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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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加爱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等行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东至二环东路(含北延段)外侧50米、南至二环南路外侧50米、西至二环西路与金竹公路外侧50米、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北侧100米的围合区域,以及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景观优先、市场运作、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等空间,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等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悬挂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户外设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

  第六条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市城管办、公安、财政、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行政执法、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工商、电业、气象等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大型户外广告阵地设置和广告内容监管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制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规划技术要求)及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许可。

  市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让金的管理。

  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登记和登记后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未经登记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

  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日常巡查、户外广告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市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能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许可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区域、重点地段户外广告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景观的要求,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区、限制设置区、禁止设置区的划定;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行政机关、学校用地范围内的;或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户外招牌广告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楼宇名称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批准的除外);

  (四)遮挡建筑物玻璃窗、玻璃幕墙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七)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或者影响公园、公共绿地景观的;

  (八)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在市区一环内设置跨街横幅、彩旗、巨幅等形式的商业广告,禁止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设置充气物(包括气拱门、气拱柱、气球等)广告;

  禁止利用车载喇叭进行商业宣传;

  禁止在江(湖)面设置水上漂浮物广告和利用空中飞行物悬挂广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沿街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建筑方案应当包含户外广告位设置的规划内容,户外广告位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竣工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交通工具类广告除外)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申请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结构设计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许可材料抄送市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利用机动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

第三章阵地使用权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

  户外商业广告阵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户外商业广告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可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公共阵地使用权期满后由政府收回。

  第十八条 用于公开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规划,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划条件组织公开出让。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资质,双方达成的书面转让协议应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已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 纳入公开出让的非公共阵地业主在其阵地出让前,应与市财政部门签订协议,阵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的60%逐年返还业主。

  以自行协商方式确定非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由使用人持业主同意协议出让的相关证明,与市财政部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缴纳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按同类区域上一年度户外广告阵地公开出让平均成交价的60%缴纳。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以下列情形核定:

  (一)电子显示屏广告(非户外招牌广告类)的设置期限为六年;,高立柱广告的设置期限为五年,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三年;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设置期限按照出让协议执行;

  (二)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三)户外招牌广告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阵地和户外招牌广告阵地不纳入公开出让范围,免缴阵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33/T700-2008)和建设安全法规、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户外广告使用灯光照明设备的,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车辆驾驶安全;利用公共汽(电)车车身设置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

  第二十五条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只允许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一处户外招牌广告,不得多处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幢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其招牌广告应按一体化指示牌等形式统一集中设置,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标识;

  (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与建(构)筑物及相邻户外招牌广告的高度、形式、造型、色彩等应当协调统一;

  (三)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安全、整洁、完好、美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画面不得空置。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满后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

  设置许可期满后纳入公开拍卖的广告阵地,其设施可以由原所有人与中标单位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协商转让。协商不成的,由原所有人在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当日拆除。

  因城市建设、城市景观需要,拆除经批准的户外广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 公益广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规划定点,实行“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统一安排发布。

  第三十条 需临时发布公益广告的,可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规划部门,在征得户外商业广告公共阵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利用户外商业广告阵地予以发布。广告阵地使用权期限相应顺延。

第六章 发布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向市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依法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发布。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广告,不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已取得相应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

  (四)按本办法规定已经取得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通工具类广告除外);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发布户外广告,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所规定的期限。到期需继续发布或户外广告内容有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市工商部门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六条 经市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和语言文字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损害城市市容环境,损害城市形象。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行政执法、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等行政处罚。

  市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拆除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时,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将案件事实移送市规划部门进行影响规划程度的认定。市规划部门应在七日内作出认定。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市规划部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有关规定的,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市规划、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和违法户外广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抄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人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建、构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构筑物)上的空间位置(包括交通工具等外表)。

  (二)公共阵地,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绿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地,以及交通工具外表等空间位置。

  (三)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以及交通工具外表等空间位置。

  (五)户外商业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户外广告。

  (六)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各类公益活动的户外广告。

  (七)户外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广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发布的《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和2006年6月29日发布的《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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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2000-12-18

教基[2000]40号


  由教育部和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共同主办,中国科协承办,面向全国中等学校学生,以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为主题的“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自今年4月启动后,经过各地认真评选、推荐,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送了中学生科技项目488件。经过27位(其中3位院士)科技专家、学者的认真评审,最终确定176个获奖项目。这些项目涉及植物、动物、生命科学、微生物、药学与健康、环境、化学、物理、数学、地球与空间、计算机和工程技术等学科领域。这些获奖作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当代中学生科技教育的水平和发展现状,为不断提高我国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水平作出了贡献。为了表彰这些获奖中学生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现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的学生及所在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决定对所有获得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的学生及其所在学校颁发奖金(奖金发放由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落实),予以奖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的获奖学校加强指导,要保证所获奖金主要用于学校继续开展科技教育和科技活动。
  希望各地要在此次“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对获奖的学生要积极予以扶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同时要不断探索并形成有效机制,促进青少年学生科技教育和科技活动深入发展。

“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学生及学校名单

一等奖1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杨宗宗   我国首次发现小花鸟巢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中学   


二等奖22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曹鹏飞
用热脉冲法测定植物蒸腾水量
北京市第六十五中学

宋颖健
多功能教学演示音乐计算尺
北京市电子工业学校

汪萌
菊花的脱毒培养
北京东方德才学校

盖神
有机化合物的不饱和度及其计算公式的推导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穆迅
冰下、水上电动轮式牵线拉网机
北京市密云水库学校

刁玉鹤
采用生物电阻抗分析法和膳食调查对中学生营养状况分析
北京景山学校

张弛
电脑厂商的生产与销售的问题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一中

严奇琦
软件超级信息管家
上海市市西中学

胡军
智能电脑管家
上海市邮电学校

金如君
用人发合成L——胱氨酸锌的研究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

王之任
赝币问题的新发现
复旦大学附属中学

孙涛
试用落叶培育食用菌的实验
天津市津华中学

张帆
柴油三轮农用车防盗器
天津市宝坻县第四中学

贺霞
向日葵向光性的探讨
内蒙古包头铁路第五中学

常美惠
线控滤光镜电焊帽
辽宁省阜新市第二十四中学

王智笑
海难个人救生装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中学

赵冕
微质量光学扭秤
浙江省绍兴市第一中学

陈宏
智能机器人足球对抗赛AI程序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徐丰
四驱车底盘前部及龙头的改进
河南省郑州市第七中学

左亲
一种野生鱼类(斗鱼)的研究和利用
湖南省湘潭县第一中学

苏茂
数字比例无线电遥控机器人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

张毅
《超速音式新英汉词典》(中学生用)
云南省德宏州民族第一中学




三等奖48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闫莹莹
对北京麋鹿苑糜鹿生存环境的调查与思考
北京市第十三中学

杨荣
人类IL一15基因修饰瘤苗与T细胞过继疗法联合作用对T39荷瘤小鼠的治疗作用
北京景山学校

余飞
两维驻波演示装置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孔幼博
安全气筒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王蓉
健身按摩椅
上海市卢湾区私立永昌学校

唐玲
由上海地区环棱螺生物学测定看其资源保护
上海市第二十五中学

刘羽
校园个人信息存储钮扣
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郑道林
暗线探测器
上海市向明中学

杨君予
单片机控制跑车
天津市新华中学

李经晨
防水门坎
天津市惠明中学

张琼
光卡打孔机
天津市第四中学

鲍勇阳
液体折射率测定仪
天津市第四十三中学

杨超
附加式电烙铁加锡器
天津市崇化中学

刘晓君
解除仙客来夏眠实验研究
山西省太原市37中学

王剑飞
多功能系列字画笔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中学

闫冰
探索植物为什么产生电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

孙永新
密度天平
内蒙古赤峰市乌丹师范学校

王胜男
西瓜丰产新方法
内蒙古敖汉旗高家窝铺乡中学

唐雷
万向虎钳
辽宁省阜新市第二十四中学

谭露
快速寻星(通信卫星)装置
江苏省苏州市第一中学

王森
即饮保温杯
江苏省南京市南湖二中

韩俊
钢瓶自动关阀机
江苏省昆山市第二中学

何佳仪
输液示警器
江苏省苏州市一中分校

翟宇轩
Win Maskant 2000
江苏省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

戴贤松
一个组合几何极值问题的研究
安徽省肥西师范学校

李丹
单摆式向心力演示器
福建省厦门第一中学

叶(王比)婧
吉安地区野生食用植物调查
江西省吉安市白鹭洲中学

谭莹
易安装活合页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初级中学

陈超
泰山鳞伞的人工驯化及优质高产栽培研究
国家计生委泰安人口学校

来庆玲
《辣椒剪枝技术》经济效益好
山东省青州市口埠镇中心初中

刘敏
水催化碘与金属反应的实验探讨
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

王宇轩
万码无忧
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

陈彬
区域屏显放大镜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高级中学

赵秋迪
从气候适宜角度分析三峡地区旅游资源及其优势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高级中学

王婧
远距离遥控自动开关
湖南省茶陵县第一中学

徐磊
“太阳能育秧盘”的研究与应用
湖南省沅江县第一中学

逯瑶
可调式开盖器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谭升平
3.5寸软磁盘清洗器
广西大学附属中学

薛应村
蜂王浆的高产--继箱无王产浆法
广西贺州市高级中学

陈于思
实验报告--土壤渗水情况测量
海南省海口景山学校

杨静
《中学生接受预防AIDS、性病健康教育可行性调查及效果评估》
四川省遂宁市职业中专学校

曾昱
绿化与热岛削弱之关系模式--德阳市区城市热岛的调查
四川省德阳中学校

尚嫒
河流城区段DO与BOD的失衡与复衡
四川省德阳中学校

李莉莎
手摇式快速玉米脱粒机
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一中

岑雯洁
隔层寻位器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矿务局第一中学

杨绍
PC外置IDE接口
云南省昆明第十二中学

周艳
一个不等式命题的猜想及其推广和应用
青海省平安县平安中学

潘静
遥控直升飞机训练架
新疆石河子市第二中学



提名奖95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皮德义
微型智能机器人
北京市第四中学

任轲
方便小钢锯
北京市三帆学校

张霞
考卷配页机器人
北京第二轻工业学校

许晓汲
关于道路岔口交通的设想
北京市第一零一中学

李航
自定义简易指令集微型可编程学习机
北京市第四中学

杨丹
紫甘兰酸碱度指示剂
北京市宣武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姜南
JP-831学习、实验、调试、开发单片机系统
北京市印刷学校

张一凡
高锰酸钾粒流线演示器
北京市第十五中学

余飞
可调光偏振望远镜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郑裕达
车桥(机动立交桥)
上海市闵行中学

朱哲明
全自动饮水器兼盲人口杯
上海市浦东格致中学

龚杰
全国联网遥控器
上海市行知中学

李云霞
不同颜色对昆虫的引诱力
上海市虹口中学

林田
为了绿色家园--环保志愿者网站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王小君
平面倾斜测量仪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张宇
农作物方便卡系列
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

宋晓林
多媒体课件——原电池
河北省威县师范学校

董霖崧
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杜仲的调查,引种和初步实验
河北省石家庄市第四十中学

刘海静
双向压面器
内蒙古赤峰市乌丹师范学校

郝若谷
便携通风橱
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第三中学

任瑞
矮牵牛有性杂交对花色的影响
内蒙古包头铁路第五中学

王伟炜
防超重信箱
内蒙古包头市第九中学

凌子龙
接触式眼药瓶
黑龙江省佳木斯育才高级中学

褚欣欣
便携式旅游桌
黑龙江省鸡西市育才中学

赵翼飞
多用扶手架
江苏省苏州市新区第一中学

李璐
提示报警门铃
江苏省姜堰中学

范永琨
新型安全电动门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永理
新型光学实验仪
江苏省南京市第二中学

黄泽军
双层打气筒
江苏省启东市大江中学

贾利港
家用玉米脱粒器
浙江省新昌中学

苗赞
浙江省余姚市古树名木分布现状的考察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中学

吕冠铮
化学演示实验多功能提篮
浙江省缙云中学

马力
对秦山核电站对周围地区核污染现状的调查
浙江省元济高级中学

方涛
龙岩素心兰的组织培养
浙江省桐乡市高级中学

沈亢伟
全自动图像动态记录系统
浙江省杭州市艮山中学

濮一楠
高低可调车刀架
浙江省杭州市艮山中学

徐中
函数图像软件
安徽省合肥市第六中学

杨戈
节能水壶
安徽省合肥市职业教育中心

张杨
利用“人工授精”技术改良北极兰狐的试验
安徽省固镇县湖沟中学

张军
民用压井止漏阀
安徽省蚌埠市龙湖中学

陈彬
银耳熏磺污染环境的实验与调查
福建省古田一中

胡斌
多功能电子防盗门
福建省永定县城关中学

陈凌宇
自由落体运动时间测定仪
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

曾丽伟
天象、地震、水位
福建省莆田县第六中学

黄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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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27号


现发布《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加强对融资租赁事业的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融资租赁系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设备,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内容,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构成的融资性租赁交易。
  第三条 融资租赁业务由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是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二章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三)有合格的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
  (四)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六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具有符合下列规定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一)省融资租赁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同时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应另有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二)市(地)融资租赁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800万美元, 其中中方出资不得低于50%。外方应承担融通优惠利率贷款的义务,并在合资经营的合同、章程内订明。
  (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应设立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省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市(地)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
  (一)申请设立省融资租赁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审查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二)申请设立市(地)融资租赁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市(地)分行审查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审核批准。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可以设立单独核算的融资租赁部。融资租赁部可以享受融资租赁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资本金以及经营场址、经营范围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固定经营场址等事项;
  (四)验资证明;
  (五)公司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六)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开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凡经批准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出口经营权,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对擅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章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国内各项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推荐、代理国外租赁机构、全国性租赁机构的有关融资租赁业务;
  (三)与其他租赁机构联合办理各种租赁业务;
  (四)办理融资租赁项目的有关贷款与投资;
  (五)经批准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公司,可办理进出口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与租赁直接相关的外汇业务;
  (六)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融资租赁项目与租赁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用于工业、交通、农业、商业、旅游、医疗卫生、文教科研等行业的各种动产、不动产及其附属的产权和专有技术均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国家另有禁止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应列入各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承租人在向出租人提出融资租赁委托时,应当随附投资项目的计划批件。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进口设备融资租赁项目,凡以国家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向计划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分年用汇计划。用自有外汇及调剂外汇偿还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进出口设备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申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租赁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和金额;
  (三)租赁财产的用途;
  (四)租赁财产的交付、验收、设置和使用地点;
  (五)租赁期的起止日期;
  (六)租金的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租金的担保;
  (七)租赁财产的保险,维修、保养的责任以及毁损的处理;
  (八)合同期满对租赁财产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合同生效条件;
  (十一)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偿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保证:
  (一)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落实担保人。
  (二)担保人应监督承租人按时偿付租金或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款项;在承租人不能按时偿付时,担保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偿付责任;担保人履行偿付责任后,有权向承租人追偿所付资金及其利息。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签订的购货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对生效的购货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经出租人和供货人协商同意。

  第五章 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一)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对融资租赁财产拥有所有权,有权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内对融资租赁财产享有独占使用权,但以不损害出租人的所有权为限。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财产的交付与保管:
  (一)承租人选定的融资租赁财产可以由供货人直接交付承租人,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出租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供货人交付货款,以保证租赁财产的交付使用;
  (三)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地点验收租赁财产;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财产承担保险、保管、保养维修责任及其费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租金的收取与偿还:
  (一)出租人出租财产,有权收取租金,以补偿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而支出的货价、利息、税金、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二)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必须按合同规定如期偿付租金;
  (三)对利用外资和国内外汇贷款引进技术设备的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以外汇偿还租金。
  第二十三条 转租赁权与租赁债权的转让:
  (一)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转租赁的方式,开展租赁业务。
  (二)出租人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不影响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享有的各种权益。
  (三)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经得出租人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出租人未按购货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出租人应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出租人在租赁财产有效期内,应保证期租赁财产权益的合法性,排除第三人对租赁财产权益的异议,确保承租人正常享受对租赁财产的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的责任:
  (一)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保管义务,致使租赁财产损坏与损失的,工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卸、改装、抵押、转租、出售租赁财产,出现损害出租人的租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时,承租人有责任使租赁财产恢复原状或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日期、地点接受租赁财产,致使出租人增加保管、保养、仓储等费用支出时,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逾期交纳租金,应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租金总额的3‰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供货人的责任:
  (一)供货人违反购货合同规定,对延迟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不符时,应按购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购货人赔偿损失;
  (二)如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购货合同的追索权的,供货人未按购货合同规定交货时,承租人有权直接向供货人索赔,出租人也有义务协助承租人索赔。

  第六章 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按年末租赁余额的1%提取租赁业务风险基金; 金融系统融资租赁经营可按利差收入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租金,经财税部门同意,可根据不同租赁物在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和每期应付租金额,进入生产成本,不再重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租赁手续费,最高不超过租赁物总金额的1.5%。
  第二十九条 国际租赁进口的设备,按租赁物的特定用途申请减免关税。
  第三十条 承租企业可在归还银行贷款前优先偿还租金;承租企业租用进口设备,需用外汇支付租金的,可在出口创汇中先偿还租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涉及的其它有关融资租赁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