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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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1996年4月15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市城区。
  第三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所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街道办事处在所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对违反《条例》一次性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独立实施处罚;对一次性罚款超过500元的违法行为,应上报区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四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外,处以下罚款:擅自拆扒临街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按立面面积处每平方米150元罚款;占用道路修砌踏步阶梯,处每平方米20至50元罚款;扩大占道面积,处每平方米20至50元罚款。
  第五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每延米500元罚款。
  第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在鞍山市城区道路及两侧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或放置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责令立即摘除,并处每处200至300元罚款;拒不摘除或拖延的,可对物品予以没收。
  在道路两侧种植农作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平方米100至150元处以罚款。
  擅自在道路及其两侧堆放物料、设置加工场点,责令限期清理,并处每处500至1000元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可没收物料、加工工具及设施。
  第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基建施工现场不实行围挡作业或围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设围栏面积,处每天每平方米5元罚款,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设施、机具、材料不覆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未拆除临时建筑、设施和清理现场的,逾期一天处200元罚款;在围栏外堆放物料和施工作业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处罚。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陈旧、破损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每处100至500元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的,处每张(处)30元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饭店悬挂营业幌的,责令立即摘除。拒不摘除的,处每处100元罚款。
  第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对未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而设置临时建筑物或设施的,按占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擅自扩大临时建筑物或设施占道面积的,按扩大面积处每平方米20至50元罚款,责令限期拆除;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造型和指定地点设置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500至1000元罚款;拖延缴纳临时占道费的,责令其限期交纳,并从应交纳的最后日期算起,每日收取应交费总额3%的滞纳金,连续半年不交占道费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临时建筑物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单位要求进行景点美化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应装修立面面积,处以每平方米40元罚款。逾期仍不实施的,收回《临时占道许可证》,责令限期拆除。
  临时建筑物周围设置柜台、堆放物品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未使用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的,每发现一次处5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每发现一次处3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的,处100至300元罚款,责令立即取消,并可没收经营物品或经营工具。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露天集贸市场擅自扩大经营场地面积,或界限标志不明显、摊床不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每日处100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露天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界限不明显,车辆摆放不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每日处50至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居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每次10至3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50至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轮胎带泥污染路面,运输垃圾、残土及其它散体、流体无封闭苫盖设施沿街遗撒;畜力车不带粪兜、牲畜粪便遗撒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污染物,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和按污染长度每延长米处5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无排水设施和临时水冲公厕,污水随意排放,残土、废弃物不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1000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施工现场未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标准承担清扫保洁责任的,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排放基建残土及其它工业废弃物,或在雨天及雨停后24小时内排放基建残土及其它工业废弃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并处每车500至800元罚款或每立方米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市区内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畜禽,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每只10至2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清掏下水道、工程井及其它窨井,污物没有立即清运,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从堆放之日起,每日处100至300元罚款。
  安装电柱、标志杆、广告牌等产生的残土不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至200元罚款。逾期不清除的,每超一天加罚50元。
  栽植、整修树木花草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当天不清除的,责令立即清除,并从第二天起,按每日每平方米污染面积100至15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火车站、汽(电)车始末站、停(存)车场、公园、风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不及时,垃圾堆积一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每次处200至500元罚款或按垃圾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各类商业摊、亭、棚、点四周5米范围内有垃圾、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30至50元罚款。
  早、夜市场超过规定散市时间半小时后未清理完场地,运走垃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每次处200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均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在雪停后24小时内将积雪清扫干净。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拒绝承担扫雪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按责任面积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单位责任人处50至100元罚款。
  不及时清除积雪或扫雪质量达不到标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面积每平方米处5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未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排卸基建残土(含居民自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每台(次)处200至400元罚款,或按残土量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将排卸的残土、垃圾清运干净。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医疗等单位的垃圾、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或未经鉴定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每次处3000至5000元罚款。
  在市区内设置临时垃圾排放场和储粪点的,责令限期取消,将垃圾粪便清除干净,并处500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擅自侵占、拆除、破坏、移动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设施造价30%至50%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经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建筑和设施,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统一制式证件,佩戴标志,查出违法行为时,应出示证件,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时,应下达《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实施的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所罚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不服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自接到《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及旧堡区各建制镇可依据《条例》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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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规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


县、乡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规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军区令部



为了加强县(市、区,下同)、乡(含镇、厂矿、街道,下同)人民武装部建设,实现民兵、预备役工作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的宗旨,应着重于提高人民武装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从严治部、依法治部,科学管理。
二、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的方针,应当把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坚决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三、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的原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四、县人民武装部是本辖区的军事指挥机关,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一)县人民武装部的工作职责:
1、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2、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3、负责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4、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工作;
5、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6、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
7、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8、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10、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项任务。
(二)县人民武装部基本设施分为办公区、家属区、武器库区和训练基地区。
办公区
1、值班室。应悬挂《值班员职责》、《值班轮流表》,张贴全国、本县地图;有值班登记本、会客登记本。室内用具、营具摆放整齐有序。
2、办公室。应配有办公桌椅、文件柜、衣帽架,悬挂工作人员职责,营具摆放有序,室内清洁卫生。
3、会议室。应配有桌椅。室内布置庄严、整洁、大方。
4、作战资料室。应配有桌、椅、柜、架和图版。资料柜内应有“七表”,即:民兵组织统计表、民兵武器装备实力统计表、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表、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表、应征公民预征对象兵役登记统计表、征兵工作有关数字统计表、民兵军事训练统计表。“三案”,即
:战时兵员动员方案、民兵武器库安全联防方案、民兵应急分队执勤行动方案。“三卡”,即: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基干民兵登记卡、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卡。“两册”,即:专职人武干部花名册、基干民兵花名册。图版上应有“四图二表”,即:本县基本概况图、基干民兵组织分布
图、基干民兵抢险救灾方案图、民兵应急分队集结开进行动示意图;战时动员潜力一览表,基干民兵营、连编制序列表。
各种资料、图表,应数字准确,表图统一,书写工整。有预备役部队的县人民武装部,要有预备役部(分)队编制序列、兵力分布、数量质量统计和集结、机动方案及有关图表资料。
5、保密档案室。应悬挂保密员职责和保密守则;配有保密档案柜、灭火报警装置,安装保险锁。
6、阅览室。配有桌、椅、柜、架、报刊、杂志、书籍及文化娱乐器材。室内布置合理,物品摆放整齐。
7、储藏室。主要存放营具、灶具。营具、灶具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
8、器材库。配有货架、账目、标签、出入库登记本,器材要由专人管理,分类存放。
9、物资库。配有货架、账目、登记本,物资要由专人管理,分类存放。
10、主副食库。有账目、专人管理,堆放整齐、干净卫生。

11、车库。有标牌、地沟、消防灭火设备。
12、宿舍。有门牌、门帘,室内整洁卫生。
13、食堂。有饭桌、凳子和碗柜,有卫生管理制度,有流水洗碗和防蝇防鼠设备。灶具、用具放置有序。
家属区
1、家属区与办公、武器库区分开,达到院容整洁,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无垃圾。
2、有家委会,有管理制度,并开展“五好家庭”活动,达到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风气正,无争吵等不良现象。
3、有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经常保持院落清洁。杂物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
武器库区
1、库房建设符合规定,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库区周围建有三米以上的围墙,墙上架有铁丝网。库房“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双门双锁”齐备完好,有干湿温度表和防鼠设备,避雷,消防报警设施齐全,有狼狗。
2、武器、弹药、装备分库分类存放。堆垛稳固整齐,排列有序,标记明显,做到“一垫五不靠”,即:下垫枕木,四周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达到“六清”,即:品种清、批次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四无”,即: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
差错。严禁混存。
3、值班室应悬挂保管员、警卫员职责和库房管理制度。有武器、弹药、装备出入登记本;有值班日记和各级人员检查库房登记本。
4、警卫人员、保管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专职专用,不得随便改做其它工作。
5、民兵武器仓库,要坚持干部住库制度,实行昼夜值班。值班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武器库绝对安全。
6、县政府分管武装工作的领导每月、人武部领导每周、军械助理员和保管员每天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别天候时,保管人员应对仓库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训练基地区
1、民兵训练基地,是保障民兵进行军事训练和利用训练间隙进行生产经营、开展以劳养武的场所。
2、民兵训练基地应达到“两能、七有”,发挥“三个效益”。“两能”,即:能进行训练,能生产经营;“七有”,即:有宿舍、操场、战术场、射击场、电化教学室、伙房饭堂、库房;“三个效益”,即:发挥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3、生产经营要有项目、执照、门牌。坚持依法经营,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工作和基地的再建设。
4、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陕政发(199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科学管理,保证基地设施、物资和器材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规章制度
1、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国防、形势战备、艰苦奋斗、安全保密、条令条例教育制度。
2、军事训练。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备课示教、评教评学、登记统计、训练保障、考核验收、总结评比等军事训练制度。
3、装备管理。建立健全交接保管、检查验点、登记统计、动用使用、擦拭保养、退役报废、评比奖惩等装备管理制度,达到“三化”(制度化、经营化、科学化)标准。
4、工作计划。部及科(室)根据上级指示,从实际出发,制定年度、季度和月份工作计划或专题工作计划,并报军分区和地方政府机关。
5、会议、汇报。人民武装部通常每月召开一至二次部务会,科(室)每周召开一次科务会。汇报须及时、准确。凡属军事行政工作都要按有关规定向军分区汇报。
6、考勤登记。登记上下班、请销假、深入基层、组织训练和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各科(室)每周考勤一次、县人民武装部每月考勤一次。
7、请假销假。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接时销假。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应分别向分区、县(市、区)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8、各类值班。人武部实行行政和武器库昼夜值班制度。行政值班员由科以下干部轮流担任;武器库值班,由科以上干部住库值班和警卫保管人员共同担任。节假日由科以上干部住库值班。
9、安全保密。实行安全责任制,重点抓好预防训练、车辆和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失火、秘密文件丢失等事故的发生,达到年度不伤人、不毁车、不丢枪弹、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10、工作交接。建立健全文件、资料、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移交制度。
(四)战备训练
1、战备工作落实。作战、执勤、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兵员动员等方案完备,措施落实;各种战备资料健全,战备物资保管良好;县人民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及预备役部队,能按时执行战斗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
2、军事训练规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人民武装干部要严格按照训练大纲和上级的要求,在基地组织实施。
3、组织计划周密。安排训练,避忙就闲。集中人员、时间,严格按规定完成训练课目。训练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事故。
4、熟悉武器装备。部领导对所属主要装备、科以下干部对所属装备,做到“三熟悉”即:熟悉基本性能,熟悉数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军事干部要达到“四会”即: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五)作风纪律
1、政治纪律严明。人民武装干部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2、组织纪律性强。服从组织分配,听从组织指挥,执行上级指示坚决。清政廉洁。无行贿受贿、贪污等不良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
3、工作作风紧张、扎实。按照快、准、细、严、实的要求,狠抓点滴养成。无违法乱纪、顶撞领导、不请假外出等不良现象。人武干部不准酗洒、赌博、参加迷信活动。
4、仪容仪表严整。人民武装干部在上班、组织训练、参加集会和外出执行任务时,一律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武装干部专业符号。着制式服装,应符合着装规定。参加地方集会应列队前往。
5、内务秩序良好。坚持一日生活制度,按时上下班。机关整洁卫生,秩序井然。
6、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奖励与处分的规定,凡适宜人武部实施的条款,要认真贯彻执行。

(六)生活管理
1、食堂管理良好。炊管人员思想好,技术精;饭菜有花样,伙食改善好;勤俭节约,帐目清楚;清洁卫生,无食物中毒。
2、财务管理严格。达到“三好五无”,即:执行标准好,经费计划好,发扬民主好;无贪污盗窃,无虚报冒领,无错账差款,无私借公款,无浪费开支。
3、物资管理规范。营房、营具、设备有账目、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发使用。
4、营区管理正规。营区规划整齐,绿化良好,公共设施齐全。院内秩序井然,保证安全。厕所、畜圈符合卫生标准。
5、文体生活丰富多彩。无看黄色录相和淫秽书刊等现象。
五、乡(镇)人民武装部属于国防体制的的组成部分,是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基层指挥机构。
(一)乡(镇)人民武装部的工作任务
1、按时完成年度整组任务,确保整组工作落实。连、排、班建制齐全,编组合理,人员落实,干部齐强,官兵相识,制度健全。基干民兵年龄结构合理,退伍军人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2、负责民兵政治思想教育。坚持以增强国防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四课”(即每季度一堂政治课)教育,对民兵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教育,提高政治觉悟。
3、按规定落实参训人员。做到无漏训、重训、替训现象,负责参训人员误工补帖的筹措。组织民兵参加战备执勤,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护厂、护村、护林和巡逻放哨活动。
4、完成年度征兵工作。做好适龄青年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落实优抚政策,解除服现役战士的后顾之忧;按时完成年度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
5、积极组织和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民兵在生产建设、移风易俗、学习科学文化、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突击作用。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努力减轻政府和人
民群众的负担。
6、负责检查督促民兵营(连)部的基础建设。按照“七有”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抓好落实。
(二)工作秩序
1、工作计划。根据县(市、区)武装部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好年度工作规划,安排好季度、月份工作、学习和活动,并负责抓好落实。
2、办公、会议。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不推诿、不拖拉、不误时、不误事。每月召开一次民兵营、连长碰头会,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置工作,处理有关事项。
3、请示汇报。凡不属自己职权范围的事情,都必须请示报告,不提各行其是,自做主张。一般每月向县人民武装部汇报一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4、请假、销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干事请假须经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应报县人民武装部批准;部长请假,要说明去向和事由,由县人武部领导批准。
5、安全保密。严密组织民兵训练执勤,加强训练期间的武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武器装备的丢失、损坏。对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应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严防失密泄密。
6、工作交接。干部调动工作时,必须将工作完成情况和文件资料,配备的训练器材、工具和营具等进行移交。
7、抓点检查。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抓好一个行政村的民兵连,作为乡人民武装部的民兵工作联系点。坚持用典型指导工作,每季度对各民兵连的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落实。
8、开展活动。建立和坚持各项活动制度,紧密配合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重大节日,有计划地组织民兵开展活动。活动应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增强民兵工作的活力。

(三)基础设施
乡人民武装部的基本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抓好落实,逐步达到“六有”:
1、有办公室: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桌、凳、柜齐全。室内悬挂乡人民武装部职责、部长职责、干事职责和请示报告、学习、会义、开展活动等制度。字体、式样统一、排列有序。
2、有门牌:悬挂××县××乡人民武装部。
3、有会议室、资料室:配有固定使用的桌椅和资料专用柜。资料、图表的存放和布局,要规范统一。资料柜应有民兵组织统计表、基干民兵花名册、普通民兵花名册、基干民兵登记卡、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预征对象登记卡;有基干民兵营、连简史,民兵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历
年征集新兵数量、质量统计;民兵工作大事记和《解放军报》、《陕西日报》、《中国民兵》、《西北民兵》。
4、有各种工作图表:资料室要悬挂“一图”:基干民兵分布示意图;“一案”:民兵执勤行动方案;“四表”:基干民兵数量质量统计表,民兵营、连编制序列表,退伍军人预备役情况统计表,退伍军人开发使用一览表和以劳养武企业情况简介。
5、有年度工作规划:应根据县人民武装部年度工作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季度工作、学习、活动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6、有以劳养武企业:应建立乡镇武装部管理的,以基干民兵、退伍军人为主体的,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济实体。经费管理使用良好,无浪费、贪污、挪用现象。
(四)作风纪律
1、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持和发扬优良作风。
2、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不准酗洒、赌博、参加迷信活动。
3、乡人民武装部要重视和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坚决纠正违法乱纪等不良现象。
(五)着装、举止 1、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在上班时间、组织训练、参加集会和外出执行任务时,一律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武装干部专业符号,帽徽、领花、肩章缀钉要符合规定。 2、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外套风衣、皮夹克,不得军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
准蓄长发、留胡须,不得插手、袖手、背手。外出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3、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或姓名加同志。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
4、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讲文明,有礼貌。进见和遇见上级人武系统的领导干部时,应当敬礼;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接触时,应当敬礼。
六、民兵营、连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基础,是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基层单位。各级人民武装部必须在抓基础上下功夫,使基层民兵营、连做到组织落实,官兵相识,制度健全,资料完整,活动经常。在基础建设上应逐步达到“七有”:
1、有营、连部(发兵活动室或青年民兵之家)
2、有牌子和队旗(连或营的门牌:××县××乡××村民兵连队旗)
3、有连队简史(组建时间,民兵组织变革情况,历任干部变化情况,服现役人数及复退军人数)
4、有职责、制度(连长、指导员职责;学习活动、例会等制度)
5、有年度工作规划(整组、训练、政治教育、各种活动等)
6、有民兵编组序列表
7、有图书资料(报刊、书籍、民兵工作资料、民兵花名册、会议记录)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兵组织整顿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组织建设,提高民兵军政素质,实现民兵工作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促进民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做好民兵组织整顿,是加强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三条 民兵组织整顿,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控制数量,担高质量,突出重点,打好基础的方针。
第四条 民兵组织整顿,必须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查结合;坚持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民兵组织整顿,要把政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做好政治审查,纯洁队伍,确保政治素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民兵组织建设的基本任务:巩固健全民兵组织,纯洁民兵队伍;配齐配强民兵干部,提高民兵素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团、营、连部建设。在基干民兵组织中建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成建制活动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基干民兵要按照调整规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统一领导进行编组、整顿。逐步形成以地区为单元的各类专业技术兵合成储备基地,使专业技术分队的布局与训练基地建设相一致,专业技术兵的储备与动员任务相结合。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武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整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以广大民兵为重点的国防教育,增强民兵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
第九条 加强民兵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的主要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信念,民兵的性质、任务等教育。提高民兵的政治觉悟,增强反腐蚀、反渗透、反“和平演变”的免疫力。

第三章 组建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都应建立民兵组织。乡、镇企业可根据民兵人数也应建立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适龄人员够建一个基干民兵班或排的,原则上都要建立民兵组织。
商业、服务等行业,可按系统或者选择人员集中、工作基础好的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兵组织或者进行预备役登记。
个体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了一定的发展。考虑到民兵的性质和个体企业现实状况,个体企业不宜建立民兵组织。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和城镇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单位,一般不建立民兵组织。但应按照规定,对符合年龄条件的退伍军人和与军队专业对口的地方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一类士兵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士兵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身体健康的适龄公民。具体标准,按照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和应征公民体格评选条件执行。凡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
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第四章 编组原则
第十四条 民兵的编组原则,应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进行编组。各地在民兵编组时,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科学编组。
第十五条 乡村的民兵编组,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民兵连,领导本行政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应分别编组。基干民兵以乡(镇)为单位编连,连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兼任,行政村编排或班。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只编普通民兵。
乡、镇企业,凡是生产比较稳定,适龄人员较多的,可单独编组民兵,归乡、镇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对人员少的企业中的适龄青年,符合民兵条件的应编入户口所在地的民兵组织。
第十六条 城市的民兵编组,属于大中型企业可按照适龄人数的多少,分别编民兵排、连、营、团。基干民兵一般编营、连,营、连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分厂、车间编基干民兵连、排、班。
第十七条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编组,要根据战时兵员动员和民兵就地作战的需要,按照便于管理、便于训练、便于技术兵员储备,有什么装备就编组什么专业技术分队的原则进行。在农村可以县为单位编组二、三种专业技术兵。一种专业技术分队可编在相邻的几个乡(镇)。在城市
可以厂矿企业为单位编组一种专业技术分队,也可按行业、系统或大厂带小厂,就近联片的方法编组专业技术兵。对技术复杂、训练难度大的专业,还可在市区范围内抽编专业技术兵。配发高炮的重点人防城市和防空要地,应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和对空作战的要求,以市区为单位编组民兵
高炮营、团,并建立健全指挥机构。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同人防专业分队、交通战备专业分队的性质、任务、要求不尽相同,在编组民兵时,一般不要将已编入人防、交通战备专业分队的人员再编入民兵组织。
第十八条 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为便于活动和训练,编组应相对集中,一般应在女青年较多的单位单独编班或排。女民兵人数应以县(市、区)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0%左右。
第十九条 民兵应急分队应采取赋予任务的办法,主要在大、中城市、县城和重要目标附近及民兵工作基础好的单位基干民兵组织中落实。
对具有光荣革命传统和过去曾获省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民兵单位,应保留其原建制名称。
第二十条 民兵干部选拔、配备和任命的原则:
(一)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连(营)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授予荣誉称号或有突出贡献的民兵干部和兼职干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二)民兵连(营)长和教(指)导员分别配一正一副,女民兵较多单位,可增配一名女干部。在农村,民兵连长能专则专,能兼则兼。
(三)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四)民兵干部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共同管理,定期考核,结合民兵组织整顿,对民兵干部进行调整配备。
各级人民武装部门要加强对民兵干部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军政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要关心民兵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五章 整组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宣传教育、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合点验等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兵组织整顿的方法,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民兵整组的时间安排和具体做法,要围绕中心工作,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做好充分准备,培训骨干,实施计划,突出重点。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在民兵整组中的主要任务:
(一)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部署安排和要求,拟制整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编组原则、整组重点、工作时限、方法步骤及要求;召开专职武装干部会议,布置任务,培训骨干,统一认识,明确做法;深入民兵连队,检查指导,防止走过场;组织检查
验收,搞好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及时上报整组工作总结和民兵组织实力统计。一个县(市、区)的民兵整组工作,在时间安排上,相对集中在一个月内进行。
(二)基层人民武装部: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拟制整组工作实施计划;召开民兵干部会议,传达上级实施方案,部署整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做好宣传教育;对民兵连队进行具体帮助指导,审批出入转队的基干民兵和调整任免民兵干部;组织点险,整理资料,总结工作
,按时上报民兵组织统计表。时间一般在十天至十五天内完成。
(三)民兵连(营):召天民兵干部会传达上级对整组工作的要求,做好计划,摸底排队;对全体民兵和适龄人员进行民兵性质、任务及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青年当民兵的自觉性和光荣感;在摸底排队的基础上,由民兵所在单位领导把关,做好出入转队,编组配干;以行政村民兵
连为单位,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布置任务,健全活动制度,完善各种资料。民兵连(营)的整组工作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尽量利用空闲时间进行。整组期间主要是民兵干部进行活动。对每个民兵,只要求参加二、三次集体活动。整组时间,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

第六章 整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民兵整组效果,各级应进行检查验收。军分区对各县(市、区)的整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二至三个基层单位进行抽查点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乡镇基干民兵连(营)普遍进行检查验收;乡镇对各行政村的民兵整组要全部进行检查,凡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必须在限期内补课。
第二十四条 集合点验一般以连为单位进行,其程序和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根据县(市、区)人武部赋予的基干民兵任务,宣布建制;由上级领导宣布基干民兵连(营)干部任职命令;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宣布各行政村民兵连干部和基干民兵排、班干部的任职并呼点民兵
;教(指)导员总结民兵整组工作,布置任务;上级人武部领导讲话。点验后,可开展一些适合民兵特点的军事、文化、体育活动和其它有益的社会活动。集合点验,一般不超过三个小时。普通民兵一般不搞集合点验,特殊情况需要点验时,可参照基干民兵点验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第二十五条 民兵组织整顿验收的主要标准:
(一)宣传教育广泛深入。采取多种形式对民兵干部、民兵、群众普遍进行了民兵性质、任务教育和国防教育,受教育面达到百公之九十以上。落实了基干民兵的一堂政治教育课。提高了广大干部和民兵对新形势下搞好民兵、预备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当民兵的光荣感和自觉性

(二)严格掌握参加民兵的条件。凡参加民兵组织者,都应符合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保持了民兵队伍的纯洁。
(三)民兵编组合理。应组建民兵的单位均建立了民兵组织。专业技术分队布局合理,专业对口。女民兵编组符合要求,比例符合规定。基本达到了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要求。
(四)基干民兵质量高。把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和退伍军人都编入了基干民兵组织,基干民兵中退伍军人和经过军事训练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专业技术兵受训率达到进分之五十以上,年龄结构合理。
(五)民兵干部配备齐全。按照选配条件,配齐配好了各级民兵干部,所配干部能胜任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六)基干民兵连建有党支部。审批手续完备,分工明确,人员落实,有活动制度,保证民兵组织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七)落实了民兵应急分队。在基干民兵组织中落实了民兵应急分队,编组符合规定,布局合理,有活动制度,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行动预案。
(八)建立健全了民兵的学习、训练、会议等活动制度。各级民兵业务图表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九)集合点验落实。一般以连为单位组织基干民兵进行了集合点验,到点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干部、民兵知道自已编入的班、排、连组织,达到了官兵相识。
(十)领导重视。把整组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有专人分工负责,保证了民兵整组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各项工作真正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兵规范化训练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规范化训练,提高民兵军事素质,增强民兵作战能力和为战储备合格的后备兵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总参谋部《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兵军事训练,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坚持贯彻人民战争思想,立足现有武器装备和训练条件,着眼未来发展,本着突出重点,改进方法,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规范化训练。
第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是对民兵进行军事理论和作战技能培养的实践活动,是提高民兵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是储备合格后备兵员的重要途径,是民兵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建设,使民兵军事训
练工作纳入地方工作计划,保证训练落实。
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必须以干部、专业技术兵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从实战需要出发,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军区负责制定全省民兵军事训练规划,部署年度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民兵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民兵军事训练的经验;组织有关军事训练活动;承担县级人民武装部科以上干部和预提专职武装干部的培训;办好省人民武装干部学校;指导全省训练基地建设;
安排训练经费,印制、订购训练教材、器材。
第六条 军分区负责本辖区民兵军事训练工作,部署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民兵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组织民兵军事训练的活动及训练保障工作;负责县级人民武装部科(不含)以下干部、专职武干、教学骨干和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抓好教导队、
师属专业技术兵训练基地和县级民兵训练基地建设,指导乡(镇)以劳养武企业的发展;分配下发训练教材、器材和经费。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组织实施民兵训练计划,负责训练教材、器材的保障和管理,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和使用。组建预备役部队地区的人民武装部,协助预备役部队完成训练任务。
第八条 各级军政首长是军事训练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适时部署安排军事训练,领导部属贯彻执行训练方针、原则;协调训练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决定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和事项;部署训练任务、审定训练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训练落实;组织机关各部门做好训练保障工作
,保质保量完成上级赋予的训练任务。
第九条 司令机关是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负责安排民兵训练任务,指导、检查训练实施;组织集训、考核;制定有关军事训练规章制度;负责登记、统计、总结、报告军事训练情况,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军事训练的奖惩建议;负责军事训练保障的计划、组织、调配和管理。
政治机关要根据民兵训练任务和民兵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政治、文化活动工作,会同司令机关承办训练奖惩事宜和考核等活动。
后勤机关负责民兵军事训练中的经费、物资、弹药、油料的供应、管理和生活保障。

第三章 任务、对象、时间、内容
第十条 训练任务的分配原则。基干民兵的军事训练任务分配,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既要有利于坚持民兵制度、巩固民兵组织,又要符合平衡负担的要求。人口稠密、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的地区及重点人防城市适当多安排;组建有预备役部队的地区和贫困地区少安排;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报请省军区批准,可以减免当年的训练任务。
第十一条 训练对象与重点。民兵训练必须坚持组训一致的原则,选择年龄小,政治、身体、文化素质较好,家庭负担较轻的民兵参加。也可以组织符合民兵条件的企业技校学生和上岗前的新工人参加民兵训练,经考核合格后,编入民兵组织。
民兵训练的重点是民兵干部和专业技术兵。民兵干部主要是基干民兵连(排)长。没有经过训练的民兵干部,应在任职的当年或第二年内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专业技术兵训练要本着组、装、训、储协调配套的原则。主要抓好地炮、高炮、高机、通信、工兵、防化、侦察以及部分空军
专业技术兵的训练,储备步兵团属以下的技术兵员。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师属以上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比重。
第十二条 训练时间。专职武装干部60天;预提专职武装干部二年(由省人武干部学校培训);专职武装干部在普训一遍后,每年安排三分之一进行10至15天训练。基干民兵连(排)长30天。基干民兵20天。训练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可以按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每个训练日
按8小时计算。
训练时间是指用于民兵军事训练的时间,不包括集训往返时间和训练中节假日休息时间。利用民兵军事训练的时机,对参训民兵进行科技生产知识学习,应在军事训练时间之外安排,以确保民兵军事训练时间的落实。
第十三条 训练内容。严格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施训,不得随意减少内容或降低标准。要按规定完成实弹射击、实弹设掷、实爆作业。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指挥和教学法训练,达到能组织发兵训练和执勤,能带领民兵执行战斗任务;专业技术兵在搞好单兵专业技术
训练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协同训练,掌握执行战斗或保障任务的基本技术、战斗技能;步兵主要进行单兵技术基础训练,掌握担负战斗任务的基本技术和战斗动作。重点人防城市的民兵,除搞好技术、战术基础训练外,还应进行必要的应急应用训练,以适应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的需要。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训练形式。民兵军事训练必须统一组织,在军分区教导队(或训练中心)、县(市、区)训练基地集中进行。
第十五条 训练组织机构。训练时成立集训队领导机构。集训队设队长、教(指)导员和军事、政工、后勤组。军分区组织的集训,必须由副司令员或参谋长任队长,其它领导成员根据需要统一抽调。人民武装部组织的集训,队长、教(指)导员分别由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担任,各
组组长分别由人民武装部军事、政工科长和办公室主任担任。集训队其它工作人员,从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武干部、专武干部中抽调。
集训队队长、教(指)导员负责训练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军事组负责教学训练的组织与实施,政工组负责政治教育工作,后勤组负责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训练编组。根据行政区划、训练专业、参训人数及训练场地等情况,以班、排、连建制编组。
第十七条 训练时机。年度训练任务必须在当年的九月底以前完成。训练时机的选择,要本着服从于经济建设,利用农闲季节和生产淡季灵活安排。
第十八条 训练方法:
(一)突出重点,精讲多练。对主要训练内容,讲透练精。讲,要深入浅出,通俗简明,使民兵易学、易记、易用。练,要分步细训,反复练习。
(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按照先技术后战术、先基础后应用的步骤,由简到繁,由分到合,循序渐进,逐步提高。
(三)启发诱导,形象教学。要采取讲解、提问、示范、正误对比等方法,并尽量运用实物、图表、模型、幻灯、投影、录像等器材;进行形象直观教学。启发诱导民兵正确理解训练内容,准确做好所训动作。
(四)严格要求,耐心说服。训练中,对民兵每个训练动作都要严格要求,一丝不苟。纠正动作要耐心,切忌态度生硬、讽刺挖苦、严禁打骂体罚等现象发生。
(五)倡导竞争,鼓励先进。要把竞争机制引入到训练中去,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练兵和评比竞赛活动,运用目标管理的科学手段,把训练搞得既生动活泼,又扎扎实实。

第五章 教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教员队伍的组织。军分区要建立健全教学协作网,根据训练任务需要,统一在军分区范围内调配使用教学力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教学组,由军事科长担任教学组组长。在数量上,受训人员的比例通常不小于1:15。保证完成民兵训练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教员的选拔。以选拔军事素质好,有一定教学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热爱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现役干部、人武干部、专职武装干部为主,以民兵干部和退伍军人为辅。选拔时,要认真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根据需要由军分区或人民武装部发给聘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一条 教员的培训。教员任教前,采取集训、部队带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培训,使其达到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胜任教学工作。省军区要有计划地培训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军事干部,提高军政素质和任教能力。军分区要有计划地培训师属专业技术兵、
难度较大的团属专业技术兵应用课目的教练员。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训练任务需要培训好教员。各级要建立教员档案,保持教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六章 训练保障
第二十二条 训练基地。军分区教导队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训练基地应具备有宿舍、厨房食堂、教室、操场、射击场、战术场、库房等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根据专业兵储备规划,军分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对口的师属专业技术兵训练中心。教导队、训练基地必须
坚持以训练为中心、贯彻服务训练、保障训练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完善训练设施,改善训练条件,补助训练经费。
第二十三条 训练教材、器材保障。民兵训练通用的技术、战术、勤务及专业兵训练教材、器材,除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外,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第二十四条 武器弹药保障。民兵训练武器装备,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训练需要,从民兵武器装备中调用。轻武器人手一件,技术装备按班配齐,做到训练编组、装备配套,每人都有武器装备练习。
民兵训练弹药,由省军区统一下达指标,逐级分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参训人数、兵种专业,按训练大纲规定的实弹射击、实弹投掷次数和用弹标准使用。机动弹药主要用于教学示范、体验射击、枪代炮射击、矫正武器、检查考核。各种训练弹药均从民兵装备弹药中调拨

第二十五条 训练经费保障。民兵训练经费由民兵事业费开支。
参训民兵的误工补贴或者工资、奖金、福利、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按照《民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训练计划与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训练计划与制度。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民兵训练大纲》规定,周密制定训练计划,确保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备课试教制度。开训前,各级要组织教员按教学分工进行备课。授课前,要按照“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要求,组织教员进行试教作业。备课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
第二十八条 考核验收制度。每期训练,集训队要按照《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采取笔(口)试、实际操作、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等方法,对参训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省军区、军分区组织考核验收时,要尽可能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训练考核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奖惩制度。省军区对军分区、军分区对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对参训民兵按级组织检查评比,广泛开展争当神枪手、神炮手、技术能手活动,结合年度训练考核和年度工作总结,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对训练任务完成不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
肃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评教评学制度。训练期间要及时组织教员、干部和参训人员评教、评学、评估训练效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训练效果。
第三十一条 登记统计制度。经考核合格的参训民兵,由人民武装部按专业分类造册登记,统一填写基干民兵训练卡和基干民兵军事训练统计表,详细记载各个训练课目的成绩,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存入档案,登记要真实,统计要准确。
凡是带领和组织民兵训练的民兵干部、教员、骨干和退伍军人复训以及民兵应急分队训练,不能计入民兵训练任务。
第三十二条 报告制度。各级的训练计划要逐级上报。对训练中的重大问题,要专题报告。年度训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分析形势,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并将年度军事训练报告按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训练教材、器材使用管理制度。训练教(器)材要有专门库(室)存放,专人负责管理,健全审批、请领和出入库手续。对教(器)材分类建张登记,要帐物相符,存放有序。不允许将训练器材挪作它用或送人。训练结束时,及时将各种教(器)材收归入库。
第三十四条 训练武器、弹药管理制度。
(一)训练武器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收交和管理。午休和晚上集中入库保管,禁止训练人员自行保管。
(二)训练武器,每日训练结束后擦拭一次,每周末要分解擦拭一次。实弹射击或被雨水浸湿、沙土沾污后,必须及时擦拭,严防丢失、损坏、锈蚀、霉烂。
(三)严格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改变武器装备的性能和用途,严禁随意拆卸武器装备和爆炸物品;严禁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实弹射击后,及时组织验枪(炮),清理现场,就地销毁未爆炸的危险物品,清除事故隐患。
(四)训练弹药由军分区根据训练任务和用弹标准组织保障。贯彻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健全请领、审批、使用、核销制度。
(五)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时,必须由集训部门领导亲自组织按规范规定实施。指定干部发放弹药,监督使用。训练结束后,及时进行弹药消耗登记。剩余弹药清理收交入库,一律转为装备弹药,列入民兵装备实力统计。严禁私留、私存弹药或设“小仓库”截留训练弹药。


第三十五条 一日生活制度。
(一)坚持一日生活条令化。训练期间所有参训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令规定起居作息,自觉遵守着装、仪容、礼节、举止的规定,搞好内务、环境和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生活秩序。
(二)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训练期间,集训队要对所有人员到位、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认真登记。一般情况不许请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应按级请示,待批准后,方可离队,归队后及时销假。
(三)以身作则,模范带头。训练期间各级干部要坚持跟班作业,与参训人员同吃、同住、同训练,以身作则,做好表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5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汴政〔2000〕3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开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都可适用于奖励。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文种。
  第十条 意见文种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当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排列在前,其他机关签发人姓名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十)成文日期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圆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统称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应当使用规定的字体和字号。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 下级机关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注明理由。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上级机关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须经上级机关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部门需要请示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第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确有必要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商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联系工作确需行文,应当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二十二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系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首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名义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得将需要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报送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八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向来文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批复”。
  第二十九条 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数量。
  (一)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如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可长可短的要力求简短。
  (二)凡是可以用政府办公室文件解决的问题,不发政府文件;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文件;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下发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三)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周知性公文在新闻媒体刊播,不再另发纸质文件。
  (四)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政府转办。
  (五)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会议上已印发的,会后不再以公文形式重复印发。
  (六)上级的公文,如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可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防止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二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一级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办复的公文,呈报单位可向上一级机关提示催办。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不涉及人员、编制、机构、经费问题的,被请示的机关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指行政机关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份数报送公文。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九条 经审核,对符合《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公文,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由负责文秘工作的秘书长(主任)提出分办或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文秘部门负责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遇到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二条 公文运转由文秘部门负责,来文单位人员不得持件运转。凡送请负责人阅示、审批和送请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人员均应严格登记,各个环节都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办理,做到一般文件及时办理,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送批公文,如有关负责人外出,一般可隔过下传或者送代管负责人审批;不能隔过下传或者代批的,可采取专程送批等办法。
  第四十三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政府办公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对政府办公室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每月向政府办公室反馈一次办理进度。
  第四十四条 呈送公文,应当按照领导同志分工确定主批人,并送其他审批人阅知,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报负责人批示的公文,负责人应当及时批示。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五条 受理请示、报告,应当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受理并已办结的请示、报告,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由文秘部门根据负责人的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负责人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负责人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已办结的公文,由文秘部门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
查询公文办理情况,报文单位应当派人持介绍信到文秘部门联系,不得直接向负责人查询、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本机关收发的公文、会议文件及音像制品、出版物、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的有关材料等,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均需整理(立卷)。
  第四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九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三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制。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印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五十五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传递、管理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应当安装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使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个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应当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定期销毁。
  第六十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