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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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改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提高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细化省级预算编制,严格预算约束力
省人民政府要坚持先编预算,后有收支,严格按预算支出,增强预算约束力的原则,提前编制预算,细化预算科目,提高预算透明度,方便人大代表审议。省财政厅应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按时批复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实现预算的公平、透明和完整,逐
步做到:
(一)建立收入增长的科学预测体系,提高编制省级预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在推行部门会计委派制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省级部门和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按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编制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三)省级预算建设性支出按类别编制,按项目执行和监督;
(四)省级财政对市、地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
二、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省级预算初步审查质量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深入细致搞好调查研究,了解预算编制过程,认真研究省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和重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供省财政厅修订省
级预算草案。
为保证初步审查效果,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获取信息资料及说明,并可以对各预算单位或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
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三、认真审查省级预算,做好预算的审批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广泛听取代表审议意见。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省级及全省地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是否批准预算的建议;对实现预算措施的看法;实现预算的建议和意见。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保证省级预算执行
省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并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决议提出的各项建议。每半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人大的监督和询问。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建立省级预算执行形势分析制度,按季度检查和监督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预算执行月报表;
(二)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半年报表;
(三)省财政对市、地转移支付情况;
(四)超收收入使用安排情况;
(五)依法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预算执行有关报告;
(六)有关计划、经贸、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资料、报告和规章制度等。
预算执行过程中,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某一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五、严格控制超收资金安排,搞好省级预算调整审查
省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当年预算执行时,省人民政府要依法在当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进行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审查结果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省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弥补省级财政赤字和其它必要的支出。省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经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加强审计监督,严格省级预算执行审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依法进行纠正,并在本财政年度内报告处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的10天前,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以便对上年度决算的初审和本年度预算执行的监督。
七、依法审批省级财政决算
省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省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报,变化较大的要作出文字说明。省级决算草案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10天前,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决算时,要事先听取省政府审计部门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审查决算编制的依据、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中央专项补贴、列入预算管理的基金等的收付实现情况,对省级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告审查结果。
八、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凡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坚决实行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严格审批,并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省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时,要报告本年度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做好监督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具体工作。
九、依法执行备案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涉及预算的有关规定;
(二)省级预算与市、地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办法;
(三)市、地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
(四)其它应报送的有关预算方面的事项和文件。
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审查监督责任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工作的专门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操作性工作规则,提高审查和监督水平,搞好预算的审查监督,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20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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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粤法刑一文字第13号《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罪犯在劳改期间又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决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决定》的第二条第二款只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是法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于在劳改期间重新犯罪而不是在劳改期间逃跑后又犯罪的罪犯,不适用《决定》。但是,应将劳
改期间重新犯罪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的,能否适用《决定》从重处罚的问题。《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属于“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决定》,从重处罚。
三、关于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犯罪的,能否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除符合《决定》第三条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以外,对劳教期间的其他犯罪行为,则不适用《决定》,但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
以考虑。
1990年6月11日



1990年6月11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9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总局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总局建设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贯彻《会计法》,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政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时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贯彻收入按政策、支出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财务用款计划,应经总局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五条 总局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财政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人为地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国拨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并对报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对建设中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要如实地反映和严格监督,定期清查,掌握工程进度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总局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开户、拨款。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相应的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经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基本建设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承担过相应规模的建设工程财务会计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本着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建立以责定权,责权分明,紧密配合,严格考核,严明纪律,有奖有惩的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建设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不得聘用临时工担任。

第三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在次月5日之前,年报在次年1月31日以前报出。并报送当地财政和统计部门、开户银行和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总局的补充规定,准确地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的变动外,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按照财政部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字〔1996〕19号)填制会计凭证,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它投资,这四项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实际成本。在设置明细科目时,应根据批准总概算的单项工程设置明细帐,如果单项工程内容繁多,也可按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设置三级会计科目。
(二)及时反映投资使用和概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分摊待摊投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不分摊待摊投资。
(三)编好竣工决算后,及时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它投资全部转入“交付使用资产”。
(四)“应付工程款”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通过该帐户的核算,控制应付或已付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多付工程款。根据工程结算办法规定,每旬或月中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在月终或工程竣工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的款额结算工程款;工程进度到65%时,预付备料款转入本科目开始抵扣工程款。

第四章 工程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列入总局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不拨(贷)付任何款项。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尚未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只拨(贷)付筹建机构的管理费、临时设施和土地征用费,待批准初步设计后,方拨(贷)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预付材料款按照规定,建筑工程一般预付当年工作量的30%,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工作量的45%;安装工程一般预付当年工作量的10%,最高可增加到当年工作量的15%。
第十八条 签定施工合同时,财务要从施工项目、工程量、工程造价和竣工时间是否与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批准的概算相符、预付备料款和结算工程价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施工结算的审查,应具备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订货合同以及预结算有关资料。经现场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认后,属大中型项目的报经总局批准,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洽商时,应及时提出增减工程价款,以加强建设项目总概算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时,均需填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统计月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结算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值的90%。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竣工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将验收的情况、质量等填写在《单项工程验收登记表》内,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送质检站核验后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尾款结算时,按规定留2%~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之前,只能作为往来款处理,不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支出。
第二十四条 需要安装的设备,在基础或支架做完,设备就位并安装时,方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单独设置建设管理机构的,其管理费用由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安排;建设单位兼办建设管理工作的,其管理人员工资由其内部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第五章 竣工决算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向国家汇报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及时、正确地编报竣工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以便考核建设成本,分析投资效果,促进竣工投产,积累技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 编制工程决算要求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指标完整,报送及时。工程验收交接后,大中型项目六个月内、小型项目三个月内完成并上报竣工决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全部建完,各单项工程已全部进行了验交,即编制竣工决算,并报经国家审计署审计后,方能办理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编制竣工决算时,必须将下列事项处理完毕:
(一)认真地组织交工验收。
(二)收集整理有关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它有关资料。
(三)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检查节余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要做到工完帐清。对剩余物资要清点,不得无偿调拨,做到帐物相符,开出清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清理债权债务该收则收,该付则付,该上交则上交。对坏帐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四)核实帐册,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对所有经济业务检查是否都已登记、入帐。检查帐册数据是否做到完整,帐帐之间有关数字是否衔接吻合,检查银行存款是否与银行帐单相符。
(五)核实建设成本。从开工到竣工过程发生的建设成本,要进行核实。清理需要安装设备的价格、数量,避免领而未装,用而未报的情况;明确划分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本,检查计算是否正确,对漏计、错计建设成本的,进行相应调整。
(六)向建设过程中发生过经济往来的单位发函,限期办理尚未结清款项。
第三十条 竣工决算的报表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竣工决算说明包括:概述建设的依据、任务、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各项所占比例及经济指标、投资效果,分析实际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其原因,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二条 逾期未完成竣工决算,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工程项目,总局不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