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4:15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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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上下联动、团结协作,破获了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权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全面、客观地总结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

  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工作是对各地区开展工作情况的一次全面评价,各地区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通过总结,客观、全面地展示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网络购物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权假冒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认真部署,扎实做好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119号)要求和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内容和重点,对本地区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工作进行总结,并结合工作实际,对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地方、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总结工作既要充分肯定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又要认真查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上报要求

  为做好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工作,请于2011年7月5日下班前提交以下材料及数据(书面及电子版):

  (一)本地区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体成果。

  内容应包括:破获案件数量、查获涉案总金额、罚没物品名称及数量、抓获嫌疑人总数量、关闭网站和网店总数量等。

  (二)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情况。

  内容应包括:案件名称、主要措施和成效(抓获嫌疑人数量、案件涉案金额、罚没物品名称及数量、关闭网站名称),部门联动和配合,重大案件协调会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采取的措施等。

  (三)推进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内容应包括: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防范机制、监督机制和查处机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做法及经验,出台的相关措施、文件等。

  (四)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主要行动、宣传活动、执法数据统计(表格见附件)。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郝建彬 刘德成
  电 话:010-85093750  85093748
  传 真:010-85093750
  邮 箱:hjb0630@163.com

  附件:1.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主要行动
http://dzs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09848504983.doc
     2.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主要宣传活动
http://dzs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09848512541.doc
     3.专项行动期间执法数据统计(表一)
http://dzs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09848521778.doc
     4.专项行动期间执法数据统计(表二)
http://dzs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09848529063.doc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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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滞交额的3‰缴纳滞纳金”。

二、《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三、《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四湖周围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已建的,应当逐步整治装饰或者限期拆除。”

2、第八条修改为:“四湖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立停车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已经设立的,限期拆除;自发形成的,予以取缔。”

四、《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2、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水费数额和规定的交费日期交纳水费。农业用户每年九月底交纳水费的一半,年终结清;工业等其他用户逐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由水主管部门限期交纳,并依法按月加收拖欠水费数额5‰的滞纳金。”

  六、《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按照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中的“扣留”修改为“扣押”。

八、《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

九、《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将第九条中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力”修改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行使下列权力”。

3、第十八条修改为:“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4、第十九条修改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需要拆除的,由执法局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执法局强制拆除。”

十、《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十一、《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使用非深水岸线期限届满,使用权人不拆除有关港口设施的,由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拆除。”

十二、《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十三、《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十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布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具体绿化方案的编制。

  具体绿化方案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199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72号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再审,也可以交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