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拨付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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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拨付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拨付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拨付各地对煤炭、有色、军工等困难企业以及华侨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中央财政对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采取全年一次下达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必须按月及时将中央财政预拨的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给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时发放。每季度末,省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落实情况(见附表一)及时报送财政部。
二、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填报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见附表二)。
三、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的各季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分别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资金使用符合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对已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数额不作调整。
(二)对挤占挪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将通过年终结算等手段予以扣回。
(三)对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或逾期上报的地区,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停下年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四、有关地区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紧安排,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五、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将原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做到全额收缴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表一:

年第 季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
填报单位: 财政厅(局)(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拨 款 文 件 | 拨 款 单 据 | |
| 项 目 |------------------|------------------|合计|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补助金额| 凭 单 号| 日 期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单位: 财政厅(局)(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行 | |
| 项 目 | | 合 计 |
| | 次 | |
|---------------------|---|--------|
| 栏 次 | 1 | 2 |
|---------------------|---|--------|
|一、本年资金来源合计 | 2 | |
|---------------------|---|--------|
|(一)省级财政预算处上年结余转入 | 3 | |
|---------------------|---|--------|
|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4 | |
|---------------------|---|--------|
|(二)本年预算安排 | 5 | |
|---------------------|---|--------|
|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6 | |
|---------------------|---|--------|
|二、本年资金分配合计 | 7 | |
|---------------------|---|--------|
| 通过省级财政预算拨给省财政社保专户 | 8 | |
|---------------------|---|--------|
|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9 | |
|---------------------|---|--------|
|三、年末资金结余合计 |10 | |
|---------------------|---|--------|
|(一)省级财政预算处结余 |11 | |
|---------------------|---|--------|
|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12 | |
|---------------------|---|--------|
|(二)省级财政社保专户滚存结余 |13 | |
|---------------------|---|--------|
|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14 | |
------------------------------------



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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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
(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
(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
(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
(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
(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农业开发公司,股份制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其他种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贷款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劳力等条件落实。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机构。
(三)贷款项目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按规定在开工前存入开户行帐户。
(四)贷款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承贷单位要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五)承贷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信贷财务监督和检查,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并且按期结息。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宽限期为一至二年,在此期限内只付息不还本。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基准利率。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与用途,由经办行分别确定相应的结息期。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求对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的,农业发展银行可出具收息证明,由贷户向有关部门领取,银行向借款者收取全额利息。具体贴息办法由贴息部门与省农业发展银行商定。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立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项目材料。
(二)审查选项。有关行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初选。选定的贷款项目要编制计划,上报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由分行筛选后统一上报总行。
(三)批准立项。总行对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信贷资金能力,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预测效益等,经综合平衡后,正式行文批复,同时下达信贷计划和资金。
(四)贷款发放。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贷双方按借款合同的内容,依法签订借款契约,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和保险。银行按借款契约规定的时间、金额、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发放贷款。各项资金的使用顺序是:先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后用贷款。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未能全额到位的,不准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需用贷款垫付的,垫付数额不能超过本项目贷款计划的一半,并要签订归还协议,限期补足。
(五)监督检查。要经常对有关行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予以信贷制裁。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按约收贷。银行贷款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办理一次性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期的贷款,要加收利息,同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七)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参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总结经验,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评估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总行同意,不得越权审批贷款,也不得将大额贷款化整为零,逃避审查。未经银行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由总行规定。(具体审批权限另文规定)总行审批权限以下的项目由各分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相适应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由审批行组织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行组织评估。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计划每年由总行专项安排。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当地农业资源开发潜力和经济发展现状;
(三)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编报的贷款项目计划。
贷款计划不按区划、人口、经济发展程度平均分配,也不按产业和部门分配,要充分体现按贷款项目及效益分配的原则。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计划与资金、项目与计划要衔接一致,专项使用,并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一律按项目编制贷款计划,按项目进行申报、评估、审批。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编报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和市场预测等。在每年10月开始组织下年贷款项目,编报贷款项目计划,于年末上报。经上级行正式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换。贷款额度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调整的,需报上级行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严格把好项目选择关。凡是承贷主体不明确,债务不落实、预期效益差、还款无保证的项目均不得发放贷款支持。
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不得使用本会计科目。也不得将本专项贷款在其他会计科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 统计管理。各级行和代理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填报总行制定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报表,准确地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反馈真实的信息。收回再贷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仍要反映在原科目中。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级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期限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收回再贷,按比例由总行和分行分别组织项目实施,具体比例另文规定。

第八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包括:建设期监测,项目竣工监测和生产经营期监测。督促项目单位按设计方案实施,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考核各地工作成效。具体规定由总行另行下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1、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2、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通信业务;
1、模拟移动通信业务;
(1)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2)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3)模拟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3、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TDMA(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4、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卫星通信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2、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3、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4、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
1、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
2、其他数据网传送业务;
(1)X.25数据传送业务;
(2)DDN数据传送业务;
(3)ATM数据传送业务;
(4)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4、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1、带宽、光通信波长的出租、出售业务;
2、电缆、光纤、光缆的出租、出售业务;
3、通信管孔的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
1、网络接入业务;
(1)有线接入;
(2)无线接入;
2、网络托管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
(1)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2、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3)国际图像通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1、单向无线寻呼业务;
2、双向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项业务中的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和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第(三)项业务中的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以及第(八)项无线寻呼业务和第(九)项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
1、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2、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
(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
(三)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
(四)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1、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2、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3、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4、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5、因特网会议电视、图像服务业务;
6、因特网呼叫中心业务;
7、其他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五)其它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
1、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电子邮件业务;
5、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6、虚拟专用网业务。

注:《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互联网”在本目录中统一改称为“因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