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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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3年7月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 清理依据及理由 │ 备注 │
├─────┴──┴─────────┴─────────────────┴──────┤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86项) │
├─────┬──┬─────────┬─────────────────┬──────┤
│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1 │格认定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省发展改革│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取消后交由省│
│委 │ 2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 │移民安置条例》等10条(国务院令第74│国土资源厅按│
│ │ │ │号1991年) │相关规定办理│
│ ├──┼─────────┼─────────────────┼──────┤
│ │ │扩建机场:总投资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3 │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项(国发 │ │
│ │ │核准 │[2013]19号) │ │
├─────┼──┼─────────┼─────────────────┼──────┤
│ │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 │分立、合并、迁移、│批项目的决定》第47项(国发 │ │
│ │ │停业、终止以及改变│[2012]52号) │ │
│ │ │名称、经营范围审批│ │ │
│ ├──┼─────────┼─────────────────┼──────┤
│省经委 │ 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3条│转为行政服务│
│ │ │用状况报告审查 │(主席令第77号1998年) │工作 │
│ ├──┼─────────┼─────────────────┼──────┤
│ │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 │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0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实行告知性备│
│ │ 7 │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5项(国发[2012]52 │案 │
│ │ │ │号)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转为行政服务│
│ │ 8 │培养单位)毕业生学│第20、21条(主席令第7号1998年) │工作 │
│ │ │历证书电子注册 │ │ │
│ ├──┼─────────┼─────────────────┼──────┤
│省教育厅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 │
│ │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细则》第17条(1992年2月国务院批 │ │
│ │ 9 │学费和公办幼儿园保│准)设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为│ │
│ │ │育教育费审核 │物价部门收费审核前置,取消后转为行│ │
│ │ │ │政服务工作。 │ │
│ ├──┼─────────┼─────────────────┼──────┤
│ │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10 │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 │ │
│ │ │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2013]19号) │ │
├─────┼──┼─────────┼─────────────────┼──────┤
│ │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原设定依据已于2010年修订,依据新 │ │
│省科技厅 │ 11 │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 │ │ │(主席令第28号),未做相关规定。 │ │
├─────┼──┼─────────┼─────────────────┼──────┤
│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2 │售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13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3 │批准 │批项目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省公安厅 ├──┼─────────┼─────────────────┼──────┤
│ │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4 │产许可 │批项目的决定》第1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 │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 │
│ │ 15 │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发[1984]5号)已废止。《民用爆炸物 │ │
│ │ │施设计方案 │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 │
│ │ │ │号2006年)颁布后,未做相关规定。 │ │
├─────┼──┼─────────┼─────────────────┼──────┤
│ │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财政厅 │ 16 │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国发[2012]52│ │
│ │ │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号) │ │
├─────┼──┼─────────┼─────────────────┼──────┤
│ │ │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
│ │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设定。现根据实际│ │
│ │ 17 │疗保险待遇资格 │工作,参保人员只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政│ │
│ │ │ │策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享受│ │
│省人力资源│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审批。 │ │
│社会保障厅├──┼─────────┼─────────────────┼──────┤
│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国务院 │ │
│ │ 18 │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令第375号)设定。现根据实际工作, │ │
│ │ │险待遇资格 │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审批后,即可享受工│ │
│ │ │ │伤保险待遇,无需重复审批。 │ │
├─────┼──┼─────────┼─────────────────┼──────┤
│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人│ │ │
│ │ │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9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批项目的决定》第24项(国发[2012]52│ │
│ │ │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号) │ │
│省环保厅 │ │测、调查活动审批 │ │ │
│ ├──┼─────────┼─────────────────┼──────┤
│ │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0 │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批项目的决定》第25项(国发[2012]52│ │
│ │ │然保护区的审批 │号) │ │
├─────┼──┼─────────┼─────────────────┼──────┤
│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1 │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批项目的决定》第26项(国发[2012]52│ │
│ │ │审批 │号) │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取消此项审批│
│ │ 2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7项(国发[2012]52│后,相关事项│
│ │ │批 │号) │通过燃气经营│
│省住房城 │ │ │ │许可管理 │
│乡建设厅 ├──┼─────────┼─────────────────┼──────┤
│ │ │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3 │审 │批项目的决定》第28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4 │详细规划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29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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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5 │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4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按《中华人民│
│ │ 2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批项目的决定》第43项(国发[2012]52│共和国水土保│
│ │ │持方案备案 │号) │持法》有关规│
│ │ │ │ │定办理 │
│ ├──┼─────────┼─────────────────┼──────┤
│省水利厅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6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8 │查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7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9 │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 │ │
│ │ │质认定 │[2013]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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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取消此项审批│
│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已修 │后,相关事项│
│省交通厅 │ 30 │企业经营资质 │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通过危险货物│
│ │ │ │第43条(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已 │道路运输许可│
│ │ │ │有新规定。 │管理 │
├─────┼──┼─────────┼─────────────────┼──────┤
│ │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1 │企业资格认定 │批项目的决定》第4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2 │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批项目的决定》第45项(国发[2012]52│ │
│ │ │护区审批 │号) │ │
│ ├──┼─────────┼─────────────────┼──────┤
│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 │ │
│ │ │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3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批项目的决定》)第46项(国 │ │
│ │ │从事科学研究观测、│发[2012]52号 │ │
│ │ │调查活动审批 │ │ │
│ ├──┼─────────┼─────────────────┼──────┤
│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原《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 │ │
│ │ 34 │上使用枪械狩猎、进│号1993年)已于2009年修订,重新颁布│ │
│省农牧厅 │ │行实弹演习活动的审│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 │ │
│ │ │批 │号2009年修订),未做相关规定。 │ │
│ ├──┼─────────┼─────────────────┼──────┤
│ │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 │ │
│ │ │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禁止在非疫区│
│ │ 35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项目的决定》第48项(国发[2012]52│进行植物检疫│
│ │ │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号) │对象研究 │
│ │ │研究审批 │ │ │
│ ├──┼─────────┼─────────────────┼──────┤
│ │ │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 36 │草原使用权流转审批│已于2002年修订,修订后薪法未做相关│ │
│ │ │ │规定。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工作│ │
│ │ │ │已不实施。 │ │
│ ├──┼─────────┼─────────────────┼──────┤
│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37 │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9项(国发 │ │
│ │ │定 │[2013]19号) │ │
├─────┼──┼─────────┼─────────────────┼──────┤
│ │ │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商务厅 │ 38 │涉及出口配额、许可│批项目的决定》第53项(国发[2012]52│ │
│ │ │证的审批 │号)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9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文化新闻│ 40 │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批项目的决定》第83项(国发[2012]52│ │
│出版厅 │ │子出版物审批 │号) │ │
│ ├──┼─────────┼─────────────────┼──────┤
│ │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1 │刷的企业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2 │线处理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2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3 │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批项目的决定》第54项(国发[2012]52│ │
│ │ │查许可 │号) │ │
│ ├──┼─────────┼─────────────────┼──────┤
│ │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 │ │
│ │ │煤、骨炭、二氧化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4 │钛、聚丙烯、聚氯乙│批项目的决定》第55项(国发[2012]52│ │
│ │ │烯、碘树脂、电解 │号) │ │
│ │ │槽、电极产品卫生许│ │ │
│ │ │可 │ │ │
│ ├──┼─────────┼─────────────────┼──────┤
│ │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 │ │
│ │ │苯丙酰胺、聚二甲基│ │ │
│ │ │二烯丙基氯化铵、硫│ │ │
│ │ │酸铝铵(铵明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5 │PH调节剂、灭藻剂、│批项目的决定》第56项(国发[2012]52│ │
│ │ │次氯酸钙(漂白 │号) │ │
│省卫生 │ │粉)、二氯异氰尿酸│ │ │
│计生委 │ │钠、三氯异氰尿酸产│ │ │
│ │ │品卫生许可 │ │ │
│ ├──┼─────────┼─────────────────┼──────┤
│ │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 │ │
│ │ │净水器,饮用水PH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6 │节器,氧化电位水发│批项目的决定》第57项(国发[2012]52│ │
│ │ │生器,除氟、除砷净│号) │ │
│ │ │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 │ │
│ ├──┼─────────┼─────────────────┼──────┤
│ │ │公园、体育场馆、公│《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7 │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批项目的决定》第58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8 │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项目的决定》第58项(国发[2012]52│ │
│ │ │批 │号) │ │
├─────┼──┼─────────┼─────────────────┼──────┤
│ │ │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9 │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批项目的决定》第88项(国发[2012]52│ │
│ │ │动物及其产品审定 │号) │ │
│ ├──┼─────────┼─────────────────┼──────┤
│ │ │外国人来我国从事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取消此项审批│
│ │ 50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批项目的决定》第92项(国发[2012]52│后,相关事项│
│ │ │生动物狩猎、采集标│号) │通过狩猎证管│
│ │ │本等活动审批 │ │理 │
│ ├──┼─────────┼─────────────────┼──────┤
│ │ │森林采伐限额的调剂│原《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设│ │
│ │ 51 │串用审批 │定,现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该审批在│ │
│ │ │ │实际工作中已不执行。 │ │
│ ├──┼─────────┼─────────────────┼──────┤
│省林业厅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2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3 │单位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5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4 │工“四险补助”和混│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6项(国发 │ │
│ │ │岗职工安置办法、安│[2013]19号) │ │
│ │ │置标准审批 │ │ │
│ ├──┼─────────┼─────────────────┼──────┤
│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5 │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7项(国发 │ │
│ │ │批 │[2013]19号) │ │
├─────┼──┼─────────┼─────────────────┼──────┤
│省安全监管│ 56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局 │ │可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7 │税人认定 │批项目的决定》第67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8 │发费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6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9 │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批项目的决定》第66项(国发[2012]52│ │
│ │ │预提所得税审批 │号) │ │
│ ├──┼─────────┼─────────────────┼──────┤
│ │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0 │务登记的核准 │批项目的决定》第6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省国税局省│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地税局 │ 61 │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批项目的决定》第69项(国发 │ │
│ │ │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2012]52号) │ │
│ │ │批 │ │ │
│ ├──┼─────────┼─────────────────┼──────┤
│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2 │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70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3 │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批项目的决定》第71项(国发[2012]52│ │
│ │ │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号) │ │
│ │ │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 │ │
│ ├──┼─────────┼─────────────────┼──────┤
│ │ │新成立的内外销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
│ │ 64 │(比例)达到规定标│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 │
│ │ │准的生产企业按月计│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 │
│ │ │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已取消该行政审批权。 │ │
│ ├──┼─────────┼─────────────────┼──────┤
│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5 │核准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46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6 │票的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47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省出入境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验检疫局 │ 67 │员从业注册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1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4条│ │
│省工商局 │ 68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主席令第34号1994年)工商部门不再│ │
│ │ │广告内容审查 │进行审批。取消后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 │
│ │ │ │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 │
├─────┼──┼─────────┼─────────────────┼──────┤
│ │ │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 │
│ │ 69 │旅行社经营人员资格│第334号)设定。根据《旅行社条例》 │ │
│ │ │ │(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规定, │ │
│ │ │ │不再对旅行社经营人员资格进行审批。│ │
│省旅游局 ├──┼─────────┼─────────────────┼──────┤
│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国务院 │ │
│ │ 70 │导游人员资格 │令第263号1999年)设定。现根据实际 │ │
│ │ │ │工作交由省旅游人才教育和信息服务 │ │
│ │ │ │中心管理。 │ │
├─────┼──┼─────────┼─────────────────┼──────┤
│ │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1 │发 │批项目的决定》第72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2 │核发 │批项目的决定》第73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省质监局 ├──┼─────────┼─────────────────┼──────┤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国│ │
│ │ 73 │考试 │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设定。现交由 │ │
│ │ │ │行业协会管理。 │ │
│ ├──┼─────────┼─────────────────┼──────┤
│ │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4 │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7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5 │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批项目的决定》第151项(国发 │ │
│省食品药品│ │案 │[2012]52号) │ │
│监管局 ├──┼─────────┼─────────────────┼──────┤
│ │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6 │试用、临床验证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149项(国发 │ │
│ │ │ │[2012]52号) │ │
├─────┼──┼─────────┼─────────────────┼──────┤
│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按照人民防空│
│省人防办 │ 77 │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批项目的决定》第171项(国发 │工作的有关规│
│ │ │设费审批 │[2012]52号) │定办理 │
├─────┼──┼─────────┼─────────────────┼──────┤
│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气象局 │ 78 │员资格认可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 │ │第96项 │ │
├─────┼──┼─────────┼─────────────────┼──────┤
│ │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 │ │
│ │ │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 │ │
│ │ │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档案局 │ 79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 │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第131项 │ │
│ │ │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 │ │
│ │ │个人赠送(赠送外 │ │ │
│ │ │国人除外)的审批 │ │ │
├─────┼──┼─────────┼─────────────────┼──────┤
│ │ │发布统计资料(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 │ │
│省统计局 │ 80 │息) │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设定。 │ │
│ │ │ │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 │ │
├─────┼──┼─────────┼─────────────────┼──────┤
│ │ │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81 │案 │批项目的决定》第1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2 │成企业乙、丙级资质│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9项(国发 │ │
│省通信管理│ │认定 │[2013]19号) │ │
│局 ├──┼─────────┼─────────────────┼──────┤
│ │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3 │业资质认定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0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4 │乙、丙级资质认证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l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省烟草专卖│ │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局 │ 85 │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134项(国发 │ │
│ │ │ │[2012]52号)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 │
│省无委办 │ 86 │生产、进口无线电发│件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已 │ │
│ │ │射设备审批 │包含该项内容,此项为重复设置项目,│ │
│ │ │ │取消后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审 │ │
│ │ │ │批”管理。 │ │
└─────┴──┴─────────┴─────────────────┴──────┘


┌─────┬──┬─────────┬─────────┬─────────┬──┐
│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2项) │
├─────────────────────────────────────────┤
│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1 │证核发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5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 │ │
│ │ 2 │枪支(弹药)运输证│支管理法》第30条 │运往地的州(地、 │ │
│ │ │(本省内) │(主席令第72号1996│市)级公安机关 │ │
│ │ │ │年)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2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3 │(非营业性) │(国务院令第466 │机关 │ │
│省公安厅 │ │ │号2006年) │ │ │
│ │ │ │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3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 │(国务院令第466 │机关 │ │
│ │ │ │号2006年)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5 │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7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 │
│ │ 6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防法》第12、13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可和竣工验收 │(主席令第6号2008 │机关消防机构 │ │
│ │ │ │年)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7 │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3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
│ │ │ │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 │ │
│ │ 8 │ 暂住证核发 │审批项目的通知》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第37项(国办发 │ │ │
│ │ │ │[2004]62号) │ │ │
│ ├──┼─────────┼─────────┼─────────┼──┤
│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 │
│ │ 9 │可(第一类易制毒化│条例》第20、21、22│县级公安机关 │ │
│ │ │学品) │条(国务院令第445 │ │ │
│ │ │ │号2005年)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10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管理条例》第21条 │县级公安机关 │ │
│ │ │可证 │(国务院令第466 │ │ │
│ │ │ │号2006年)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 │
│ │ 11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境入境管理法》第10│户口所在地州、地、│ │
│ │ │澳通行证 │条(主席令第57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号2012年) │ │ │
├─────┼──┼─────────┼─────────┼─────────┼──┤
│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殡葬管理条例》 │州(地、市)、县级│ │
│省民政厅 │ 12 │灰堂 │第8条(国务院令 │民政部门 │ │
│ │ │ │第60号2012年修正)│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级司 │ │
│省司法厅 │ 13 │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行政主管部门 │ │
│ │ │ │第75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2004年)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省人力资源│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级人力│ │
│保障厅 │ 14 │业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
│ │ │ │(国务院令第412 │门 │ │
│ │ │ │号) │ │ │
├─────┼──┼─────────┼─────────┼─────────┼──┤
│ │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 │
│省国土资源│ 15 │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管理办法》第4条 │州(地、市)级国土│ │
│厅 │ │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国务院令第242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州(地、市)、县级│ │
│ │ 16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
│ │ │ │第44条(主席令第29│门 │ │
│ │ │ │号) │ │ │
│省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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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营造公开、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区和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不得违背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应配置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详细标明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及道路红线的座标和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无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八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受让方应持合同及其他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对不予纠正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条 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受让方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时,涉及城市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先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同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变更方案;并将变更后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二)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时,不涉及城市详细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变更的技术依据和设计条件,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三)对变更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受让方依法或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依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受让方持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换发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受让方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取得换发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的受让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或增加出让土地容积率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或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依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变更土地用途或增加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国家计委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有效地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二、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地方各级物价部门免费发放给企业。《企业交费登记卡》要列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收费人员姓名等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物价部门要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查验、存档等制度。
三、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要认真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企业交费后要开具统一收费票据。
四、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要增强法制观念,支付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收费。企业交费时有责任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物价、监察部门举报。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此卡的收费单位交费,而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每年要按隶属关系将《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登记情况报送物价、监察部门。
五、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对《企业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过程中,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与财政、经贸、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确保《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试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