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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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工作也有不利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关心群众生活,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九八○年到一
九八七年,八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人。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异地结婚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因此,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

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单纯采取“农转非”的办法是难以解决的。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希望你们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农村、省内、省外、工龄长短,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工作离得开的老
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们调到配偶所在地域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对于家庭基础在大城市,单身在外地的老工人,有关大城市应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调入;对于工龄较短、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不太
长的,可以采取组织对调等办法,在控制大城市不过多地增加人口的情况下,设法帮助他们与亲人团聚。
二、在现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内,注意解决老工人的困难。按照现行规定,在“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控制比例内,各地区要切实安排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逐步解决他们的分
居问题,特别要尽先解决那些已经在城市无户口居住多年,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的老工人的家属落户问题。
三、适当放宽对老工人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五十岁、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允许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所
在城镇从事临时性工作,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老工人在退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在此期间不参加调整工资,待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农村,届时由用人单位将其子女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准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以上意见,请你们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办理。办理时,应当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劳动、公安、粮食(商业)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务求把好事办好。



198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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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23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2008年,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财农[2008]340号)。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扶贫政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是指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革命老区县贫困村开展整村推进项目。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相关资金,支持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的开展。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组织落实。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与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整合使用;
  (三)项目择优遴选、公开透明、群众参与。


  第五条 凡是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在显著地方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入户路、联户路、生产路等道路建设,人畜饮水池、小型农田水利等设施建设,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农田基本建设。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主要包括:改灶、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和建院坝,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为每个项目实施村提供15万元资金,用于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大中型基建项目;
  (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项目村生产发展所需资金由地方协调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准和政策指导;
  (二)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审核项目省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计划;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的制定和政策指导;
  (二)负责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及范围;
  (三)会同财政部审核项目省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计划;
  (四)负责制定项目操作指南,并组织开展参与式项目规划、实施、监督等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准备和申报项目;
  (二)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
  (三)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汇总上报本省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省项目资金的下拨和监管。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准备和申报项目;
  (二)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县的竞选方案,并组织开展竞选工作;
  (三)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
  (四)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省实施方案;
  (五)负责对项目县开展参与式村级规划和实施的培训和指导;
  (六)负责对本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县级扶贫部门共同确定本县项目村,并负责本县项目村村级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二)负责本县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扶贫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助、指导本县项目村制定村级规划;
  (二)负责汇总本县项目村村级规划,形成本县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
  (三)负责本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监督;
  (四)负责为本县项目村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
第四章 项目准备、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计划和要求,确定项目实施省份,并联合制定下发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申报方案,下达拟支持的项目县数、项目村数以及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省份确定后,由省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县的竞选,并确定项目县。


  第十七条 项目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协助项目村按照参与式村级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编制村级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本县项目村,并审核、汇总各项目村的村级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形成县级实施方案,报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申报书,上报国务院扶贫办。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实施方式;
  (四)资金估算及初步安排;
  (五)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六)项目县选择原则;
  (七)分阶段实施计划;
  (八)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对各省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再由省级财政结合省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和报账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年项目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及其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录入与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将一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二十六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公示、公告、投诉制。对项目村、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要进行公示公告。县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项目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并形成竣工报告报送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项目竣工报告后1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条 验收评价以本暂行办法、操作指南和参与式村级规划为依据。验收评价内容包括:村民参与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和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型指导、协助项目村制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制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精神以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这不仅对进一步促进贫困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进一步拓宽财政扶贫投入渠道,创新财政扶贫开发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总体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2008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的通知》(财综[2008]57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合二为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二是明确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三是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的职责;四是明确了项目准备、申报及资金下达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五是明确了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是明确了项目实施管理的有关要求;七是明确了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部门职责的问题
  该项目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根据财综[2008]57号文的有关要求,在总原则上,该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上,由各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为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职责分工,我们在《办法》第三章中将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职责分级进行了细化。
  (二)关于项目审核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列入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提出分地区项目安排计划,报财政部审核下达”的要求以及财综[2008]57号文的有关规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需要实施审核批准制,而不实行备案制,即彩票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由国务院扶贫办提出分地区的项目安排计划后,报财政部审核下达。
  (三)关于项目择优遴选的问题
  由于资金有限,目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并不是一种普惠制的项目,因此,为强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益,需要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县、项目村实行竞争,择优遴选。
  (四)关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用于项目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二是用于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包括改灶、改厕、改厨、建沼气、建院坝、建垃圾处理设施等。三是用于项目村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
  对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对项目村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上报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申报书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80号)的有关规定,则由地方协调其他资金解决。






盗窃罪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有一定争议,笔者把盗窃罪的客体认为是所有权有局限性,违背我国定罪四大要件(构成犯罪的四大条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但不能解释是“一个物品租给别人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将该物品窃取过来”现实实践中该所有权人一般也是按照盗窃罪论处的,但是中国刑法中,所有权人不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并非构成盗劫罪,如果所有权人想故意隐瞒承租人物品被自己盗走的事实,反而请求承租人还返原物,笔者认为构成第266条诈骗罪,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有部分学者主张所有权及本权说的,但是也不能解释违法占有,甲偷一辆汽车,未登记,并占有使用,按照民法理论,汽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乙之后将汽车再盗劫,不符合客体所有权及占有说。日本二战以前判例主要采取本权说小野清一郎,二战后为占有说([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这个主要与社会中的情况而变的,二战以后日本国内不太稳定,出现侵害他人财物比较常见。目前日本有新生一种学说 (平野说——是由平野龙一提出的一种修正说, 又称为“平稳占有说”)。 认为盗窃罪无疑是占有,但是将租赁给他人东西,未到期秘密取回,就属于侵犯平稳占有,我觉得平稳占有说值得大家商榷 。

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但是例如“妇女早上到菜市场买鱼,左边的鱼6元一斤,右边鱼5元一斤,妇女打算买了一斤5元的鱼,但是妇女趁卖家不注意,将价格为6元鱼几条放在袋子了,然后让卖家来计算价格”。这个案例我们从性质上分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构成诈骗比较合宜,虽然妇女是趁其不备,但是主观方面即有告知购买鱼种的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部分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性质是符合诈骗罪。例如“ 张三有一个真宝石,李四刚好是一个鉴宝专家,一天张三拿这个宝石拿去李四那里鉴别,李四对张三说这个宝石是假的,市场上到处都有,很不值钱,张三一听以为真的,立刻将该宝石抛弃了。之后张三走后,李四高兴将宝石拿起”。有部分学者认为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我国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目前几个问题学界比较有争议,一个是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如何定型,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持盗窃罪认为死者可以占有身上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身上财物,构成侵占。笔者认同盗窃罪,因为死者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是埋藏物。死者只是一种消极占有,死后被继承人发现,继承人合法占有。“魏某系河南省某县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储蓄会计,刚过而立之年。2005年9月4日上午,储户贾某同其女儿李某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存款,李某将所存5000元现金和一个活期存折交给储蓄专柜出纳王某,存折内夹有两张定期存单,金额分别是5000元、2000元;户名为贾某、李某。王某接到存折后,将存折连同存单交给会计魏某。魏某办完业务后,将发生业务的存折交还贾某,将两张定期存单留下。贾某、李某走后,魏用电话通知其弟,让他找人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取款,其弟找到其女友刘某,2005年9月4日10点44分,刘某在不知存款单真正来源的情况下,持魏某拿来的存单,以贾某的名义将款取走,本息共计5089.12元,所取款交与魏某。另一张定期2000元存单因未到期需凭本人身份证支取,被魏某撕毁扔掉。魏某得款后,还以其子名义将5000元存入本营业部储蓄专柜。当日下午3点,李某等到该营业部挂失两张定期存单,魏某明知而未向李某等退还(钱物)。9月28日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将魏某批准逮捕”。有人认为构成诈骗,有人认为构成盗窃,我认为银行类与用户之间有一种安全保管合同,只要未离在营业柜台上,银行应该保管好相关的凭证,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物人应当理解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较为合宜。遗失物在理论界也有相当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区别对待,无论我国的之前立法草案上看,还是特征上看,遗忘物较容易被权利人找到,遗失物则不然。遗失物应该用民法调整,一般为不当得利。

实际中的案例往往表面是兼多中罪名,但是应当从立法角度,罪名的构成要件,保护社会中的关系角度上分析,到底是维护什么,这个刑法才是所要讨论的。侵占罪是我国适应社会发展所设立的一个罪名,在实务的还往往会造成拒不交在时间上问题的争议,这个笔者认为应具体在一审审判起诉前交上全部才合宜,部分交上,只要自诉人撤去自诉,不应当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