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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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 第6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等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结果,现将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核查结果

(一)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均为13.5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步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半干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不按操作规程添加足量脱硫剂,监测系统中脱硫剂消耗量、烟气入口和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数值人为作假,致使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15.1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93.6万吨,平均硫分0.67%,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78%,综合脱硫效率6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39万吨。

(二)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

该厂现有两台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年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烟气脱硫设施经常开启旁路运行,二氧化硫经常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26.53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112.6万吨,平均硫分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8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万吨。

(三)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3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72万千瓦,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9年10月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脱硫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全烟气脱硫,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42.63亿千瓦时,燃煤量186.8万吨,燃煤平均硫份2.5%,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不足20%,二氧化硫排放量7.47万吨。

(四)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22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4万千瓦,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6年建成运行,采用两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经常停运,开启旁路运行,脱硫效率低。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17.4亿千瓦时,燃煤量77.9万吨,燃煤平均硫份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75%,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5万吨。

(五)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5.9万千瓦,其中11号和12号机组(单机装机容量均为14.2万千瓦)于1999年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7年12月建成投运,采用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技术。 2009年5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11号和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故障率较高,经常开启旁路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率高,测量数据失真,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严重。经核查核实,11号和12号机组2009年全年发电量6.84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63.68万吨,平均硫份0.84%,脱硫设施投运率46%,综合脱硫效率为39.1%,二氧化硫排放量0.52万吨。两台发电机组自享受脱硫电价后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2.4%和83.8%。

(六)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5台锅炉, 锅炉蒸发量450吨/时,其中1、2、3、4号为75吨/时,5号为150吨/时,采用氧化镁-电石渣浆湿法脱硫工艺,1、2、5号锅炉烟气脱硫装置为三炉一塔,3、4号为两炉一塔。该公司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原烟气无在线监测、出口在线监测数据人为设定上限,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5台锅炉燃煤量41.6万吨,平均硫份为2.99%,综合脱硫效率为50%,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万吨。

(七)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建成运行,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1号和2号机组从2008年开始享受脱硫电价、3号机组于2009年11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62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334万吨,燃用煤炭硫份2.1%,综合脱硫效率58%,二氧化硫排放量4.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严重超标。2009年2月至12月,1号和2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5.78%和90.87%。

(八)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四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其中一期两台30万千瓦于2000年建成投运、二期两台60万千瓦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投运。一期和二期烟气脱硫设施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运行,均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四台机组全年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59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280万吨,燃用煤炭硫份1.29%,综合脱硫效率72%,二氧化硫排放量1.6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严重。1号、2号、3号和4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全年投运率分别为97.37%、94.83%、91.26%和94.43%。

二、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 责成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二)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各机组(锅炉)应全额缴纳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将上述处理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燃煤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和脱硫电价执行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排污费征收以及脱硫电价扣减等有关情况,确保完成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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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0月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一、二级工业企业,部属各事业单位,部标准计量所:
为加强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交通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办法》、《交通部优质产品管理办法》,提高交通工业产品质量,特制定《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的认定工作。以往发布的企业标准也应清理修订后,按此办法进行认定。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部。

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认定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推动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交通部工业产品监督抽查试行办法》和《交通部优质产品管理办法》,促进产品质量与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路车辆机械(包括公路客车、挂车、半挂车;公路桥梁机械;筑、养路机械;汽车保修设备及路面检测仪器等)、港口机械(包括港口门式、轮胎式起重机;吸粮机、抓斗卸船机及夹皮带装卸机;门架、高架集装箱起重机;港口牵引车、叉车及港口输送机等)、水运安全设施、内河船舶(含水泥船)等交通部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凡生产及维修以上产品的企业都可自愿按此办法申请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认定。
三、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级应达到的水平如下:
1. A级—达到当代国际先进水平;
2. B级—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先进水平或国际通用标准水平;
3. C级—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 D级—达到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认定等级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在认定的有效期限内作用范围如下:
1. A级
(1)申请国家优质产品的依据之一;
(2)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的依据之一;
(3)申报交通部优质产品的依据之一;
(4)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定的依据之一;
(6)同行业质量检查评比的依据之一;
(7)申报列入国家、部(专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依据之一;
(8)为批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的依据之一。
2. B级
同A级的(2)—(8)。
3. C级
同A级的(3)—(8)。
4. D级
同A级的(5)—(8)。
五、凡生产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在申请评审国家级企业时,其主要产品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水平认定并取得证书。
六、标准水平的认定及认定级别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产品的企业标准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五份,报认定机关申请认定。
七、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的认定机关,承担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指定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机关承担D级水平的认定工作,并将指定的认定机关名称及开展认定工作的情况报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备案。
八、认定机关应按如下要求做好认定工作:
1. 认定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熟悉该方面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认定工作,一般项目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级别确定;
2. 认定机关认定标准水平应以同类产品的国内外先进标准为依据,并参考申请水平认定的企业的产品标准(含编制说明)及相关标准,表征同类产品水平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亦可采取现场检查或与同类产品实物进行测试对比;
3. 认定机关对产品的企业标准认定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对比标准中应规定的产品性能,质量要求是否齐全、其指标是否先进,并结合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确定级别;
4. 认定机关确定标准级别必须依据充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严禁弄虚作假,杜绝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
5. 经申报企业同意,认定机关可协助企业修改标准,按修改后的标准确定级别;
6. 认定机关应对企业申报的全部资料保密,未经申报单位同意不得外传,以确保申报企业的权益;
7. 认定机关确定标准级别后填写《产品的企业标准认定证书》(见附件二)一式五份,送部科技司、体改司、企业主管部门及申报企业各一份,一份存档。
九、标准水平的认定可与产品鉴定、技术设备引进的标准化审查、申报优质产品、企业定级升级、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等有关工作结合进行,不必分别申请。
十、申请工业产品标准的企业应向认定机关交纳认定服务费,每项标准收认定服务费二百至五百元。个别重大复杂项目,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原交通部企业管理局(87)企质字027号《交通部创优产品标准审查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认定申请书
标准名称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章)

填报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一 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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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责人| |标准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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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讯地址| |电话| |电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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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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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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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的企业标准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目录(标准文本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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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品用途、特点,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和制定企业标准的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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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产品创优、行检、获奖及销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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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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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主要质量 | | 国家或专业 | | |
| | 企业标准 | | 国际标准 | 国外先进标准 |
| 指 标 | | (部)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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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同类产品 |国内同类产品|国外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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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产品的企业标准认定证书
标准代号名称--------------------证书编号--------------------
产品型号名称--------------------标准水平级别
企业名称------------------------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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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主要 | | 省内同行业 | 国内同行业| 国际通用 | |
| | 企业标准 | | | | 国际先进水平 |
| 质量指标 | | 先进水平 | 先进水平 | 标准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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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认定机关(章)

年 月 日

审查: 审核: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九月七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科技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80项。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不超过每年授奖项目总数的10%、30%、60%。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市科技奖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以及市科技奖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市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区县(自治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