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为“大大连”战略保驾护航/李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51:34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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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为“大大连”战略保驾护航



“大大连”战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飞跃。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的实际,按照我市建设的历史阶段,遵循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提出的科学决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连市现有的地域规模和基础设施已经逐渐成为继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大大连”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城市建设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无疑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大大连”的大决不仅仅是空间或地理意义的“大”。如孙春兰书记等市领导所说,“‘大大连’不是简单的‘圈地运动’,空间划出来了,里面要有内容有项目,是要大力发展产业的”,“它实际代表的大连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全面发展”。因此,“大大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城市规模扩张、功能提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进,要求方方面面的不断完善和在世界城市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大大连”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它将开创大连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阶段,在大连市建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连市的司法系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够确保公平,势必导致社会不稳甚至动荡。失去稳定,就谈不上任何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深切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更成为全国、全党的共识。在我市的各项建设中,依法治市也成为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大大连”战略同样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二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连”的建设中去体现,而“大大连”战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连”战略风正帆悬之际,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为摆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人,在于人特别是执法者的素质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时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时跟上。当然,法律的运行主要分立法、执法和司法及守法几个环节,本文主要从司法方面进行论述。

提高法官素质,狠抓作风建设

作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优秀的品质应当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法官起码应当是博学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洁的,超然的。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做好工作,真正维护正义,解决纠纷,赢得尊重。

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在西方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经过严格而系统的法律学习后,从律师中遴选出来的,因此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法学知识。他们要求法官应当是一个法学家。在我国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一要求选任法官。但是,提高现任法官业务水平,却是迫切的任务。近两年来,大连市法院系统对法官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不少法官开始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本科生、硕士生大批充实进法院系统。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学历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代替能力。我们的法官切不可为了一纸文凭而沾沾自喜,重要的还是不断学习,学法律,学外语,学WTO规则,学习国际贸易和法律规则,在不断学习和不断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改变作风,提高政治素质。“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大连市2001年和2002年组织的行风评议给大连的法官们上了生动一课。(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监督形式,有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如果能够和一定的责任制联系起来,使先进者上,后进者下,从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处分上配合这一制度,将会更加有效。)我们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统的工作确实有了不少进步。但是坦率地说,法院的整体形象仍不能够完全和我们这座美丽的城市相匹配。在“大大连”建设中,城市的发展空间和城市地位更进一步提升,如何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为关系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远的试卷。

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执行职务时,法官处在社会关系的中心。如何处理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处理好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人大、政协及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持什么样的态度,关系到法院的工作是否处于人民掌控之下。因此,不唯上,不唯关系,坚持以事实(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官无愧于国家和人民,无愧于天地良心的根本。

管好司机、行政、后勤等聘用人员,维护法院形象。无论法官还是法院其它工作人员,都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形象。管好法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也是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面。个别法院工作人员狐假虎威,在外招摇撞骗或者斡旋居间为当事人摆弄关系,严重影响法院整体形象。对这此害群之马必须严加惩处。因此,在非法官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必须把好进门关,做好任职回避工作,以避免个别人有恃无恐,也使法院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投鼠忌器。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法律

解决立案难问题。为解决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在司法解释和法院的内部制度上均有不小的努力。但是,目前在大连仍有个别法院仍存在着立案难问题。如前所述,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正常途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堵塞了这一渠道,该立案的不立案,势必把这一矛盾推向社会,推向政府,影响社会稳定。相反,对应当立案的进行立案,经过法庭审理,只要判决公正,即使败诉,也使当事人知道败诉原因之所在,从而服判息讼。因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立案时不进行实体审查,对该立案的案件进行立案,有利于切实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切实遵守审限制度。“一次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这句名言听起来是那么沉重。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审,要求严格遵守审限制度。可是,仍有一些案件,既不复杂也不疑难,却被久拖不决。六个月或者三个月的审限被无限期的抻长,年轻的拖老的,老的拖死了的情况也不鲜见。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连海事法院提出:一般案件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开庭,没有特殊情况案件在审限内必须审解。这无疑是一股清新之风。

严守执行纪律。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说,一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执行。如果一个胜诉判决得不到切实执行,那么它就是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毫无实际意义。的确,执行工作是一块最难啃的骨头。“打铁还需自身硬”,越是矛盾最集中的工作,越需要法官自身素质过硬,作风过硬。在执行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严守执行纪律,执行法官才能做好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而不是对其视而不见甚至阳奉阴违。切实执行各项制度既需要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党和政府、人大、政协、各行业各部门及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

更新基础设施,搞好硬件建设

改善办公环境。使法院既能体现法的神圣和庄严,又使人心情舒畅,感觉公开、公平和开放。沙河口区、西岗区人民法院都已经喜迁新址,办公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中院、中山和甘井子区法院的室内环境了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与“大大连”相适应,甚至新区的出现,将对法院的外部形象提出更高的要求。重庆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大楼的成功建设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办公设施的更新。信息时代的最大特征是电脑和网络。在我市法院电脑早已普及。但是有些设备较老,中院的网络建设也有待继续努力。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大的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书要在网上公示,有学者甚至提出了网上立案的设想。如何使网络更大地发挥作用,方便当事人,提高司法透明度,保证公正性,将是我市人民法院努力的一个方向。

法官待遇的提高。不用说相对西方国家法官的相对工资,就是和上海、深圳或者北京的法官比起来,我市法官的工资水平相对于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仍属偏低。有人呼吁“高薪养廉”,在当前似乎不很容易。但是,逐步提高法官待遇,保证法官正常生活,使其专心办案,不为五斗米之利而摧眉折腰,确实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次,法官的政治地位有待提高,多提供其参政议政的机会,有利于发挥其法律方面的专长,以及不偏有倚不受不同利益群体影响的优势,使“大大连”建设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最后,应借鉴西方国家做法,从人大方面确立法律保障,使无过错的法官不受任何弹劾,使其可以无私无畏。

整顿法服市场,打击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黑律师。随着大连市的快速发展,大连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迅速扩大,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迅猛。到2002年时,大连的律师数额已逾1200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超过600名。这个形势是喜人的。但是,也有一些“黑”律师混水摸鱼,打着律师的旗号骗取当事人钱财。我国《律师法》和司法部严禁非律师以牟利为目的为诉讼或者其它法律代理。而这些“黑律师”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也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大连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多次整顿“黑律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因为“黑律师”现象的土壤还存在以及“黑律师”活动的隐蔽性,这项工作将会是长期的,持久的。

整顿法服所,强化人员管理。一部分“黑律师”是以法律服务所人员的面目出现的。相对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比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严格些。因为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统一考试,对实习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审批,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都有严格的程序保证。而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就相对宽松多了。这也为一些“黑律师”和假法律服务人员的活动大开方便之门。不仅出庭手续好出,而且在税务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因此,对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要强化,这是保证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业的发展在我国仍是处于初级阶段。自去年开始,一大批律师事务所出资购买办公用房,而且不少是在高档的写字楼。这说明我市律师业已经部分完成了初步的积累,其发展已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但是,律师队伍鱼龙混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建立律师过错赔偿制度,透明收费,整合律师力量,限制朝不保夕的小作坊式律师事务所,使大连的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层次,走国际化、集团化发展之路,以适应“大大连”建设中超大项目以及加入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律师的冲击和挑战,是大连律师应当深刻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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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2010年9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配套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增强县级政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激活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扩大县(市)260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直接下放87项,委托(授权)下放34项,减少审核层级118项,取消21项。本次扩权的范围为:省财政直管的79个县(市),湘西自治州各县(市),长沙县,望城县。

省政府建立扩权决定执行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把这项工作纳入对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州、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尽快落实扩权事项,确保在2010年12月30日完成这项工作。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州政府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逐项落实放权事项,并建立职责明确、有责可查的责任机制。对个别县(市)确实暂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权限,省直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设立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县(市)委托市州办理相关权限。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确保扩权事项落实责任主体,操作规范有序,做到环节减少、效率提高、便民利民。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减少纸质申报,节约审批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省编办要及时就扩权后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省监察厅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审改办,对扩权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确保扩权决定的执行落实。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
│序号│ 单 位 │ 项 目 名 称 │ 类 型 │扩权│ 备 注 │
│ │ │ │ │形式│ │
├──┼─────────┼─────────────┼────┼──┼────────────┤
│ │ │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 │直接│县(市)自行核准,跨流 │
│ 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行政许可│下放│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 │准 │ │ │ │
├──┼─────────┼─────────────┼────┼──┼────────────┤
│ │ │1亿美元(不含)以下5000万 │ │ │县(市)直接向省申报,跨│
│ 2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行政许可│减少│流域、跨县(市)的项目除│
│ │ │目以及5000万美元(不含)以│ │层级│外 │
│ │ │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
├──┼─────────┼─────────────┼────┼──┼────────────┤
│ │ │ │ │ │县(市)直接报省,跨流 │
│ 3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类专项资金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域、跨县(市)的项目,以│
│ │ │ │事项 │层级│及需市州综合平衡的项目除│
│ │ │ │ │ │外 │
├──┼─────────┼─────────────┼────┼──┼────────────┤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减少│ │
│ 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层级│企业直接报省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5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申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报) │ │层级│ │
├──┼─────────┼─────────────┼────┼──┼────────────┤
│ 6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备选项目申报 │事项 │层级│ │
├──┼─────────┼─────────────┼────┼──┼────────────┤
│ 7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申报) │ │层级│ │
├──┼─────────┼─────────────┼────┼──┼────────────┤
│ 8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 │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含│其他管理│减少│ │
│ 9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事项 │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 │等) │ │ │ │
├──┼─────────┼─────────────┼────┼──┼────────────┤
│ 10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万千瓦(不合)以下风电站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项目核准 │ │层级│ │
├──┼─────────┼─────────────┼────┼──┼────────────┤
│ 1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属于地方电网的县(市)110 │ │直接│ │
│ 12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千伏(不含)以下变电站工程│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核准 │
│ │ │核准 │ │ │ │
├──┼─────────┼─────────────┼────┼──┼────────────┤
│ 13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政府投资的县(市)小型农村│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审批,但需申│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项目审批 │事项 │下放│请上级资金的除外 │
├──┼─────────┼─────────────┼────┼──┼────────────┤
│ 14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地方企业投资的小型农村水利│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 │ │下放│ │
├──┼─────────┼─────────────┼────┼──┼────────────┤
│ 15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城市及干线公路以外的加油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站、加气站项目核准 │ │下放│ │
├──┼─────────┼─────────────┼────┼──┼────────────┤
│ 16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城市供水日调水10万│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跨流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吨以下(不含)项目核准 │ │下放│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 17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跨县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 │ │下放│(市)的项目除外 │
├──┼─────────┼─────────────┼────┼──┼────────────┤
│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 │直接│ │
│ 18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的县(市)级现代物流项目核│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核准 │
│ │ │准(含农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19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境内水资源配置调整│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跨流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 │ │下放│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境内总装机容量1万 │ │直接│ │
│ 20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核准 │
│ │ │目核准 │ │ │ │
├──┼─────────┼─────────────┼────┼──┼────────────┤
│ │ │ │ │ │县(市)自行核准,但跨县│
│ 21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境内二级(不含)以│行政许可│直接│(市)项目,以及需作为独│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下公路项目核准 │ │下放│立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补助的│
│ │ │ │ │ │项目除外 │
├──┼─────────┼─────────────┼────┼──┼────────────┤
│ │ │ │ │ │县(市)自行核准,洞庭湖│
│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境内独立公路桥梁、│ │直接│区行蓄洪区,跨湘、资、 │
│ 22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隧道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下放│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
│ │ │ │ │ │目,以及二级及以上公路上│
│ │ │ │ │ │的项目除外 │
├──┼─────────┼─────────────┼────┼──┼────────────┤
│ │ │年产磷肥20万吨(不含)以 │ │ │ │
│ 23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下,普钙30万吨(不含)以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下,镁磷肥及钾肥20万吨(不│ │下放│ │
│ │ │合)以下项目核准 │ │ │ │
├──┼─────────┼─────────────┼────┼──┼────────────┤
│ 2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会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事项 │层级│ │
├──┼─────────┼─────────────┼────┼──┼────────────┤
│ 2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省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会 │ │事项 │层级│ │
├──┼─────────┼─────────────┼────┼──┼────────────┤
│ 26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其他管理│减少│企业直接报省 │
│ │会 │认书出具 │事项 │层级│ │
├──┼─────────┼─────────────┼────┼──┼────────────┤
│ 27 │省教育厅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认定 │其他管理│取消│ │
│ │ │ │事项 │ │ │
├──┼─────────┼─────────────┼────┼──┼────────────┤
│ 28 │省教育厅 │省示范性幼儿园认定 │其他管理│取消│ │
│ │ │ │事项 │ │ │
├──┼─────────┼─────────────┼────┼──┼────────────┤
│ 29 │省科学技术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 │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审批 │ │ │ │
│ 30 │省科学技术厅 │(工业科技支撑计划、农业科│非行政许│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支│可审批 │层级│ │
│ │ │撑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 │ │
├──┼─────────┼─────────────┼────┼──┼────────────┤
│ │ │省级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审批│ │ │ │
│ │ │(省级火炬专项计划、省级星│ │ │ │
│ │ │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博│ │ │ │
│ │ │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专项计划、│非行政许│减少│ │
│ 31 │省科学技术厅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 │可审批 │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 │目、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 │ │ │ │
│ │ │划、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 │ │ │
│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计 │ │ │ │
│ │ │划) │ │ │ │
├──┼─────────┼─────────────┼────┼──┼────────────┤
│ 32 │省科学技术厅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申报 │事项 │层级│ │
├──┼─────────┼─────────────┼────┼──┼────────────┤
│ 33 │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审核│其他管理│减少│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34 │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不含)以下生产力促进│其他管理│取消│ │
│ │ │中心的认定 │事项 │ │ │
├──┼─────────┼─────────────┼────┼──┼────────────┤
│ 35 │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36 │省科学技术厅 │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37 │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地认定 │事项 │层级│ │
├──┼─────────┼─────────────┼────┼──┼────────────┤
│ 3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其他管理│取消│ │
│ │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事项 │ │ │
├──┼─────────┼─────────────┼────┼──┼────────────┤
│ 39 │省、市州人民政府公│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行政许可│取消│ │
│ │安机关 │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 │ │ │
├──┼─────────┼─────────────┼────┼──┼────────────┤
│ 40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县(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政许可│直接│县(市)审核,报市州备案│
│ │关 │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下放│ │
├──┼─────────┼─────────────┼────┼──┼────────────┤
│ 41 │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县(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核 │
│ │构 │场所信息网络消防审核 │ │下放│ │
├──┼─────────┼─────────────┼────┼──┼────────────┤
│ 42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县(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政许可│直接│县(市)备案,抄报市州 │
│ │关 │场所变更备案 │ │下放│ │
├──┼─────────┼─────────────┼────┼──┼────────────┤
│ │ │ │ │ │县(市)自行核发(进口机│
│ │ │ │ │ │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 43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许可│直接│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
│ │关 │核发 │ │下放│外),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 │ │ │ │ │确认的暂不具备条件的县 │
│ │ │ │ │ │(市),委托市州办理 │
├──┼─────────┼─────────────┼────┼──┼────────────┤
│ │ │ │ │ │县(市)核发(除原有县级│
│ │ │ │ │ │办理的项目外、增加C1、 │
│ │ │ │ │ │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 │ │ │ │ │载客汽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业│
│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 │ │直接│务(含增驾)、其他准驾车│
│ 44 │关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下放│型科目一考试、驾驶证一个│
│ │ │ │ │ │周期累积记分2分的教育和 │
│ │ │ │ │ │考试业务、驾驶证审验),│
│ │ │ │ │ │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确认的│
│ │ │ │ │ │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
│ │ │ │ │ │委托市州办理 │
├──┼─────────┼─────────────┼────┼──┼────────────┤
│ 45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行政许可│取消│ │
│ │关 │ │ │ │ │
├──┼─────────┼─────────────┼────┼──┼────────────┤
│ 46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非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登记 │
│ │关 │ │ │下放│ │
├──┼─────────┼─────────────┼────┼──┼────────────┤
│ 47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许可 │
│ │关 │ │ │下放│ │
├──┼─────────┼─────────────┼────┼──┼────────────┤
│ 48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发 │
│ │关 │ │ │下放│ │
├──┼─────────┼─────────────┼────┼──┼────────────┤
│ 49 │省民政厅 │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的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50 │省民政厅 │老区项目资金审批 │非行政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审批 │层级│ │
├──┼─────────┼─────────────┼────┼──┼────────────┤
│ 51 │省民政厅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其他管事│直接│县(市)自行认定 │
│ │ │ │项 │下放│ │
├──┼─────────┼─────────────┼────┼──┼────────────┤
│ 52 │省民政厅 │优待安置证发放 │其他管理│减少│省直接发放到县(市) │
│ │ │ │事项 │层级│ │
├──┼─────────┼─────────────┼────┼──┼────────────┤
│ 53 │省民政厅 │百岁老人身份认定 │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认定报省备案│
│ │ │ │事项 │下放│ │
├──┼─────────┼─────────────┼────┼──┼────────────┤
│ 54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政主管部门 │助审批 │事项 │下放│ │
├──┼─────────┼─────────────┼────┼──┼────────────┤
│ 55 │省司法厅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减少│县(市)初审后直接报省 │
│ │ │机构审批 │ │层级│ │
├──┼─────────┼─────────────┼────┼──┼────────────┤
│ 56 │省司法厅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行政许可│减少│县(市)初审后直接报省 │
│ │ │业核准 │ │层级│ │
├──┼─────────┼─────────────┼────┼──┼────────────┤
│ 57 │省司法厅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58 │省司法厅 │公证员申请执业审核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 │ │ │ │司法行政部门不再对公证员│
│ 59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公证员年度考核 │其他管理│取消│进行考核,公证员年度考核│
│ │政主管部门 │ │事项 │ │由公证机构负责,考核结果│
│ │ │ │ │ │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 60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律师助理证的申领、注册 │其他管理│取消│ │
│ │政主管部门 │ │事项 │ │ │
├──┼─────────┼─────────────┼────┼──┼────────────┤
│ 61 │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 │其他管理│委托│委托县(市)考核 │
│ │ │ │事项 │下放│ │
├──┼─────────┼─────────────┼────┼──┼────────────┤
│ 62 │省财政厅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其他管理│委托│县(市)股东单位的国有股│
│ │ │ │事项 │下放│权,委托县(市)管理 │
├──┼─────────┼─────────────┼────┼──┼────────────┤
│ 63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委│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革委员会 │员会 │事项 │层级│ │
├──┼─────────┼─────────────┼────┼──┼────────────┤
│ 64 │市州人民政府财政行│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审│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政主管部门 │批 │ │下放│ │
├──┼─────────┼─────────────┼────┼──┼────────────┤
│ 65 │市州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短期培训收费审│其他管理│直接│县(市)申报单位的,县 │
│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批 │事项 │下放│(市)自行审批 │
├──┼─────────┼─────────────┼────┼──┼────────────┤
│ 6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行│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障厅 │政许可业务范围审批 │ │下放│ │
├──┼─────────┼─────────────┼────┼──┼────────────┤
│ 6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经费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障厅 │ │事项 │层级│ │
├──┼─────────┼─────────────┼────┼──┼────────────┤
│ 6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非行政许│直接│县(市)初审后,材料交市│
│ │障厅 │审 │可审批 │下放│州汇总报省 │
├──┼─────────┼─────────────┼────┼──┼────────────┤
│ 6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职业鉴定所(站)从事职业技│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障厅 │能考核鉴定许可 │ │层级│ │
├──┼─────────┼─────────────┼────┼──┼────────────┤
│ │省、市州人民政府人│招收未满16周岁文艺工作者、│ │ │ │
│ 70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运动员和艺徒审批 │行政许可│取消│ │
│ │政主管部门 │ │ │ │ │
├──┼─────────┼─────────────┼────┼──┼────────────┤
│ │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 │ │直接│ │
│ 71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管部门 │ │ │ │ │
├──┼─────────┼─────────────┼────┼──┼────────────┤
│ │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 │ │直接│ │
│ 72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管部门 │ │ │ │ │
├──┼─────────┼─────────────┼────┼──┼────────────┤
│ 73 │省国土资源厅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 │非行政许│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可审批 │层级│ │
├──┼─────────┼─────────────┼────┼──┼────────────┤
│ 74 │省国土资源厅 │省级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目立项审批 │事项 │层级│ │
├──┼─────────┼─────────────┼────┼──┼────────────┤
│ 75 │省国土资源厅 │探矿、采矿权许可证年检 │其他管理│委托│委托县(市)年检 │
│ │ │ │事项 │下放│ │
├──┼─────────┼─────────────┼────┼──┼────────────┤
│ 76 │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补偿费预算包干审核 │其他管理│取消│ │
│ │ │ │事项 │ │ │
├──┼─────────┼─────────────┼────┼──┼────────────┤
│ 77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证矿山闭坑审批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78 │省国土资源厅 │地图编制、计划出版审核 │其他管理│取消│ │
│ │ │ │事项 │ │ │
├──┼─────────┼─────────────┼────┼──┼────────────┤
│ 79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 │其他管理│减少│省下达到县(市) │
│ │ │ │事项 │层级│ │
├──┼─────────┼─────────────┼────┼──┼────────────┤
│ 80 │省环境保护厅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行政许可│委托│县(市)辖区内的,委托县│
│ │ │ │ │下放│(市)核发 │
├──┼─────────┼─────────────┼────┼──┼────────────┤
│ 81 │省环境保护厅 │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其他管理│减少│县(市)出具意见,直接报│
│ │ │移许可出具意见 │事项 │层级│省审批 │
├──┼─────────┼─────────────┼────┼──┼────────────┤
│ 82 │省环境保护厅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出│其他管理│减少│县(市)出具意见,直接报│
│ │ │具意见 │事项 │层级│省审批 │
├──┼─────────┼─────────────┼────┼──┼────────────┤
│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地方级自│ │ │ │
│ │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 │ │ │
│ 83 │省环境保护厅 │旅游,在核心区从事科研观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测、调查活动和外国人进入环│ │层级│ │
│ │ │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审│ │ │ │
│ │ │批 │ │ │ │
├──┼─────────┼─────────────┼────┼──┼────────────┤
│ 84 │省、市州人民政府环│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许可 │
│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 │ │下放│ │
├──┼─────────┼─────────────┼────┼──┼────────────┤
│ │市州人民政府财政、│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在│非行政许│直接│ │
│ 85 │物价、环境保护行政│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可审批 │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主管部门 │ │ │ │ │
├──┼─────────┼─────────────┼────┼──┼────────────┤
│ 8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立项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委托│县辖区内省立项工程委托县│
│ │ │ │ │下放│(市)核发 │
├──┼─────────┼─────────────┼────┼──┼────────────┤
│ 8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8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上报│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8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园林城市、县城、小区、单│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位评审 │事项 │层级│ │
├──┼─────────┼─────────────┼────┼──┼────────────┤
│ 9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节水型城市评审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9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 │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 │减少│ │
│ 9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核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行政许可│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 │ │
├──┼─────────┼─────────────┼────┼──┼────────────┤
│ 9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初次考核、岗位考核 │事项 │层级│ │
├──┼─────────┼─────────────┼────┼──┼────────────┤
│ 9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批准实施、称号授予 │事项 │层级│ │
├──┼─────────┼─────────────┼────┼──┼────────────┤
│ 9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批准实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施、称号授予 │事项 │层级│ │
├──┼─────────┼─────────────┼────┼──┼────────────┤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新建廉租│其他管理│减少│ │
│ 96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申报 │事项 │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乡建设厅 │ │ │ │ │
├──┼─────────┼─────────────┼────┼──┼────────────┤
│ 97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改造项目资金申报 │事项 │层级│ │
├──┼─────────┼─────────────┼────┼──┼────────────┤
│ 9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维护费项目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9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10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建设事业费项目申报│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10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评选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102 │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事项 │层级│ │
├──┼─────────┼─────────────┼────┼──┼────────────┤
│103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市州立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其他管理│委托│县(市)辖区内的,委托县│
│ │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事项 │下放│(市)验收备案 │
├──┼─────────┼─────────────┼────┼──┼────────────┤
│104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市州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委托│县(市)辖区内的,委托县│
│ │政主管部门 │证核发 │ │下放│(市)核发 │
├──┼─────────┼─────────────┼────┼──┼────────────┤
│105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市州立项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其他管理│委托│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备案│
│ │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事项 │下放│ │
├──┼─────────┼─────────────┼────┼──┼────────────┤
│106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市州立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其他管理│委托│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备案│
│ │政主管部门 │同、监理合同备案 │事项 │下放│ │
├──┼─────────┼─────────────┼────┼──┼────────────┤
│107 │省航务管理局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省内│行政许可│委托│委托县(市)审批 │
│ │ │跨市州运输) │ │下放│ │
├──┼─────────┼─────────────┼────┼──┼────────────┤
│ │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 │直接│ │
│108 │省航务管理局 │业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州普 │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许可 │
│ │ │货、客运运输) │ │ │ │
├──┼─────────┼─────────────┼────┼──┼────────────┤
│109 │市州海事管理机构 │乡镇渡工(五等船员)培训、│行政许可│委托│委托县(市)培训发证 │
│ │ │发证 │ │下放│ │
├──┼─────────┼─────────────┼────┼──┼────────────┤
│110 │市州海事管理机构 │县(市)港口区域以外码头建│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 │设审批 │ │下放│ │
├──┼─────────┼─────────────┼────┼──┼────────────┤
│ │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以现│ │ │ │
│ │ │有船舶和个体(联户)船舶从│ │委托│ │
│111 │市州港航管理机构 │事县际营业性运输的审批并核│行政许可│下放│委托县(市)核发 │
│ │ │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 │ │ │
│ │ │证 │ │ │ │
├──┼─────────┼─────────────┼────┼──┼────────────┤
│ │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 │ │ │
│112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政主管部门 │审批(除高速公路、国 道、 │ │下放│ │
│ │ │省道外) │ │ │ │
├──┼─────────┼─────────────┼────┼──┼────────────┤
│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 │ │ │
│113 │政主管部门 │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除│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外) │ │下放│ │
├──┼─────────┼─────────────┼────┼──┼────────────┤
│114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 │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组织招标 │
│ │政主管部门 │ │事项 │下放│ │
├──┼─────────┼─────────────┼────┼──┼────────────┤
│115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县(市)内客运标志牌的制作│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制作 │
│ │构 │ │事项 │下放│ │
├──┼─────────┼─────────────┼────┼──┼────────────┤
│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设 │其他管理│直接│ │
│116 │政主管部门 │计、变更、施工、竣工验收审│事项 │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 │批 │ │ │ │
├──┼─────────┼─────────────┼────┼──┼────────────┤
│117 │省水利厅 │省级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计文件审批 │ │层次│ │
├──┼─────────┼─────────────┼────┼──┼────────────┤
│118 │省水利厅 │省级立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行政许可│减少│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直接│
│ │ │ │ │层次│报省 │
├──┼─────────┼─────────────┼────┼──┼────────────┤
│119 │省水利厅 │省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120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行政许可│委托│委托县(市)审批 │
│ │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 │下放│ │
├──┼─────────┼─────────────┼────┼──┼────────────┤
│ │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 │直接│ │
│121 │主管部门 │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 │占用或拆毁审批 │ │ │ │
├──┼─────────┼─────────────┼────┼──┼────────────┤
│122 │省农业厅 │在本省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行政许可│委托│委托县(市)审批 │
│ │ │濒危贝类运往省外审批 │ │下放│ │
├──┼─────────┼─────────────┼────┼──┼────────────┤
│123 │省农业厅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及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层级│ │
├──┼─────────┼─────────────┼────┼──┼────────────┤
│124 │省农业厅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许捕捉证核发 │ │层级│ │
├──┼─────────┼─────────────┼────┼──┼────────────┤
│125 │省农业厅或其授权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或其授权│
│ │位 │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层级│单位 │
├──┼─────────┼─────────────┼────┼──┼────────────┤
│126 │省农业厅或其授权单│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或其授权│
│ │位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层级│单位 │
├──┼─────────┼─────────────┼────┼──┼────────────┤
│127 │省农业厅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层级│ │
├──┼─────────┼─────────────┼────┼──┼────────────┤
│128 │省农业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发 │
│ │ │ │ │下放│ │
├──┼─────────┼─────────────┼────┼──┼────────────┤
│129 │省农业厅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发 │
│ │ │ │ │下放│ │
├──┼─────────┼─────────────┼────┼──┼────────────┤
│130 │省农业厅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批准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 │减少│ │
│131 │省农业厅 │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行政许可│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 │活动批准 │ │ │ │
├──┼─────────┼─────────────┼────┼──┼────────────┤
│132 │省农业厅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133 │市州人民政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开发的总量控制,防止过渡开采,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严肃性,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第三条 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指标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条 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

  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定量测算法的具体测算公式及说明见附件。

  第三章 指标的下达

  第六条 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上报当年指标预计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开采指标申请,并说明增减理由。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直接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以外的,分解下达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市)矿山企业的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九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责任书式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实行月报统计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部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每年度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部负责统一开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生产电子台账,实行责任书在线备案、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定量测算参考公式及说明.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3/t20120319_10750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