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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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保监厅发〔2013〕58号



各保险公司:

  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逐步调整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为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保监发〔2011〕49号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二、经营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会上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该业务上年的分入保费、新签单业务的分入保费、主要险种、分出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成本费用、盈亏情况,以及预计该业务本年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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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矛盾反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起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造成当前信访特别是集体访、重复访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有这样两方面:
一是由于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导致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一些积累多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
二是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乱纪,侵害职工群众的利益。有的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还有一些部门在实施改革措施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不公开,工作方法简单,操之过急,引起群众不满,进而引发群众集体重复上访。
应该看到,信访工作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意的"寒暑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在当前情况下,重视不重视信访工作,是检验领导干部素质高不高的重要标志;做好做不好信访工作,是衡量一个单位工作扎实不扎实的重要标准。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尤其是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更要带头抓信访工作,亲自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反映重大问题的来访群众,过问重要的来信来访处理情况,认真组织查处重大信访案件。要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环境,并认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的民主权利的顺利行使,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阻挠、压制群众正当行使信访权利的错误行为。对打击报复信访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予以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访工作就是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一种联系,是受理者与信访者之间的一种对话。这种联系、沟通与对话,有比较直接、广泛、迅速、真实的特点。
做好信访工作,关键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领导要亲自抓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履行稳定和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效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分管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要具体负责抓好稳定和信访工作的落实。对群众信访,根据其情况和性质,尽量做到领导亲自接待、亲自批办、亲自督查落实,认真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做好信访工作,要进一步树牢宗旨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要从"倍加维护稳定"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减少群众集体上访。要积极主动地处理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应该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解决的信访问题,就由那一级、那一个部门认真处理好,不得上交、不得下推。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要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处理意见。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讲究工作方法。要加大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既要文明热情,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法规,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又要坚持原则,把握尺度,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乱表态,乱答复,引发新的矛盾。对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要怕上访群众"占便宜";对一时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稳定群众情绪,要察民情,解民忧,多做"雨中送伞"、"雪中送炭"的工作。
做好信访工作再就是要进一步树牢责任意识,切实抓好责任制落实。要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信访包案的领导要认真落实责任,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调查、包问题处理、包人员稳定。对因敷衍、拖延、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而贻误工作,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做好信访工作,同时要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处理好存在的群众来信来访,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法庭。
第三条 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第四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法庭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任务:
(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
(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人民法庭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第九条 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
(二)有审判法庭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逐级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而定,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
人民法庭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设庭长,根据需要可设副庭长。
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
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与本院审判庭庭长、副庭长职级相同。
人民法庭庭长应当定期交流。
第十四条 庭长除审理案件外,有下列职责:
(一)主持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庭务会议;
(三)决定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
(四)负责对本庭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因法官回避或者其他情况无法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指定本院其他法官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对于妨害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须报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报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拘传票等诉讼文书,须加盖本院印章。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庭应当指导调解人员调解纠纷,帮助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庭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达成的协议有违背法律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庭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档案保管,诉讼费管理,人员考勤考绩等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