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本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包括: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的成果。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一)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取得同行或同学科专家的公认,或为社会公用者;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
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内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并在我省实际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我省委托国务院各部门在黔单位和委托外省(市)完成的项目或与我省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请贵州省科技进步奖。
(二)请奖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所属单位(含双重领导单位)请奖项目,直接向有关主管委、办、厅、局申报。
各地(州、市)所属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报。
县(市)所属基层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县科委申报,县科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高等院校的请奖项目,向省教育委员会申报。医学院校的请奖项目,也可向省卫生厅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向所在地(州、市)科委或政府有关、办、厅、局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科委,应根据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对收到的请奖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省科委定时发送成果登记公报,自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科委专业组或有关委、办、厅、局进行初评。初评入选的项目,由省科委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年省科学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
总评,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奖励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批准,并在贵州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报省政府授奖。如有异议,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省科委裁决。
第七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九条 省科技进步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于重复获奖的项目,只按高一级的奖金数额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颁发的《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6年9月3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成果专利化,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杭州市“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创新奖,通过每年举办“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表彰奖励已经实施的专利技术和适合实施的专利创意设计。
(一)“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设产品奖、创意奖、组织奖、服务奖。为保证获奖产品或作品的质量,各类奖项可空缺。
1.产品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6名、优秀奖50名,分别给予5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元的奖励。本市企业实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参加本奖项的评选。
2.创意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6名、优秀奖50名,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高等院校、专业设计机构及本市企事业单位、市民的工业设计创意作品可参加本奖项的评选。
参加产品奖和创意奖评选的产品和作品必须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
3.组织奖设最佳组织奖8名、优秀组织奖25名,分别给予20000元、5000元的奖励,必要时可设特别组织奖。本奖项在“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的有关组织单位、参加单位中产生。
4.服务奖5名,在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中评选产生。
(二)产品奖和创意奖的评选,原则上按参赛作品类别先行初评,初评后集中提交大奖赛评委会评选产生获奖作品;组织奖和服务奖直接由大奖赛评委会评选产生。初评专家组主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等院校和企业代表组成;大奖赛评委会主要由有关专家和大奖赛组委会成员组成。
(三)奖励领取办法。单位获奖的,凭获奖通知和单位开具的发票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个人获奖的,凭获奖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
(四)对积极组织学校、行业或区域参加“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的有关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二、积极组织在“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期间举办企业和高等院校需求对接活动,鼓励高等院校在工业设计领域与本市重点、特色产业开展长期科技合作。对活动中确定的校企工业设计合作项目,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职务发明的工业设计作品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其中,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资助600元。工业设计作品专利申请资助仅限于在杭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个人工作室。
(一)专利申请资助,由专利权人凭以下材料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申请:
1.工业设计专利申请项目清单;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书第一页(复印件);
4.法律认可的收款收据;
5.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设计工作室的备案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四、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服务工作,并表彰在专利申请、保护、实施和产权转移等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五、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及资助经费在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获奖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资助资金。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