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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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9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试验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增加新增耕地指标,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计划、实施、监督和管理。凡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项目均纳入统筹范围。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金、集中投入、效益优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领导小组,行署领导任组长,行署办、农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水保办、石漠化治理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农办。
第五条 各县市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三章 总体目标
第六条 通过统筹整合资源和资金,“十一五”期间,全区力争新增耕地15万亩,逐步达到农民人均0.5亩基本农田建设目标。县级指标为:毕节市2万亩,大方县1.5万亩,黔西县1.5万亩,金沙县1.5万亩,织金县2万亩,纳雍县1.5万亩,威宁县2.5万亩,赫章县2万亩,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0.5万亩。年度实施目标见附表。
第四章 统筹整合的项目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统筹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的项目;另一类是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的项目。
第八条 凡是涉及人工造林、营造经果林、新建茶园、人工种草的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条件的,必须先进行土地整治再实施。
第九条 统筹整合项目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项目。
2、发改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3、农办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4、林业部门涉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5、水利水保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6、其他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7、其他涉及占补平衡需要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第五章 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整合使用、各记其功”的办法。建立地区土地开发基金,全区统一调配,实行 “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包括:
1、地、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
2、国土资源部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3、发改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4、农办部门涉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5、林业部门涉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石漠化综合治理中的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6、水利水保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7、其他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治理的资金。
第六章 统筹整合的职责
第十二条 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土地开发整理的区域规划方案,在6月底前报地区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并按规划统筹安排各类项目。当年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年度新增耕地实施计划由地区农办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财政以及相关部门共同下达。
第十五条 农办部门负责牵头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涉及整合的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对土地开发整理统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进行验收和认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结合县级区域规划进行申报,按批复内容督促完成新增耕地的建设任务。申报、批复的项目中必须体现新增耕地效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九条 凡非农业建设用地新建项目,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可研报告中应明确所占耕地是自行补充,还是缴纳耕地占补开垦费(附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先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评审同意后,再按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全区土地开发统筹管理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从土地开发基金中按投入土地开发整理总资金的1%以上安排工作经费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毕节地区“十一五”期间新增耕地面积实施规划表
2、毕节地区“十一五”期间新增耕地面积实施计划分解表
3、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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