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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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政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1月7日的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以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2004〕6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出济南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及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济南,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出台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1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行政法规、规章;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公开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讨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二)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等。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五)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六)研究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会议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近一段时期拟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前提报,填写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市政府会议申请表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请表,并报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同意后, 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原则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提前1个月提报,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前1周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机密件形式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部分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审理,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一般会议由分管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南召开全省性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事先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厅主任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 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干部任免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及其他非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境)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审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可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或秘书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需要办理的,转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 需督查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 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省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市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的汇报: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县(市)区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五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外省市来宾到济南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市长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外办或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七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外办、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十一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市)区长出差(出访)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倭、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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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家商检局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96年5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饮料(包括啤酒,以下同)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饮料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加工过程中经常开闭的门窗应设有不生锈的纱门、纱窗或其它防虫、防蝇设施。设有内窗台的,其台面应向下斜约45度角。
4.5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4.6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原料入口处必要时设车轮消毒池。
4.7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检瓶光源照度必须在1000LUX以上。车间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辅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进厂卫生检验合格。
5.2果蔬类原料、辅料(包括啤酒花),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质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无发霉变质。
5.3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4原料、辅料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5饮料中使用的二氧化碳需经净化系统处理,且应符合国家关于液体二氧化碳标准的纯度。
5.6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及发网,并戴口罩,按规定洗手消毒,必要时应经风淋吸尘。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有设备、操作台、工具、配料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工人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饮料容器在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彻底清洗,洗刷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4输送饮料的管道接头连接严密、光滑无锈蚀。
7.5调配、过滤、罐装等工艺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需经加热杀菌的饮料,应按工艺规程杀菌。
7.6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操作条件的检瓶人员。检瓶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分钟。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
8.2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3原料库和成品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保温库和冷藏库应配有经校正的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是我市农业发展的潜力所在,出路所在,希望所在。为规范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兴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
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科技兴农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确定原则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农口各局在选择审定科技兴农项目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具有先进、普遍、广泛的科学应用技术。着重优先推广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用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工艺。
2.必须具有经济效益,能够富裕农民。项目推广实施后,不仅增产,还必须增加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
3.必须有利于北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新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因地制宜,自主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化农业建设。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支出范围
科技兴农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及科技服务体系的财政支农资金。科技兴农经费安排要坚持项目单位投入为主,财政部门补助为辅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筹措资金方式。
1.支持农、林、水、气等行业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每年重点引进示范和推广若干个能够提高京郊农业科技水平的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2.支持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高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
3.支持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专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及以科技大户、民营科技服务组织为代表,以科技优势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
4.用于为配合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而举办的专业科技培训。
三、资金的使用形式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兴农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1.对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示范项目采取市与区县、项目单位资金配套的方式投入。
2.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项目采取资金配套或按项目全部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的形式。
3.对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采取贷款贴息的形式,市与区县、项目单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贴息。
4.对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采取配套的投入方式,市财政配套资金不超过课题费的30%。
5.对各种培训以区县、主管部门投入为主,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市财政支持科技兴农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其项目申报、审批的要求是:
1.项目申报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及发展规划,有重点地选择项目。
2.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直接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各单位提出申请时,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现状及建设目
标和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所需资金及来源;申报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申报项目实施的保证措施。
3.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和审核,于次年4月底下达预算。
4.项目一经确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见附件)。市财政局要在预算下达30天内与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各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区县财政部门也要与项目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农口各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并随时对项目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市有关部门将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评出5至10个项目给予奖励。对完成好的区县、市农口局在第二年安排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对挪用、截留资金的单位,第二年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2.项目实施后,各区县财政、市级农口各局负责监督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综合总结。
3.科技兴农项目单位和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的区县,每半年要向市财政局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配套情况、试点进展情况、科技示范推广效益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项目执行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市、区(县)财政、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科技兴农项目资金台帐,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及效益情况实行跨年度的连续性管理。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