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36:24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3月28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城乡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动、组织和依靠群众,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第四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城乡结合,注重实效;
(二)实行基地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产业化;
(三)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绿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城乡义务植树活动;工业、农业、水利、交通、铁路、城建等绿化重点部门应积极做好本行业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公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义务植树法规和政策,发动和组织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
(二)履行植树义务有显著贡献的;
(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成绩突出的。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年满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和在校学生,由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主要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开展城镇公共绿地及公益性工程的绿化。在城镇,优先安排在主要街道、江河沿岸、小游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绿地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在农村,主要开展宜林荒山荒坡造林、道路绿化以及生态林、水土保持林等重点绿化工程建设,
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公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其他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下达的植树任务。
第十条 应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因故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向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每年3月6日至12日为重庆义务植树周。各级绿化委员会在义务植树周应集中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实行走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包栽植、包成活、包抚育、包管护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底前应将次年履行植树义务公民的人数按以下规定报送上级绿化委员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报送,区、县(市)属以下的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市级机关向市绿化委员会报送;
(二)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城镇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由居民委员会统计,向街道绿化领导小组报送;
(三)农村的公民,由村民委员会统计,向所在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报送。
第十四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适龄人数于年底前将第二年或者以后几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单位、乡、镇和街道。市级机关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所用苗木的培育和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于七日内向直接下达任务的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完成情况,接收检查验收,并逐级报送市绿化委员会。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将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实行建卡登记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义务植树登记卡应逐级建立到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履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凭据。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印制;
第十八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的权属归土地合法经营管理的单位所有;另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未成活前由栽种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理。成活移交后,由林权所有或者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由林权所有单位或按合同(协议)约定负担。
城镇单位和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所需的交通费、工具费等,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所必需的业务、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各级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必须专户存储,严格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禁止挪作它用,接受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绿化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年满十八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区、县(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可按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补栽,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逾期不补栽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一至二倍的绿化费。
第二十四条 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单位或个人。按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绿化领导小组、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义务植树活动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规定


锦政发[2004]34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各部门的大局意识和事业心责任心。克服目前存在的工作作风不深入、办事不认真不严谨的现象,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市政府要求:
一、树立大局意识,形成发展的合力。在事关全局的大事上,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和局部、眼前与长远的关系。要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顾大局而强调部门利益。
二、强化责任意识,提倡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市政府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事业心,工作中力求实效,杜绝推诿扯皮、粗心马虎现象,大力弘扬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树立一丝不苟、作风扎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塑造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缺席和中途退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主管市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加强对文件发放的管理,要保证随时掌握密级文件的去向;严禁制造、传播谣言。
四、压缩会议,精简文件。不能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通过小规模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得扩大会议规模;可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不再集中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就合并召开;召开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例会批准方可召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要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避免在会议上做无谓争论,影响会议的进程和质量。对各类工作信息简报要自检自查,可通过公开媒介获信息类的简报要坚决停发;有发送必要的简报,发送范围仅限于与工作相关部门,不得随意扩大;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5〕24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5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保险业要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当前,我国非寿险业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不讲理赔诚信、信誉声誉下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突出表现为车险理赔结案率偏低,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长,故意刁难久拖不赔等。这些问题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已经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成为制约非寿险业诚信建设的突出问题。保险业诚信建设是立业之本,发展之基,为推动非寿险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将“解决理赔难、树诚信形象、创理赔品牌”作为本年度非寿险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以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为契机,着力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强化监督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加强车险理赔服务的工作目标
发展是保险业的第一要务,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重视诚信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是非寿险业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单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诚信建设作为关系行业兴衰的大事来看,把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作为公司诚信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作为非寿险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要以诚信建设为根本,制度建设为基础,理赔程序管理为手段,通过整顿规范车险理赔工作,优化理赔环节,改进理赔服务,限时兑现理赔承诺,有效解决车险理赔服务差问题,促进非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全面协作,建立完善车险理赔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各保险公司既要控制理赔风险,建立理赔与承保相分离,定损与理算相分离,理算与核批相分离的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制订明确的车险核赔制度和理赔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制定车险理赔时效管理办法,健全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制度,又要提高理赔时效,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时限,清理烦琐过时的内部规定,减少理赔环节。要加强车险理赔集中管理和对核赔理赔的内部控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实行车险理赔集中管理的公司,必须处理好管理集中与服务前移的关系,不得以理赔集中管理为由拖延赔付。要根据公司实际建立车险理赔人员委派和考核制度、车险理赔质量考核制度、车险理赔督察回访制度、车险理赔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理赔调查权、审核权、审批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监督的机制,加强理赔权限管理,严格权限审批制度,提高内部监控水平,克服以赔促保、人情赔付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和建立车险理赔人员经常性的岗位诚信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增强车险理赔人员业务水平和诚信意识。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全行业实际,讨论制定车险理赔工作的行业标准,对外公布理赔承诺。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协调服务能力,以诚取信,以优质服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树形象。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地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强化广大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上能够上一个新台阶。
(三)各保监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监督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入手,做好对辖区内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认真督促保险分支机构落实总公司或行业制定的理赔承诺和服务标准。要建立运行有效的群众投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理赔投诉中的社会矛盾,积极宣传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发挥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倡导诚信理赔的良好风气,及时制定车险理赔监管的规章办法,切实加大对车险理赔环节的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创新,推进改善车险理赔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各单位可根据市场实际,探索车险理赔制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尤其要研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后,可能带来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案件激增的问题,不能因强制保险改革降低理赔质量,拖延理赔时效。应认真评估公估人或其他社会机构参与车险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定损和理赔环节工作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提高车险理赔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相关制度和审批标准,把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的隐性支出转变成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显性支出,整顿规范车险理赔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二)提高车险理赔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网上远程核赔、网上远程定损、全国连网通城通赔等现代高效的车险理赔服务手段,提高车险理赔的时效和质量。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车险理赔的督查督办制度,督促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建立符合诚信建设标准,提高车险理赔质量和效率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建立公司车险理赔督查回访制度,提高对车险赔案的复勘督查,堵塞理赔资金的流失,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同时,通过车险理赔回访制度的实行,增加了解市场和反馈客户意见的渠道,督促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对车险理赔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车险理赔人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对车险理赔操作流程、理赔工作时效、理赔服务品质、客户投诉处理等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重塑形象,杜绝车险理赔服务环节的失信行为
(一)各保险公司应坚持“保户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车险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错赔、乱赔、滥赔”等失信行为,扭转部分群众对保险业“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的负面印象。要在公司系统内对车险理赔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及时了解公司在车险理赔环节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认真整改,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各保监局要全面分析掌握本地区行业内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辖区内车险理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车险理赔全过程中误导欺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无理拒赔、无故拖延、人情赔付、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认真解决车险理赔环节中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要将推进非寿险业快速发展与保护被保险人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将集中性整顿与经常性规范紧密结合起来,严格依法执政,依法监管,推动保险业诚信制度建设,利用各种监管手段,确实有效地解决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争取在2004年底的基础上,把辖区内车险赔案的结案率提高5至10个百分点,同时使当地群众对车险理赔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投诉率有明显下降。
(三)各单位要严厉打击假赔案和其他车险理赔中的诈骗行为,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单位应关注和研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案件,总公司应及时分析新情况和新问题,予以业务指导,各保监局应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协调相关部门,将建议和意见上报。
各公司、各保监局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前上报我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