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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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满足经济主体汇率避险需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现就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期权组合是指客户同时买入一个和卖出一个币种、期限、合约本金相同的人民币对外汇普通欧式期权所形成的组合,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外汇看跌风险逆转期权组合:客户针对未来的实际结汇需求,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低(以一单位外汇折合人民币计量执行价格,以下同)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
(二)外汇看涨风险逆转期权组合:客户针对未来的实际购汇需求,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低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
二、银行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坚持实需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期权组合遵循整体性原则。客户对期权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反向平仓、交割方式选择)必须针对整个期权组合,不能选择期权组合中的单一期权交易进行,且银行与客户的期权组合业务签约及任何变更均应体现在同一产品确认书中。
(二)期权组合签约前,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期权组合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三)期权组合到期时,仅能有一个期权买方可以行权并遵循客户优先行权原则,即仅当客户决定对其买入的期权放弃行权后,银行方能选择是否对自身买入的期权行权;如果客户选择行权,银行应放弃行权。
对于任一期权买方行权,银行必须对客户交割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客户作为期权卖方如果无法履约,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四)期权组合到期后,如客户与银行均未选择行权,客户可凭相关单证叙做一笔即期结售汇业务。
(五)期权组合中,客户卖出期权收入的期权费应不超过买入期权支付的期权费。
三、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资格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
四、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按照汇发[2011]8号文等有关规定,分别计量和管理组合中所有期权交易的Delta头寸。
五、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遵照执行以下统计要求:
(一)银行应将期权组合业务中任一期权买方对期权的行权,视为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的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的远期结售汇履约统计。
(二)银行应将期权组合业务中的所有期权交易,逐笔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和汇发[2011]8号文规定的统计报表。其中,汇发[2011]8号文附件2规定的《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六、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的客户范围、交易期限、期权费币种、反向平仓、交割方式等事项,按照汇发[2011]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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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合并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合并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的通知

2001年9月20日 会协[2001]226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合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规模的同时业务上水平、管理上层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对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一)检查的对象:脱钩改制后至2001年7月1日前合并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二)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促进事务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将合并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同一利益共同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 检查的依据及重点
(一)检查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等。
(二)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情况;
2.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开展情况;
3.合并后分所设立的情况;
4.合并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 检查的方法及步骤
(一)检查的方法:事务所自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重点抽查。
(二)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1年9月20日至9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自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级注协报送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1.事务所应报送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在填写此表时,应包括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3)合并后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4)被合并方注销批文复印件、注销工商登记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复印件(包括用人、财务、分配等方面);
(6)事务所对分所授权书复印件;
(7)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复印件;
(8)省级注协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2.分所报送的材料:
(1)《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3);
(2)《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4)合并方注销批文复印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复印件;
(6)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复印件(包括用人、财务、分配等方面);
(7)事务所对分所授权书的复印件;
(8)省级注协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阶段,10月8日至10月19日,省级注协对内的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材料:
1.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2.省内事务所及分所所报材料一份;
3.《合并事务所汇总表》(附件4);
4.《省内分所汇总表》(附件5)。
第三阶段,10月22日至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省级注协,对事务所及分所进行重点抽查。
四、为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级注协要及时布置检查工作,对检查范围内的事务所及分所进行动员,确保这次专项检查按时完成。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过程中不做处理。各省级注协应在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