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30:56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劳动服务公司是在实践中创造的解决城镇就业和改革现行劳动制度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为了推动劳动服务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劳动服务公司是组织、管理、安置、调节社会劳动力的一种综合性机构,既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经济活动,又担负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
第二条 劳动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
1、对城镇待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和指导就业;
2、根据社会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3、根据社会需要,采取自营、联营等形式,组织待业人员从事集体生产服务事业;
推动和指导社会各方面举办集体经济事业,安置待业人员,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劳动服务组织,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各种劳动服务。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
4、根据劳动计划,向需要用人的单位推荐、介绍就业;
5、统一输送和管理临时用工。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使用计划和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负责向企事业单位调配临时用工。严格控制城镇企事业单位动用农材劳动力;
6、积极创造条件,为统筹安排国营企业富余人员服务,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学习和转业训练,或从事其他生产服务,企业需要增人时,负责有计划地调配;
7、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趋势及市场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济预测和就业预报;
8、完成当地政府和同级劳动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工作方针和活动原则
第三条 劳动服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长期并存,着重开辟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就业渠道,在发展生产服务事业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城镇就业问题。
第四条 劳动服务公司要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除自办和与有关部门联合办学以外,还要推动和指导各行各业和社会各方面办学。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培训中心、逐步形成培训网,使要求就业的青年经过一定培训后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自办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各种职业技术训练
班实行学费自理,半工半读,不包分配的原则,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发给证书,社会需要时择优推荐,鼓励和支持他们自愿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
第五条 劳动服务公司在组织生产服务事业时,应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等项原则。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社会需要,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不受行业限制;用工制度要搞活,人员能进能出;推行各种形式的经
济责任制;实行灵活的工资制度,工资可以浮动,应得的报酬,不受国营企业工资水平的限制;管理干部要实行选举制和招聘制,逐步废除委派制,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建立党、团组织,发展党、团员;从业人员享受和国营企业职工一样的政治待遇。
第六条 劳动服务公司对所举办的集体经济单位以及扶持开办的个体户经营,采取松散灵活的管理办法,实行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并有责任维护它们的生产经营、劳动支配、收益分配、民主管理、资金和财产等各项自主权益,帮助它们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有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试办供销经理部。
第七条 劳动服务公司对所举办的集体经济单位中的从业人员,以及由公司组织起来长期从事不固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其劳动保险制度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逐步建立。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举办的集体经济单位,其劳动保险制度由这些单位自行或其主办单位负责建立。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的单位,由公司负责。
第八条 劳动服务公司向企业单位派出临时用工,必须坚持生产需要的原则,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明确工期、任务、报酬、劳保福利待遇以及管理教育等权利和义务。派出的工人合同期满后,仍由劳动服务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九条 劳动服务公司为发展事业所需要的经费,由国家补助和收取企事业单位各种临时用工管理费、自营或联营企业收益提成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扶持(包括信贷支持)。
第十条 劳动服务公司从自营、联营企业收益提成的比例,由公司与企业商定。各种临时用工的管理费,城镇户口的,按用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提取,农村户口的,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提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两项收入除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开支外,一律转入发展生产、就业培训和保险基金,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供给来源,凡用同级劳动部门行政编制的供给渠道不变,列入事业编制的,由收取的管理费和企业收益提成中解决,仍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逐步走向自给。
第十二条 国家下拨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主要用于扶持兴办集体经济单位的生产周转金、待业青年就业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的少量开办费。扶持生产的周转金,采取借贷形式,签订合同,到期偿还。职业培训经费,由市和行署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编造预算,报
省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年终报销、为其他单位代培训人员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或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都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贪污盗窃,违者必须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财政监督。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省、行署、市、县(区)建立劳动服务公司,为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和县属镇建立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可视需要,单独或联合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这些劳动服务公司机构的性质,一般为主办单位领导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生产服务单位,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和上级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城市街道、县属镇劳动服务公司,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所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双重领导,以街道、镇领导为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受主办单位和所在市、县(区)
劳动服务公司双重领导,以主办单位领导为主。
第十六条 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应按任务需要合理设置。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必需的工作人员编制,由同级劳动部门和编制机关,根据精简的原则共同商定。各单位、各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人员由单位、企业自定。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主办单位举办的集体生产服务单位管理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七条 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熟悉劳动工作业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的经理,一般应由同级劳动部门一名局长或副局长兼任。




1983年3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妇女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培训、轮岗锻炼、建立人才档案等组织措施,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组织应当成为培养、输送妇女干部的基地。各级妇女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并定期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妇女组织推荐女干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妇女组织推荐的女干部,应认真考察,注意培养;符合条件的,应优先任用。
第七条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具体办法由各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并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减免学杂费,保证她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务工、务农或经商。
女性儿童、少年因病、残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丧失或暂时丧失接受义务教育能力,确需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擅自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不得擅自制定比例限制录取女生。
第十三条 年满15周岁以上的女性文盲、半文盲,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应参加扫盲学习,直至脱盲,并应参加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职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进修、培训等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劳动管理部门应当对城镇待业女青年有计划地进行就业前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转换职业、工种或编余的女职工进行换岗或再上岗培训。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招收、雇(聘)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劳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时,不得随意辞退女职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做好编余女职工的重新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女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女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对胎儿和婴儿健康有害的作业;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其工资;不得减少或取消其产假或哺乳时间。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加点的,企业不得强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定专业职称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妇女,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四条 农村妇女离婚时,其原有的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应予保护。女方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变更承包合同的,可与发包方协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有转移的,其所在村庄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等。
第二十六条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和继承所得的财产,有权携产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在分配、出售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时,不得损害妇女的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八条 禁止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溺、弃、虐待、残害女婴。
女婴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视为弃婴。
被溺、弃、虐待、残害致死的女婴,应列入生育者的生育子女数。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用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签定胎儿性别或因鉴定为女性胎儿而引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孕妇和婴儿出生的登记工作。
死胎、新生儿死亡,医疗保健单位或个体接生员应在3日内出具证明,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患病女婴应及时治疗。故意延缓治疗造成死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买卖、抱送童养媳。
被买卖、抱送的童养媳要求回原家的,应予支持和保护,不得阻拦;不愿回原家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依法收为养女。
买卖、抱送童养媳的,均应列入生育者的生育子女数。
第三十三条 保护女职工的人格尊严。禁止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女职工。
受侵害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妇女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因女方生育女婴提出离婚。女方被迫同意离婚的,男方必须负担女孩成年前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保护妇女的房屋所有权。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8年以上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女方确无居所的,应允许女方对部分原住房有暂时使用权,或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费,直至女方有住房或再婚为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责成受处罚者限期送其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收、雇(聘)用女童工的,由劳动管理部门按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责令责任单位予以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管理部门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推诿、玩忽职守,使妇女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把省、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办好,现对进一步加强我行系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指导。根据总行的“三定”方案,由总行计划部“代表总行对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全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鉴于信托投资公司属于企业性公司,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因此,总行管理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主要侧重于业
务经营方面的指导以及公司资本金等方面的协调事宜。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内部人、财、物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有关分行直接领导。
二、建立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报表报送制度。各行所属(含挂靠建行的合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现行每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月报表》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从今年三季度起,每季末了十日内报送总行计划部综合处一份(附
表一、二)。报表应包括已并入分行公司的地(市)行公司的数字,对未并入分行的地(市)级公司(限于经人行核准保留的公司)应单独报送总行。
三、为摸清信托投资公司底数,请各行于十月中旬前向总行报送一次所属各公司清理整顿前后的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公司清理前后的业务量、人员、资本金等基本状况;清理整顿中有关部门的检查结论和验收、营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当地信托业务动态情况及今后业务
发展设想、建议等。
四、总行将以多种形式不定期地进行公司业务经营的信息沟通,请各公司及时提供业务信息,加强联系,总行将在第四季度适当时候召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座谈会,交流和研究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问题。
五、当前,各行要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联系,认真做好保留公司的申报,验收工作,尽快恢复营业。对资本金达不到人民银行验资标准的公司,总行已专题向人民银行报告,要求人民银行转知所属分行在报批公司保留、核准开业等工作上对我行给以支持和谅解。对经营中需要的资
本金今后逐步增补。此事也需各行在当地取得人民银的支持和谅解。

附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
附表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季报)
编报单位: 一九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一.委托存款 │ │一.委托贷款及投资 │ │
├─────────────────────┼────┼─────────────┼────┤
│二.信托存款 │ │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二.信托贷款及投资 │ │
├─────────────────────┼────┼─────────────┼────┤
│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 1.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3.劳动保证机构的劳保基金 │ │ 2.流动资金贷款 │ │
├─────────────────────┼────┼─────────────┼────┤
│ 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 │三.投 资 │ │
├─────────────────────┼────┼─────────────┼────┤
│ 5.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 │四.金融租赁 │ │
├─────────────────────┼────┼─────────────┼────┤
│三.发行债券 │ │五.贴息贷款 │ │
├─────────────────────┼────┼─────────────┼────┤
│四.代理发行债券 │ │六.抵押贷款 │ │
├─────────────────────┼────┼─────────────┼────┤
│五.保证金存款 │ │七.票据贴现 │ │
├─────────────────────┼────┼─────────────┼────┤
│六.其他存款 │ │八.其他贷款 │ │
└─────────────────────┴────┴─────────────┴────┘

┌─────────────────────┬────┬─────────────┬────┐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 存 款 合 计 │ │ 贷 款 合 计 │ │
├─────────────────────┼────┼─────────────┼────┤
│七.向人民银行借款 │ │九.在人民银行存款 │ │
├─────────────────────┼────┼─────────────┼────┤
│ 1.季节性借款 │ │十.缴存准备金 │ │
├─────────────────────┼────┼─────────────┼────┤
│ 2.日拆性借款 │ │十一.专业银行往来 │ │
├─────────────────────┼────┼─────────────┼────┤
│ 3.再贴现 │ │十二.同业往来 │ │
├─────────────────────┼────┼─────────────┼────┤
│八.专业银行往来 │ │ 其中:本市拆出 │ │
├─────────────────────┼────┼─────────────┼────┤
│九.同业往来 │ │ 外埠拆出 │ │
├─────────────────────┼────┼─────────────┼────┤
│ 其中:本市拆入 │ │十三.购买债券 │ │
├─────────────────────┼────┼─────────────┼────┤
│ 外埠拆入 │ │ │ │
├─────────────────────┼────┼─────────────┼────┤
│十.呆帐准备金 │ │ │ │
├─────────────────────┼────┼─────────────┼────┤
│十一.自有资金 │ │ │ │
├─────────────────────┼────┼─────────────┼────┤
│十二.其 他 │ │ │ │
├─────────────────────┼────┼─────────────┼────┤
│十三.结 益 │ │ │ │
├─────────────────────┼────┼─────────────┼────┤
│ 总 计 │ │ 总 计 │ │
└─────────────────────┴────┴─────────────┴────┘
负责人: 主管: 制表: 一九 年 月 日编制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一.委托及信托存贷款 │ │ │ │ │ │ │ │
├──┼───────────┼──┼──┼──┼──┼──┼──┼───┤
│ 01 │ 委托存款 │ │ │ │ │ │ │ 01 │
├──┼───────────┼──┼──┼──┼──┼──┼──┼───┤
│ 02 │ 委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2 │
├──┼───────────┼──┼──┼──┼──┼──┼──┼───┤
│ 03 │ 委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3 │
├──┼───────────┼──┼──┼──┼──┼──┼──┼───┤
│ 04 │ 委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4 │
├──┼───────────┼──┼──┼──┼──┼──┼──┼───┤
│ 05 │ 信托存款 │ │ │ │ │ │ │ 05 │
├──┼───────────┼──┼──┼──┼──┼──┼──┼───┤
│ 06 │ 信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6 │
├──┼───────────┼──┼──┼──┼──┼──┼──┼───┤
│ 07 │ 信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7 │
├──┼───────────┼──┼──┼──┼──┼──┼──┼───┤
│ 08 │ 信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8 │
├──┼───────────┼──┼──┼──┼──┼──┼──┼───┤
│ │二.租赁及代理 │ │ │ │ │ │ │ │
├──┼───────────┼──┼──┼──┼──┼──┼──┼───┤
│ 11 │ 租赁占款 │ │ │ │ │ │ │ 11 │
├──┼───────────┼──┼──┼──┼──┼──┼──┼───┤
│ 12 │代理集资及证券发行资金│ │ │ │ │ │ │ 12 │
├──┼───────────┼──┼──┼──┼──┼──┼──┼───┤
│ 13 │ 代理其他业务 │ │ │ │ │ │ │ 13 │
├──┼───────────┼──┼──┼──┼──┼──┼──┼───┤
│ 14 │ 部门贴息贷款 │ │ │ │ │ │ │ 14 │
├──┼───────────┼──┼──┼──┼──┼──┼──┼───┤
│ │三.其他业务 │ │ │ │ │ │ │ │
├──┼───────────┼──┼──┼──┼──┼──┼──┼───┤
│ 18 │ 预收保证金 │ │ │ │ │ │ │ 18 │
├──┼───────────┼──┼──┼──┼──┼──┼──┼───┤
│ 19 │ 人民银行往来 │ │ │ │ │ │ │ 19 │
├──┼───────────┼──┼──┼──┼──┼──┼──┼───┤
│ 20 │ 专业银行往来 │ │ │ │ │ │ │ 20 │
├──┼───────────┼──┼──┼──┼──┼──┼──┼───┤
│ 21 │ 同业往来 │ │ │ │ │ │ │ 21 │
├──┼───────────┼──┼──┼──┼──┼──┼──┼───┤
│ 22 │ 缴存人民银行存款 │ │ │ │ │ │ │ 22 │
├──┼───────────┼──┼──┼──┼──┼──┼──┼───┤
│ 23 │ 抵押贷款 │ │ │ │ │ │ │ 23 │
├──┼───────────┼──┼──┼──┼──┼──┼──┼───┤
│ 24 │ 票据贴现 │ │ │ │ │ │ │ 24 │
└──┴───────────┴──┴──┴──┴──┴──┴──┴───┘
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28 │ 其他业务 │ │ │ │ │ │ │ 28 │
├──┼───────────┼──┼──┼──┼──┼──┼──┼───┤
│ │兑付单慰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
│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
│ │四.公司债券及投资 │ │ │ │ │ │ │ │
├──┼───────────┼──┼──┼──┼──┼──┼──┼───┤
│ 31 │ 公司债券款 │ │ │ │ │ │ │ 31 │
├──┼───────────┼──┼──┼──┼──┼──┼──┼───┤
│ 32 │ 公司债券投资及贷款 │ │ │ │ │ │ │ 32 │
├──┼───────────┼──┼──┼──┼──┼──┼──┼───┤
│ 34 │ 投资 │ │ │ │ │ │ │ 34 │
├──┼───────────┼──┼──┼──┼──┼──┼──┼───┤
│ │五.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 │ │ │ │ │ │ │ │
├──┼───────────┼──┼──┼──┼──┼──┼──┼───┤
│ 36 │ 信托基金 │ │ │ │ │ │ │ 36 │
├──┼───────────┼──┼──┼──┼──┼──┼──┼───┤
│ 37 │ 股 金 │ │ │ │ │ │ │ 37 │
├──┼───────────┼──┼──┼──┼──┼──┼──┼───┤
│ 38 │ 呆帐准备金 │ │ │ │ │ │ │ 38 │
├──┼───────────┼──┼──┼──┼──┼──┼──┼───┤
│ 39 │ 专用基金 │ │ │ │ │ │ │ 39 │
├──┼───────────┼──┼──┼──┼──┼──┼──┼───┤
│ 40 │ 预缴税金 │ │ │ │ │ │ │ 40 │
├──┼───────────┼──┼──┼──┼──┼──┼──┼───┤
│ 41 │ 固定资产基金 │ │ │ │ │ │ │ 41 │
├──┼───────────┼──┼──┼──┼──┼──┼──┼───┤
│ 42 │ 固定资产折旧 │ │ │ │ │ │ │ 42 │
├──┼───────────┼──┼──┼──┼──┼──┼──┼───┤
│ 43 │ 固定资产占款 │ │ │ │ │ │ │ 43 │
├──┼───────────┼──┼──┼──┼──┼──┼──┼───┤
│ 45 │ 暂收款项 │ │ │ │ │ │ │ 45 │
├──┼───────────┼──┼──┼──┼──┼──┼──┼───┤
│ 46 │ 暂付款项 │ │ │ │ │ │ │ 46 │
├──┼───────────┼──┼──┼──┼──┼──┼──┼───┤
│ 47 │ 现 金 │ │ │ │ │ │ │ 47 │
├──┼───────────┼──┼──┼──┼──┼──┼──┼───┤
│ 48 │ 待摊费用 │ │ │ │ │ │ │ 48 │
├──┼───────────┼──┼──┼──┼──┼──┼──┼───┤
│ │ 认购政府债券 │ │ │ │ │ │ │ │
└──┴───────────┴──┴──┴──┴──┴──┴──┴───┘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六.损 益 │ │ │ │ │ │ │ │
├──┼───────────┼──┼──┼──┼──┼──┼──┼───┤
│ 51 │ 营业收入 │ │ │ │ │ │ │ 51 │
├──┼───────────┼──┼──┼──┼──┼──┼──┼───┤
│ 5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 │ │ │ 52 │
├──┼───────────┼──┼──┼──┼──┼──┼──┼───┤
│ 59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59 │
├──┼───────────┼──┼──┼──┼──┼──┼──┼───┤
│ 53 │ 营业支出 │ │ │ │ │ │ │ 53 │
├──┼───────────┼──┼──┼──┼──┼──┼──┼───┤
│ 54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 │ │ │ 54 │
├──┼───────────┼──┼──┼──┼──┼──┼──┼───┤
│ 55 │ 业务费支出 │ │ │ │ │ │ │ 55 │
├──┼───────────┼──┼──┼──┼──┼──┼──┼───┤
│ 56 │ 税 金 │ │ │ │ │ │ │ 56 │
├──┼───────────┼──┼──┼──┼──┼──┼──┼───┤
│ 57 │ 企业管理费 │ │ │ │ │ │ │ 57 │
├──┼───────────┼──┼──┼──┼──┼──┼──┼───┤
│ 58 │ 营业外支出 │ │ │ │ │ │ │ 58 │
├──┼───────────┼──┼──┼──┼──┼──┼──┼───┤
│ 60 │ 损 益 │ │ │ │ │ │ │ 60 │
├──┼───────────┼──┼──┼──┼──┼──┼──┼───┤
│ │ 合 计 │ │ │ │ │ │ │ │
├──┼───────────┼──┼──┼──┼──┼──┼──┼───┤
│ 61 │ 抵押品 │ │ │ │ │ │ │ 61 │
├──┼───────────┼──┼──┼──┼──┼──┼──┼───┤
│ 62 │ 未发行公司债券 │ │ │ │ │ │ │ 62 │
├──┼───────────┼──┼──┼──┼──┼──┼──┼───┤
│ 63 │ 代保管有价证券 │ │ │ │ │ │ │ 63 │
├──┼───────────┼──┼──┼──┼──┼──┼──┼───┤
│ 64 │ 重要空白凭证 │ │ │ │ │ │ │ 64 │
├──┼───────────┼──┼──┼──┼──┼──┼──┼───┤
│ 65 │ 到期末收贷款利息 │ │ │ │ │ │ │ 65 │
├──┼───────────┼──┼──┼──┼──┼──┼──┼───┤
│ │ │ │ │ │ │ │ │ │
└──┴───────────┴──┴──┴──┴──┴──┴──┴───┘
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