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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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取得国家赔偿的合法权利,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处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处理赔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合法、便民。
第四条 市及各县级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理赔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依照本办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桥獬デ肭笕恕?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为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先予赔偿,然后与其他共同侵权机关分清责任,共同分担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自已发现的侵权损害,应主动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对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生效的赔偿决定或判决应如期履行。
第九条 赔偿案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制机构审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未设法制机构的,由本组织中非引起赔偿案件的机构审理。
第十条 赔偿案件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 受理并审查赔偿申请;
(二) 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提出意见;
(三) 对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
(四) 对违法损害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认定;
(五) 拟制处理赔偿案件的有关文书;
(六) 了解、研究国家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赔偿案件审理机构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结果和处理决定须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处理赔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凡案件承办人与赔偿请求人有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自行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承办人回避。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承办人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三) 提出赔偿要求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 具体的请求;
(五) 申请的年、月、日。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到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定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书或口头申请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押印。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除应递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同时提交与赔偿有关的下列证据资料:
(一) 证明被申请机关确系赔偿义务机关的证据,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凭证;
(二) 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并确由被申请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
(三) 证明造成人身伤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等证据;
(四) 证明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等证据;
(五) 证明受害人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等证据;
(六) 证明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载明死亡原因、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证明书,死亡人生前扶养的人的姓名、年龄,死亡人须扶养的未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与死亡人的关系,因死亡而开支的丧葬费证据等证据;
(七) 证明财产受到损害的财产清单、修复费用的单据、购置同类财物的发票等。
第十五条 赔偿案件审理机构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决定立案受理,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 赔偿申请属下列情形,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1、 赔偿申请人已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正在审理的;
2、 赔偿申请属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3、 赔偿申请超出法定时效的。
(三) 申请人不具有请求权,应告知由有请求权的人申请。
(四) 赔偿申请书内容有遗漏或缺少必要证据材料的,应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
(五) 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将申请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立案后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赔偿案件审理机构对立案受理的赔偿案件应在30日内查明请求事实是否真实,请求理由是否合法、适当,经合议审理后,向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提交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报告。
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应自收到审理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赔偿案件审理机构应在接到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或不批准赔偿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国家赔偿案件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可直接与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书由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与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经与赔偿申请人协商示达成赔偿协议或虽达成赔偿协议但赔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反诲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造成身体伤害的,除支付医疗费外,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日计算,每日的赔偿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额,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支付医疗费外,根据残废程度级别支付残疾赔偿金:
1级至4级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级至6级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倍;
7级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8级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倍;
9级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10级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三)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对其扶养或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按照市或县级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发放生活费,未成年人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死亡时止。
残废程度由市或县级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到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与原结论相同的,重复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直接损失:
(一)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四)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赔偿协议书或赔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和标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申请人得到赔偿后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它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的分担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核拨,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案件审理机构应在赔偿案件审结后7日内提出追偿意见,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在结案之日起10日内将下列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 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
(二) 赔偿决定书、拒绝赔偿决定书或赔偿协议书;
(三) 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赔偿案件的责任人员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上列文件没有副本的,可以报送文件正本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处理赔偿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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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药品医疗器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归属的紧急请示》(国药管办〔1998〕1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的规定精神,同意将原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执收
的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变更交由你局(包括你局所属事业单位,下同)收取。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交由你局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原由卫生部收取的收费项目。
1.新药审批费、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特殊药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制剂许可证工本费、药品检验费,分别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
费标准的通知》(〔1995〕价费字340号)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2.中药品种保护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78号)的规定执行。
(二)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收取的收费项目。
1.新药开发评审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GMP认证费、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医疗器械和制药机械检验费,分别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中的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及附件的规定执行。
2.药品行政保护费,暂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43号)的规定执行。
3.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的规定执行。
4.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103号)的规定执行。
5.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07号)的规定执行。
取消原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后,你局要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要建立健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费资金缴入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收费收支财务报表,接受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1月27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为中心网站,以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我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四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以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和普及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石家庄市信息中心是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并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政府工作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素质,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群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共享应用的网络条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市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未建网站的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应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软硬件资源进行建设。

第九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软硬件资源建立的部门、单位网站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市信息中心每年的预算。市政府部门自建的网站,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每年的预算。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各子网站的建设和链接方式。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硬件环境和设备、软件系统,为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建站,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为部门、单位子网站提供硬件环境,部门自备主机,利用自有软件系统或市政府门户网站软件系统建立网站,主机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托管,部门、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三)独立建立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通过相应技术方式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数据直接交换,实现互通共享。

(四)市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网站通过链接,纳入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

第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sjz.gov.cn,中文实名网址为“石家庄”、“中国石家庄”。

(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域名为sjz×××.gov.cn;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同时各子网站要注册本网站的中文实名网址、通用网址,方便公众登录访问。

为适应不同访问者习惯,各网站可以在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注册多个域名。

第十三条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地、本部门特点,具体风格和方案由本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做好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内容保障、组织协调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网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制订完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在运行维护范围、维护工作要求、维护职责分工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第十六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提供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运行使用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日常信息维护由本部门、单位负责。各县(市)、区网站,独立建立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各自负责自己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种应用系统建立网站的部门、单位,要确定网站管理维护专职人员及其任务、职责、权限,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市信息中心对管理维护人员进行权限统一管理。

对各级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单位)机构、人员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要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详尽记录权限管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十八条所有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使用市信息中心统一授权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有权限的系统后台进行工作操作。

第十九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群畅通运行。

第五章 信息维护

第二十条各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市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参与共同维护。

(一)市信息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子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自负责。

第二十六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信息资源为各成员网站共享共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整合信息资源工作,重点整合跨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综合部门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发布,提供部门网站导航。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应整合本系统的信息资源并深度开发利用,通过网站整合、共享本系统信息和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网站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维护工作负全责。

第六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二十九条市信息中心要根据应用需要,不断谋划政民互动交流方式,建设相应系统,组织推动实施。

第三十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都要开展“议政信箱”应用。公众提交市政府各部门“议政信箱”的意见、建议,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各部门负责处理和答复,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答复。

第三十一条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咨询”应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由市信息中心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

第三十二条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投诉”应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投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交相关部门处理。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投诉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处理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性质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主题听政”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听政主题,开展网上讨论或意见征询,自行负责管理维护。全市性重要主题的听政,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制定问卷或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五条“文字直播”、“视频直播”功能的应用。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直播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活动的直播由各部门负责,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对公众通过互动交流系统提交的意见、建议、问题,要及时公开,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第七章 网上办事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要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

第三十九条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四十条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的部门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市信息中心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网站办事平台,集成整合部门网上办事应用,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各系统提交各类办事申请,查阅办事信息。

第八章考核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市信息中心要制定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规范、制度,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各子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终考评。

第四十三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定期召开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群建设水平。

第九章安全保密

第四十四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政府网站应与政务内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安全、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加强定期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性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性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在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各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2个月以上。

第五十条市信息中心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