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36:17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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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并督促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继续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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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用妹妹的名字去旅游死了保险公司岂能不赔

储涛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李华报名参加某国旅组织的1周香港旅游活动。由于李华本人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在征得该国旅同意后,于1999年8月30日用其妹李萍的身份证向该国旅交纳了2800元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通过旅行社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人民币3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9月6日,李华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 9月13日随团去香港旅游,9月18日,李华不慎从香港一人行天桥上摔落,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25日在香港伊丽莎白医院死亡。
  1999年12月16日,被保险人李华的丈夫余某持《保险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索赔,要求给付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与该国旅告上了法庭。
  法院进一步查明: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有贴李华照片(但填写的是李萍之名)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与该通行证相对应的《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沙市国旅的收款收据、保险公司的调查笔录、李华在香港发生事故后港方医院根据《往来港澳通行证》而填写的死亡证明书等文件证实上述基本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是有效保险合同。旅行社在办理旅游签证手续时为旅游者代办保险是合法的代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保险公司承担。虽然在保险证及其他出境旅游手续上的名字是李萍,但所贴照片均为李华而非李萍,而李华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已向该国旅说明了使用其妹李萍身份证的情况,而实际随团旅游的也是李华,并得到了该旅行社的认可。因此,李华在随团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李华还是李萍;保险公司不知道李华以李萍的名字投保是否免除其保险责任;李华用李萍的名字投保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上述问题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下面我们做一一分析。

一、本案的投保人是李华

  虽然《往来港澳通行证》上旅游者的名字是李萍,表面上看李萍似乎是本案的投保人,但笔者认为本案的投保人是李华而不是李萍,理由如下:第一,合同主体的认定是依照合同参与人的意思表示为准的,李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显然是把自己作为投保人,李萍本身与本案无关;第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旅行社,知道李华用李萍的名字出过旅游并办理保险,代为销售保险的对象是李华而不是李萍;第三,李华用李萍的名字旅游并投保,不影响其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在我们日常活动中,因种种原因,而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不是改名)对外进行活动,但他们对外活动的意思表示确实真实的,法律仍然予以认可。

二、本案被保险人是李华

  由于本案缴纳保费的是李华,而写在旅行证上的名字是李萍,容易让人误认为是李华为李萍投保,若认定李萍为被保险人,由于李萍没有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拒赔是合法的。但从案件事实是看,不能认定李萍是被保险人,只能认定为李华是被保险人。首先,从本案来看,李华的目的显然是为自己出国旅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旅行社也认为被保险人是李华而不是李萍,认定被保险人是李萍,显然违背了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旅游意外险中的被保人与旅游者相对应,本案出国旅游的是李华而不是李萍,贴有李华照片的旅行证足以证明,没有旅行的李萍显然不符合被保险人对象要求。故,认定李萍为被保险人既违背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常规。

三、保险公司不知道李华以李萍的名字投保不免除其保险责任

  本案虽然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不知道李华以李萍的名义投保,但是旅行社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参与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并知悉李华以李萍的名字旅游并投保,其行为后果对保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旅行社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旅行社认可李华以李萍的名字投保的法律后果。当然,有人认为旅行社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属于越权代理,越权代理行为不应直接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从本案事实来看,旅行社向旅行者销售了保单,李华向旅行社告知了自己用李萍的名字旅游,旅行社仍然为其办理了旅游手续、签发保险凭证,李华完全有理由旅行社有代理权,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李华用李萍的名字投保,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平等自愿订立的民事合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能认定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不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保险法》也没有规定投保人以他人名字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故本案保险合同有效。
  综上,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李华,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件思考】
  虽然本案原告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却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并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宝贵的时间。而付出这些代价的原因却是投保人李华没有用自己的名字投保。后来者应吸取前车之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作者:储涛 单位: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972118981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九年十一月六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潍坊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分设“潍坊市质量管理奖”和“潍坊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潍坊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潍坊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潍坊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实施GB燉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企业和山东省服务名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绩效考评和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潍坊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取部分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的奖金是奖励获奖者个人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并且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了解获奖个人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