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3:47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税发[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各级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可就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建立通报、协查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就业的内容(印戳)。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与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对照或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查。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其减免税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个人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确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减免税的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
各级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和协查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直机党字[2007]42号 


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检验各单位开展“建设服务型机关,努力做好‘三个服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促进不断提高交通创新能力和做好“三个服务”的水平,根据《交通部直属机关2007年党建工作要点》和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安排,由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直属机关工会协助于今年年底开展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需求引导、科学统筹、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指导方针和推进“理念创新、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的战略重点,开展创新成果的评选表彰,以促进增强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形成创新风气、提高创新能力,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表彰内容
  按照部《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把创新落实到交通建设、运输服务、科研开发、安全保障、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紧密联系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职能,联系各岗位的职责,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创新成果的评选项目:
  (一)理念创新。主要是围绕部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的战略部署,从实际出发提出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理论、新观点,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成效;针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总结在工作中创造的对实践有切实指导作用的新经验。
  (二)工作创新。主要是在业务工作、行政工作、党务工作中采用新的工作手段、工作方式方法,产生明显工作绩效的新成果。
  (三)科技创新。主要是在推进交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和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交通、做好“三个服务”中,针对交通发展需求,攻克关键性技术,突破牵动性技术,推广普及型应用技术,坚持自主创新取得的科技新成果。须是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新成果。
  (四)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是针对管理中的弊端,大胆探索,提出并实施的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交通管理体制,有利于健全和完善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转变观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新成果。
  (五)政策创新。主要是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制定和调整的政策法规、制度、办法、预案等,充分体现了交通新的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新成果。
  以上创新成果:必须富有新意,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认可度高。
  三、评选表彰数额和时限
  (一)数额。“五个创新”原则上每一方面评选6项成果,共计评选出30项成果。最终表彰数依据评选结果确定。
  (二)时限。本次评选自2006年至2007年的创新成果。从2008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
  四、评选方法和步骤
  (一)推荐上报。各单位按照“创新成果内容”组织推荐(数额不限),可以是个人项目,也可以是集体项目,填写《交通部直属机关创新成果申报表》;经党组织审核把关后,连同电子版于12月底前报送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组织评审。评选工作力求体现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分两轮确定入选成果:
  1.第一轮。部直属机关党委将申报的创新成果分类、汇编后,返回各单位酝酿评选。每个单位党组织作为一个评选单位,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选票,于2008年1月中旬报直属机关党委。
  2.第二轮。部直属机关党委汇总选票,每一个创新成果按得票高低列出名次,按120%的比例划定第二轮上榜成果,再次返回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按规定数额评选并填写选票报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1月底召开全委会讨论并投票。采用百分制确定创新成果入选的结果,各单位投票占60%,直属机关党委委员投票占40%,按评选分数及规定数额评出当选的创新成果,上报部党组。
  五、表彰奖励
  由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工会对获得“创新成果”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特别优秀者,报部党组予以嘉奖,并适时组织交流和宣传,推动创新意识深入人心、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六、几点要求
  (一)思想重视。开展评选表彰创新成果,是为了推动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也是今年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切实做好创新成果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确保质量。各单位推荐创新成果,要求真务实,数量不限,但保证质量,并用写实的方式认真填写《交通部直属机关创新成果申报表》。
  (三)改进作风,推进工作。评选表彰创新成果旨在通过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在直属机关弘扬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积极奋进的精神。各单位党组织要做好宣传和组织,推动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做好“三个服务”的实践中不断推出创新成果。

中国共产党交通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章)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社文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国家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广大未成年人为对象的重要的社会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第二课堂。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是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满足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是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重大战略性任务。少年儿童图书馆作为未成年人社会教育的重要基地,是少年儿童课外阅读和自学的主要场所,对学校教育起着补充、延伸、深化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显著,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投入不足、设施落后、文献资源总量少、品种单调、服务网络不健全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在政策、经费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大投入,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服务体系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订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把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设施建设,特别要对基层、农村地区给予重点扶植。各级公共图书馆都要开设专门的少年儿童阅览室。有条件的地区,要参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要结合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项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等,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建设少年儿童图书馆分馆(少年儿童阅览室),努力构建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少年儿童阅览室、少年儿童图书馆分馆在内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体系。要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设。
  三、丰富文献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资源共建共享体系
  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要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要针对广大未成年人的特点,采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特别重视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动漫作品、多媒体等新型载体资源的采集,努力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部颁布的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保障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文献购置经费,保证少年儿童图书馆(室)文献藏量合理增长,达到规定的标准。国家图书馆应编制《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基本藏书目录》,作为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文献入藏的参考。要积极支持、鼓励少年儿童图书馆开展联合编目、馆际互借等资源共建共享工作,逐步建立少年儿童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
  四、发挥教育职能,深入开展阅读指导和服务工作
  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大力开展各种阅读指导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读书之中,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要区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创新服务理念,引入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图书推介、讲座、展览等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读书活动,吸引未成年人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要积极与中小学校开展合作,共同开展阅读指导、信息素养教育。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双休日、节假日要对未成年人开放。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配置流动图书车及有关设备,开设盲文阅览室,坚持阵地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合,组织面向残障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活动,切实保障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文化权益。
  五、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绿色的公益性上网服务
  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均要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对广大未成年人开放,满足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文化需求。要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的管理,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绿色的公益性上网场所,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要不断丰富和充实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数字资源,大力开展数字图书馆服务,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发挥互联网在未成年人增长知识、了解世界、展示才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六、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大力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促进图书馆员的知识更新,全面提高少年儿童图书馆人才队伍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图书馆员服务意识,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教育工作者。要适应信息化、网络化的需要,着力培养一批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门人才。要在充实图书馆学专业人才队伍的同时,积极吸纳懂教育学、儿童心理学、儿童文学等专业的优秀人才,形成学科比例协调的人才管理队伍。要充分利用志愿者等社会人才资源,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服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关心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七、扩大宣传,为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加强同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加强舆论导向,提高社会各界对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认识,共同推动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要配合“图书馆服务宣传周”、“世界读书日”等活动全方位展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形象,进一步宣传少年儿童图书馆的职能、作用。要重视对各项服务工作的宣传,使宣传工作日常化,不断吸引读者,扩大读者队伍,充分发挥少年儿童图书馆的社会作用。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