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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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驻泰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参保缴费时间一般截止到10月15日。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规定。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底前的在校生,2009年3月底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毕业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泰城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待遇。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学生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和负责组织,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定点医院发生的“三个目录”(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等6种大病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大病病种由劳动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及时增加调整。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为15万元。

第十六条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在学校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转诊转院以及急诊住院,在泰城城区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费用的5%,并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泰城城区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在学校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门诊治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外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定点医院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五)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生育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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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不是政治权利 建议与剥夺政治权利脱钩

刘建昆


  工作中曾听到一个比较新颖的说法,即服刑人员“剥夺了被选举权但是没有剥夺选举权”,因此应当发给选民证。我对此颇为不解,在我国向来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称,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乃是刑法上的一种附加刑,如果刑事判决未附加此刑,主刑执行期间并不当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附加此刑的,从主刑期满计算附加刑。但是想来未闻剥夺一半的说法。难道是我孤陋寡闻了?

  查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既然提到了政治权利,就不妨查根本大法《宪法》上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两相对照,“不满”之后的文字,仅“村民”“公民”有一字之差,其他乃是全然照搬,为立法抄袭显而易见。但是这种抄袭有科学合理性吗?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宪法中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否等量齐关?

  我认为,其实根本二者是不一样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本不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宪法》规定的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种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选举权指公民选出代表自己意志的人民代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被选举权指公民有被选举为代表人民意志作为人民代表亲自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范畴,因此村民选举村委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就不属于与宪法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然不是政治权利。

  那么村民选举村委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究竟是何种权利?我认为它是一种复合权利,首先,村民资格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内部成员的人身权利;其次村集体有经济实体的属性,因此村民资格又类似股东权,有经济属性。作为村民权的一种表现,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选举和被选举资格。它既然不属于政治权利,从应然角度来说,村民是否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与其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毫无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反映出当时的立法缺乏基本的科学性,懒于论证研究,一抄了之。

  村级领导成员的任用,既然是其自治权,就应当通过正当的细致的思想引导,组织教育等方式解决,任何粗暴的一刀切,都是不合适的。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的时候,删除“剥夺政治权利除外”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153号

2001-08-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卷烟、酒、香皂及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自2001年9月1日起,以上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税 号


货 品 名 称
原消费
税税率

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 50% 150元/标准箱(50000支)的从量税,加上45%的从价税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 220元/吨 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
250元/吨
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
220元/吨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3000 威士忌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500 杜松子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600 伏特加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7000 利口酒及阿迪尔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9000 其他蒸馏酒 10%/25% 薯类: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15%的从价
税其他: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34011100 香皂 17% 0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12000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19100 人字形胎面的新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199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21010 汽车用翻新轮胎 10% 0
40121090 其他用的翻新轮胎 10% 0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22090 其他用途旧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29090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注: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