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评比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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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评比检查办法

铁道部


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评比检查办法
铁道部


为了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提高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确保完成运输任务并积极开展以提高机车质量为中心的提高检修能力、提高定检公里标准的活动,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蒸汽机车当前在铁路运输中的牵引主力作用,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动群众,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架、洗修质量及其基础工作要组织经常性的评比检查,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改进对策和措施,不断做出成效。
第2条 本着坚持质量第一,立足于基础工作的原则,评比检查的基本内容是:
1.机车检修质量(包括:有、无火状态,检修质量过硬程度等);
2.检修工艺装备和专用工具的使用效果和完备程度;
3.检修作业制度的执行情况;
4.检修职工的技术水平;
5.日常检修工作和检修主要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以上五项的具体内容和条件如附件。
第3条 对检查的各项内容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体现“一切用数据说话”,要实事求是,从实从严进行检查评定。评定项目中的质量标准。凡高于现行规定的,只做考核成绩的依据,不做验收机车的标准。
第4条 架、洗修质量的定期检查:
机务段:检修班组在完成每台检修机车后,要各自按本办法附件所列的项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评定,结合检修工艺执行情况做好记录,作为班组日常考核质量的依据。
机务段对承修的架、洗修机车,要组织有关人员按本办法所列各项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定。
为听取用户的意见,委修机务段对架修后的机车,在第一次洗修时,要按架修机车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检查评定的结果以书面通知承修段,检查台数和机车型号由铁路局指定,但每月至少检查一台。洗修机车质量听取乘务员意见的制度和方法,由机务段自行规定。
承修机务段要将定期检查评定结果、用户的反映以及改进措施,及时公布于众,组织实施,同时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铁路局、铁路分局:每年对认定的机务段抽查一次(也可结合机务段进行)对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部门逐级追究领导责任、给予批评、经济制裁,并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铁路局、铁路分局分管机务工作的副局长,应督促指导964部令的贯彻实施,并做为考核机务段长及检修工作好坏的内容之一。
铁道部:对全路的架修段,可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各铁路局检查评比的机务段,根据检查成绩,单项换算百分率、经济效益,确定取得优异成绩的机务段,由铁道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5条 铁道部、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铁路局、机务段的架、洗修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考核其质量状态。
第6条 其它:
1.定期检查的受检机车型号,由检查组临时指定,在承修段或委修段进行检查。
2.各级检查组由各级主管部门抽调验收人员、检修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
3.本办法附件所列内容,是根据前进型的特点制定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它机型,但对部分配件机能和部件数量不同者,可由铁路局自行制定相适应的评定标准。
在全路组织评比检查时,其它机型的评定标准应由检查组确定。
说 明
1.质量抽样检查与日常实效考核并重,以日常坚持其基础工作的可靠程度为主,实事求是进行评定工作。
2.评定检查过程与实做过程相一致,坚持标准规定,以“一次成”为准进行考核。
3.坚持技术责任与岗位责任制相一致,建立正常工作制度秩序,有利于发展,提高工作水平。
4.评定检查结果,有利于总结经验与找差距并重,采取相应措施,体现不断循环改进提高各项工作质量。
5.评定考核标准的统一要求与实际状况相结合,重实效,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依靠技术进步,全面发展。
6.评定检查时发现弄虚作假者,该项不得分。
(蒸汽机车架修质量评定条件略)



198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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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五轮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本次清理,确定行政许可项目保留204项,其中市级行政许可165项,审核(初审)3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64项,其中审批35项,备案2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或暂停实施41项,下放8项,调整管理方式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或暂停实施27项,下放2项,调整管理方式35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并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纳入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备案项目,不得变相审批。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实施的项目,各行政审批机关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职能移交工作,并认真搞好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精简方案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精简方案

附件1
行政许可项目精简方案

一、保留的项目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无线电台(站)审批(市无线电管理处)
(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2)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3)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4、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允许类)设立及变更审批(市商务局)
5、非限制类加工贸易审批(市商务局)
6、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商务局办理)
7、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8、民办中等教育机构审批(市教育局)
9、出入境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2)台、港、澳居民通行证及签注核发
(3)公民出国护照审批
(4)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核发
10、群体活动治安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2)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1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12、消防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13、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机动车及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的注册、登记、发放
(2)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4、边防治安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登轮证核发
(5)出海船民证、出海船舶户口簿、边防登记簿核发
15、焰火燃放许可(市公安局)
16、民用爆破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市公安局)
17、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市民政局)
(1)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8、人才市场管理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2)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19、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市管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港澳台人员在日照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3、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4、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6、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7、城市道路使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2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9、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许可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0、影响城市绿化行为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2)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批(市政府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理)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31、市政公用事业综合配套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
32、燃气、供热经营管理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燃气、供热经营许可
(2)燃气供应许可
(3)燃气、供热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33、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4、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5、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6、建筑业企业(含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8、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单位资格核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9、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5)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6)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40、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4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42、取水许可与年度取水计划核准(市水利局)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取水许可
(3)年度取水计划核准
43、市管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审批(市水利局)
4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市水利局)
45、占用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
4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市水利局)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4)市管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47、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市水利局)
(1)市管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2)区县边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3)市管河道、灌渠和水库堤坝兼做公路审批
48、市管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许可(市水利局)
49、填堵或废除城市原有河道沟汊、防洪围堤审批(市政府权限,市水利局办理)
50、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1、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审批(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2、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核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53、林木采伐许可(市林业局)
54、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市林业局)
55、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许可(市林业局)
(1)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许可
(2)木材运输许可
56、运输及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许可(市林业局)
(1)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许可
(2)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
57、电影放映经营业务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8、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
(2)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59、新闻出版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许可
6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61、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及从事执业相关活动许可(市卫生局)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2)放射诊疗许可
(3)医疗机构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62、市管公共场所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市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市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63、医师执业、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医师执业注册
(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6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6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66、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7、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市环境保护局)
69、排污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70、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核准(市环境保护局)
71、废物转移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1)危险废物异地转移许可
(2)省内设区的市之间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72、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环保核准(市环境保护局)
73、辐射安全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74、土地使用、转让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审批 (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5)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审批
(6)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审批
(7)临时用地审批
(8)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9)农村宅基地审批(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75、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采矿许可证核发
(2)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审批
(3)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76、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核、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77、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78、核发5等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市海洋与渔业局)
79、海域使用许可(市政府权限,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80、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洋工程项目环保设施设立、验收、变更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81、渔业港口经营、渔港内船舶装卸危险物品、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2)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许可
(3)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82、海洋渔业船舶电台执照核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8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84、口岸仓储、熏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审批(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85、人防工程和设施建设、使用、拆除许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与易地建设审批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3)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许可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许可
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验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8、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9、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药品经营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2)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资格确认
(3)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91、生产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2、餐饮服务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9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批(市地震局)
9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市粮食局)
96、公路管理许可(市公路局)
(1)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架设、埋设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3)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5)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97、设立市内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审批(市港航管理局)
98、港口建设经营许可(市港航管理局)
(1)港口水域及通航水域施工(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2)港口经营许可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和作业审批
(4)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业场所建设审批
9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市畜牧兽医局)
100、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市国家税务局)
10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市地方税务局)
10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市地方税务局)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发票的许可
103、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企业登记
(2)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104、广告管理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广告经营许可
(2)烟草广告审批
10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106、计量行政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3)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10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核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8、施放气球活动许可(市气象局)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许可
109、防雷装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110、食盐零售许可(市盐务局)
1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日照海关)
112、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日照海关)
113、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日照海关)
114、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日照海关)
115、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日照海关)
11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及报关员资格核准(日照海关)
117、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设立审批(日照海关)
118、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日照海关)
11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日照海关)
120、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日照海关)
12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日照海关)
122、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日照海关)
12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6、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7、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9、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日照海事局)
130、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1、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2、船舶进出港口许可(日照海事局)
13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日照海事局)
134、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5、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日照海事局)
137、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日照海事局)
138、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日照海事局)
139、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0、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2、贷款卡发放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3、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4、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5、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6、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7、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8、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9、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0、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1、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2、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3、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4、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5、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6、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7、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8、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9、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0、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1、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2、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3、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4、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5、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二、审核(初审)的项目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煤炭经营资格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站)址审核(市无线电管理处)
4、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审核(市无线电管理处)
5、拍卖企业资格审查(市商务局)
6、冠以日照市“专利”名称单位设立审核(市科学技术局)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市科学技术局)
8、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资质审核(市公安局)
9、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市公安局)
10、影响交通安全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审核(市公安局)
11、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审核(市民政局)
12、新建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搬迁殡仪馆审核(市民政局)
1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初审(市司法局)
1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初审(市司法局)
15、律师执业初审(市司法局)
16、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初审(市司法局)
1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9、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1、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许可审核(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2、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市林业局)
23、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5、广电影视许可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许可审核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3)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
26、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市环境保护局)
27、境外废物进口许可初审(市环境保护局)
28、测绘资质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29、地图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30、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
31、成立宗教团体审核(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32、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市地震局)
33、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市公路管理局)
34、设立省际经营性水路运输企业及增减运力初审(市港航管理局)
35、港口、码头新建、改建、扩建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36、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37、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市国家安全局)
38、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核(市烟草专卖局)
39、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审核(市烟草专卖局)
三、取消或暂停实施的项目
1、新增、更新、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容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许可(市机械化学工业办公室)
★3、枪支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4、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市公安局)
5、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局)
6、民用枪支配购许可(市公安局)
7、移动或者拆除公共消火栓许可(市公安局)
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9、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
10、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市公安局)
11、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3、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4、缴费车辆报停核准(市交通运输局)
15、建设项目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市农业局)
1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7、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8、市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9、食品广告审查(市卫生局)
★20、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核(市卫生局)
21、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市体育局)
2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市体育局)
★23、航空摄影与遥感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2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25、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6、商品展销会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9、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盐产品调剂许可(市盐务局)
3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日照海关)
32、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日照海关)
33、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日照海关)
34、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日照海关)
35、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6、通航水域使用缆渡和设置浮桥许可(日照海事局)
37、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38、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39、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40、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41、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注:序号前标★的项目为暂停实施的项目。)
四、下放的项目
1、城区幼儿园设立审批(市教育局)
2、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市公安局)
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市公安局)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市公安局)
5、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市财政局)
6、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市财政局)
7、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
8、市级登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商务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成品油进口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4、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5、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6、典当行设立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7、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8、确需停止供水、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9、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市林业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0、医疗广告初审(市卫生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11、出口商品质量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调整为:注册登记
1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3、船舶登记(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4、海事签证(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精简方案

一、保留的项目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技改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进设备免税手续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企业职工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核、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工伤职工待遇费用预留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失业登记及待遇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业资格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人员录用流动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市政府权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理)
16、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核准(市体育局)
17、省定价目录范围内授权市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市物价局)
18、收费许可证核准(市物价局)
19、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审批(市档案局)
2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市档案局)
22、向境外组织或国内外商提供社会调查资料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3、携带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5、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9、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30、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31、地方税收减免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32、对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3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4、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审批(日照海关)
35、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限额核定和调整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二、备案的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备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市无线电管理处)
3、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使用国家分配给本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备案(市无线电管理处)
4、酒类流通备案(市商务局)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市商务局)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市公安局)
7、公共消火栓档案备案(市公安局)
8、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备案(市公安局)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离退休费调整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管理权限范围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及经济性裁员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施工起重机械及自升架设设施登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4、燃气、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5、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8、招投标情况报告审查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1、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及拆除工程资料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3、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备案(市国土资源局)
24、选(洗)矿登记备案(市国土资源局)
25、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6、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情况的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8、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性培训备案(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取消或停止实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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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八条 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以及合并或者分设经营场所,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临时性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实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培训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第十一条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原审核和发证机关办理审验手续。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经营者不得拒绝检查。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监督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和揭发、举报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抵制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何收费和罚款。
第十五条 消费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必须文明、守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超标价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要求补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禁止有宣传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他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禁止利用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提供色情服务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待;
(五)娱乐场所卫生以及室内灯光亮度,室内和周边音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六)不准在学校周边从事影响教学的娱乐经营活动;
(七)不得超过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八)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九)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十)不得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
(十一)不得使用未取得版权的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加强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保安人员。
娱乐场所必须加强防火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境)外演艺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演出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娱乐场所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应凭其《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价格明码标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限定最低消费标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遵守本条例,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审核权限责令停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的罚款,直至依法取缔。
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时办理年审验证手续或拒绝管理人员持证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组织者、接待演出单位分别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在实施检查和行政处罚中不依法办事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的;
(三)直接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的名称修改为:“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四、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五、第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六、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第六、第七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九、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以及合并或者分设经营场所,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第九条修改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临时性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实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培训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原审核和发证机关办理审验手续。”
十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经营者不得拒绝检查。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监督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和揭发、举报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
十五、第十五条修改为:“消费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必须文明、守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超标价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要求补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禁止有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它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禁止利用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提供色情服务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待;
(五)娱乐场所卫生以及室内灯光亮度,室内和周边音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六)不准在学校周边从事影响教学的娱乐经营活动;
(七)不得超过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八)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九)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十)不得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
(十一)不得使用未取得版权的音像制品。”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加强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保安人员。
娱乐场所必须加强防火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有效使用。”
十八、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境)外演艺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演出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娱乐场所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
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凭其《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价格明码标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限定最低消费标准。”
二十、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遵守本条例,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审核权限责令停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的罚款,直至依法取缔。
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不按时办理年审验证手续或拒绝管理人员持证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组织者、接待演出单位分别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十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在实施检查和行政处罚中不依法办事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的;
(三)直接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徇私舞弊的。”
二十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删去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