区内地面整洁卫生,无纸屑、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2、责任区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灯线杆、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完好整洁,无乱贴乱画。


3、责任区内按统一要求配备临街门、店的垃圾容器和人行道果皮箱,并定时定点倾倒垃圾。


(二)包绿化美化


1、责任区内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管护树木花草,花坛内无垃圾杂物,树木无乱牵乱挂,适时摆放盆景和鲜花进行装点。


2、责任区内无裸露地面,一律硬化绿化,人行道逐步铺设彩色地面砖。


3、责任区内建筑物整洁美观,定期清洗或涂饰,建筑、牌匾等按要求实行“亮化”。


(三)包安全秩序


1、责任区内自行车、自用三轮车、摩托车按划线规范停放,首尾一致,无各种车辆乱停乱靠。


2、责任区内无乱堆乱放,无游散摊点,无出店占道经营和作业,无超标噪音,无乱搭乱建。


3、责任区内无占道下棋打牌现象。


第七条责任单位必须与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履行职责,接受检查,落实“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范围、任务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单位检查考核与奖惩等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应悬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责任牌,明确具体的责任范围、责任人、“三包”内容和监督单位及电话等。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即“三包员”)进行“门前三包”管理。“三包员”配备数量按“门前三包”任务量大小确定。活动集中、商业繁华地段(易制脏、制乱地段)责任区范围每200平方米配一名;其它主次干道责任区范围每500平方米配一名;一般街巷责任区范围每500至1000平方米配一名。但所有责任单位至少须配一名。


居民集中居住和适宜地段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居(村)委会组织“三包员”对“门前三包”范围采取联包形式进行管理。实行联包的,由居(村)委会按责任区所在路街档次收取一定的保洁费用。保洁费用用于“三包员”的工资补贴、保洁工具的购置和“门前三包”的奖励。保洁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市市容委会同市物价局确定。保洁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实行专帐管理,以备查验。


第九条“三包员”上岗须佩戴统一标志,着装整齐,每天8时至18时履行“门前三包”责。重点地段“门前三包”管理时间的延长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门前三包”监管员队伍,对“门前三包”实施监督管理。监管员由区、办事处、居委会干部,“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人员,居委会的“老党员、老干部、老积极”和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协助“三包员”实施“门前三包”,检查督促“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三包员”和监管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停乱靠、乱牵乱挂等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实施“门前三包”管理专项处罚。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处置,给予批评、通报和经济处罚等。


第十三条建立“门前三包”检查考评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系统检查;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区市容环卫部门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市直各战线每月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襄阳县政府每季度对驻市区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市容环卫监察队伍实行经常性的监察管理。每次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各区、襄阳县、开发区和市直战线检查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检查结果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四条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把“门前三包”管理作为部门的重要管理任务来抓,支持、督促“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安全秩序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对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和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出色的“三包员”、监管员,由市政府、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列入文明单位的考核和评定。


第十六条建立“门前三包”保证金制度。年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同时,对责任单位收取适量的保证金(不超过1000元),受经济处罚的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年终保证金余额悉数退还。


第十七条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市)城关(城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28日印发的

《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检鉴〔1990〕155号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厂的管理,提高出口商品包装的质量,决定对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厂进行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对包装生产单位进行考核和颁发质量许可证。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单位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二、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如包装生产部门继续生产该出口包装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质量许可证。否则,原质量许可证自然失效。

  三、对质量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包装生产单位,停止其包装用于出口。经改进质量稳定至少三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考核。

  四、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包装生产单位,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一年内因包装质量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者,商检机构日常检验监督和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由发证商检机构吊销其质量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五、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报《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

  六、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