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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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颁发。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 切实做好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志愿兵退出现役的时间,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二)、(四)款的和第六条中的“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可随时办理;符合第二条(一)、(三)款的一般应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翌年一月份基本结束。
二、志愿兵服现役的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一般服役十五年以上。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新兵役法颁布后,志愿兵服现役年限按兵役法规定执行。
三、志愿兵按义务兵退伍处理时,必须由连队(基层单位)填写《志愿兵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须有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后,经军(含)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办理退伍。
四、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动。
五、转业志愿兵,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确定分配系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县(市)安置部门,也可先安置,后结算。接收单位应热情欢迎,妥善安置。
六、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由部队团级(含)以上单位于离队前两个月,函( 式样附后)告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抓紧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函(式样附后)复部队,介绍安置落实接收单位。回函时间最迟不得超过部队发出函的三个月。如果特殊情
况,也要一面及时向部队发函联系,一面积极进行工作,争取尽快安置。部队接到回函后,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办妥一切手续,介绍前往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接到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拒不报到的,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七、一九五四年底以前入伍的老志愿兵或由“工改兵”的志愿兵,在退出现役时,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县(市)安置,也可到其爱人户口所在地(京、津、 沪三大城市从严控制)安置。
八、患有慢性病的志愿兵,一般不办理复员。本人坚决要求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时,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予评定残废等级;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 可参照干部复员的规定办理。
志愿兵复员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安置。
九、志愿兵退休时应征求本人意见,安置在其依靠的直系亲属(爱人、子女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志愿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规定填写《志愿兵退休建房登记表》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汇总后,交总政治部纳入全军干部退休建房计划,由国家下达建房指标,按照营职以下干部标准建房。部队接到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报到通知后,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两个月,由部队填写《志愿兵退休安置通知书》,发往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以便做好接收的准备。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已按规定退休的志愿兵,如需建房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尽量在其有亲属照顾的居住地分散建房安置。
志愿兵退休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接收安置。
十、在外地结婚的志愿兵转业时,一般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在本通知下达前,按总政治部(1980)16号文件规定,经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外地结婚的孤儿、因公致伤致残的志愿兵转业时,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爱人户口所在地(京、津、? θ蟪鞘写友峡刂?安置。
志愿兵转业时,经领导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转业干部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的经费计算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伙食费改按陆勤一类灶标准,现按二十一元计算)执行,并按部队驻地陆勤一类灶标准, 发给离队下个月的伙食费和粮票。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十二、集体转业的志愿兵,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集体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暂行办法》颁发前,已集体转业的志愿兵,应从集体转业之日起,补办手续,当时办理的临时手续即行作废。
十三、凡《暂行办法》颁发前,已按义务兵退伍的志愿兵,一律不再重办手续。
十四、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中发[1982]30号文件规定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志愿兵退出现役时,亦适用本规定。
以上望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属地方政府工作方面的,由民政部负责解释;属部队工作方面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198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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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制度——奉子成婚引发的再思考
作者: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问题】
怀孕了为什么多会考虑结婚?
奉子成婚的,办理生育证(准生证)时是否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奉子成婚究其原因是为了使生育合法化?

虽远在闽南,与外地老友谈笑时,老友总会随口蹦出一句“生个孩子吧,这才像过日子!”,就像听了多年“狼来了”一样,并未当真一笑置之。无论身边有无孩子,生活圈子里“孩子”总是话题的中心,最近又听到朋友叨念“本来就是奉子成婚的,去办准生证却让交社会抚养费,否则就不给办准生证。”

奉子成婚
一切人类社区第二个主要的需要就是种族的绵续。从生物学的观点来说,这需要可以在极简单的方式中满足[1]。我们所见的有什么不同呢?以交配论,包括着求偶、做爱、选择、结合等,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有一套通行的文化风俗规定着[2]。这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婚姻,虽然婚姻风俗因地域而有所差异,但是普遍表现为双系抚育体系。
把抚育的任务交给一男一女的基本单位去担负可以说是采取了小群负责的原则。我已经说过,社会的新陈代谢作用是为了社会的完整,使全社会的各分子的生活能健全进行,所以是一种社会工作。这工作交给一定的小群去经营,所以发生了父母的双系抚育形式[3]。
对于组建双系抚育的婚姻而言,我们与其说:因为两性的爱好,所以愿意共同抚育儿女,倒不如说:因为要共同抚育儿女,两性间需要有能持久的感情关联[4]。与初民社会相比,即使是在社会结构、生活高度复杂化的今天,双系抚育虽不能完全胜任将孩子从“初生牛犊”教养成“社会人”的担当,但孩子仍是从双系抚育获得最初教养的。
因此,在“可意、可过、可忍”情形下,奉子成婚也就成了大家意识中的首选。

奉子成婚、准生证与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回头再查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以下简称福建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提前生育,婚前生育属提前生育的情形之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那么,奉子成婚所生育的孩子是否属于婚前生育的情形?关于此点,从邓某不服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2007锡行终字第0044号)中看到了一点思路。案中男女双方于事实婚姻内育有一女,离婚后三个月又产下第二个孩子,法院认定,第二个孩子不属于非婚生育,仍属婚生子女,进而认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观点又进一步解说:虽然产下男孩时事实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怀孕与生产是一个延续的过程,不能孤立地只凭生产时的婚姻状况来判断小孩的身份。该孩子仍然为男女双方所生,不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性质,应认定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福建省条例的上述条文:从连续的怀孕过程来看,即使是婚后生产的也因婚前怀孕而属于婚前生育,换言之即“非婚生育”,因此属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提前生育”的情形。条例虽如此,细思量却又有不通晓情理之处,根据上述解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属于婚前生育(非婚生育),但从继承、社会身份的认定来看又属于婚生子,从逻辑上看很矛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未明确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各地方法规规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2004年修订时,未对此条的内容进行修改。2011年第二次修订时,此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的条例与安徽省条例有相同之处,细节略有不同。上述各省条例分别规定,第一个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60日、3个月、6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另外,陕西省条例又将未婚生育分为两种情形考虑:其一,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结婚超生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二,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结婚超生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而与福建省条例类似的情形又分为几种:其一征收,河北省、甘肃省条例规定,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南省条例表述略有不同,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二加倍征收,宁夏回族自治区条例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按照超生征收标准的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三高标准征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例相对放宽晚婚晚育年龄,其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对应各地方条例,参照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的统计数据:
“八、地区分布
这次人口普查,东部地区人口占31个省(区、市)常住人口的37.98%,中部地区占26.76%,西部地区占27.04%,东北地区占8.22%。
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的人口比重上升2.41个百分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比重都在下降,其中西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大,下降1.11个百分点;其次是中部地区,下降1.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0.22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分,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和江苏省。2000年人口普查排在前五位的是河南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5]。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2号)统计:
河南省人口数:94023567人,比重:7.02%,比重较2000年下降。
山东省人口数:95793065人,比重:7.15%,比重较2000年下降。
广东省人口数:104303132人,比重:7.79%,比重较2000年上升。
四川省人口数:80418200人,比重:6.00%,比重较2000年下降。
江苏省人口数:78659903人,比重:5.87%,比重较2000年下降。
另外,
河北省人口数:71854202人,比重:5.36%,比重较2000年上升。
甘肃省人口数:25575254人,比重:1.91%,比重较2000年下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数:6301350人,比重:0.47%,比重较2000年上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数:21813334人,比重:1.63%,比重较2000年上升。
福建省人口数:36894216人,比重:2.75%,比重较2000年上升。
陕西省人口数:37327378人,比重:2.79%,比重较2000年下降。
由此知晓一点,在占全国人口比重较大的地区,或者人口比重呈上升趋势的地区,条例中对婚前生育的情形直接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处以罚款,不另行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免征或免罚的情形。反过来理解为: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婚前生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免征或免罚的,奉子成婚的,办理准生证时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婚姻、户籍与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新婚夫妻结婚后未从父母户籍中迁出,多属于从父居的情形。如果父母家庭成员中存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或交罚款的情形,因以户籍作为社会组织单位,这对新婚夫妻办理生育证时,需出具家庭成员已缴纳社会抚养费或交罚款的证明。

注释:
[1] 马凌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英国):《文化论》(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Culture),费孝通译,十/生物需要的文化转变,第28页第1—2行,华夏出版社,2002.1。
[2] 马凌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英国):《文化论》(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Culture),费孝通译,十/生物需要的文化转变,第28页第10—12行,华夏出版社,2002.1。

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 家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中 国 气 象 局 办 公 室
文 件
 

急  发改办地区[200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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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气象局:
为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正在组织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涉及各行业用水、供水和节水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需求增长、环境及气象变化等相关资料,规划编制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现就协助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将在对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全国、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治理的方案及措施。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全国水资源评价初步成果,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为尽快提出全面、真实、准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最终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任务,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切实落实规划工作经费。在成果验收和部门资料收集工作中做好协调工作,提供工业用水、节水等方面的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国民经济发展预测等内容的编制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审定规划最终成果。水利部门要具体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汇总平衡等水资源评价工作;在会同各有关部门搞好用水协调的基础上,做好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以及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工作,提出水资源评价和规划的最终成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团结协作,配合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认真开展规划编制和成果审定工作。当前各部门要围绕水资源评价、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和水资源保护,做好有关的资料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有关土地利用、国土整治以及地下水监测动态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有关地下水资源勘查和评价、地下水过量开采及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等内容的编制工作。
建设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城市供水、用水、排水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涉及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耕地利用、农业发展和需求预测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
环保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治理以及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有关水污染防治内容的编制工作。
林业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有关林业发展及需求预测、湿地等方面资料。
气象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降水、蒸发等气象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气候变化对水资源情势变化影响内容的编制工作。
四、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需要和研究专题的特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科研单位承担“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预测研究”、“中国城市发展规模与布局及其用水定额研究”、“中国农业生产结构与区域布局研究”、“中国陆域污染源调查、预测及排污控制规划研究”、“深层承压水资源评价方法及其应用研究”、“中国湿地及其水资源状况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中国水资源情势影响研究综合分析”。这些专题涉及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内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做好相关的专题研究。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实行成果及其相关资料共享。水利部门应将规划成果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向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工作组提供规划必需的基本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要求向流域机构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提供成果及相关资料,流域机构要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干流有关资料;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流域机构的协调下,相互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各参加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及研究工作的单位,应相互提供相关资料。



20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