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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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5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福建、广东、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7月13日办研字第14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8月25日〔55〕闽法办字第173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56年1月26日〔56〕法办字第20号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6年2月17日法刑字第322号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一并批复于后:
(一)关于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对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审批程序,目前仍应按照劳改条例第70条的规定,一律由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宣布执行。
(二)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期满后的处理问题,应参照劳改条例第70条的规定,一律由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执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期满后需立即执行死刑或再缓期一年执行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前段的规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三)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在犯人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的,可由主管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办研字第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下面三个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均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送当地省、市人民法院批准后,宣布执行。我省境内犯人较多,每季度减刑、假释的案件,少则百余件,多则二、三百件,如一律由我院审批,不但不能及时批回,影响劳改机关的奖惩工作,而且对我院正常工作有很大影响。鉴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意见:将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案件,除未设立中级法院地区暂由我院审批外,其余均交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批。
(二)原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犯,在缓刑期满后的改判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规定,应由负责看管、劳动改造的市、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改判意见,层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法院组织法公布后的新情况,参照劳动改造条例的精神,对于死缓的批准手续问题,我们的意见是:①劳改机关提议改判无期或有期徒刑者,送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劳改机关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并报省法院备案。②劳改机关提议执行死刑或再缓一年者,送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劳改机关所在地的中级市人民法院、基层市县人民法院就地予以审理,并拟具裁定(或改判)意见,同意执行死刑或再缓一年者,报省院审批,批准后即由送核法院宣判执行。③判处死刑案件,在缓刑期内或缓刑期满后,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者,由劳改机关直接送请原审法院(不论本省或外省)审理。如原审法院系在外省,解送犯人有困难者,则由当地法院协助代为审理。
(三)原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犯,在缓刑期满后,裁定立即执行或再缓一年者,被告有无提出上诉或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权利?如果宣告裁定后,被告服判,是否还需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对此问题,我们认为:死缓案件的“判处死刑”是在原判即已确定了的,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根据案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裁定执行死刑或再缓一年,这不是重新判决,因而被告没有请求上诉或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权利,宣告裁定后也不必再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可即执行。
以上三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否妥当,请高院尽快予以批复为盼。
195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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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最大限度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以下简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
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网通话业务才能顺利实现。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订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
就实际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1996年11月22日
  国家司法部发布的《狱内侦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狱侦工作的任务是“预防和打击重新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保障监狱安全稳定。”同时又指出:“调查研究是狱侦工作的基础,是发现罪犯中各种破坏活动的基本方法之一。”根据《规定》阐述的精神和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面对外籍犯、外地罪犯批量调入我狱的状况,以专业工作的视角,对狱内团伙这一犯情现象,进行了专题调查和认真剖析,并将基本情况进行了归纳整理。对于狱内团伙这一犯情现象,初步进行了揭示。撰写本文的目的,是期望
对工作有所帮助和参考。
一、 狱内团伙的类型和构成
狱内团伙除具有社会上一般犯罪团伙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特殊的表现形式和破坏作用,是罪犯反改造行为重要和突出的表现形式。狱内团伙的构成和组织特点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帮派型。是以原在社会上的同案、同伙的小兄弟为核心,逐步发展起来的。团伙中主要头头和骨干,帮派思想严重,有时大团伙中又有小团伙,并有小头目,小头目受大头目控制。
地域型。是以籍贯同乡、生活习惯、语言情趣相同为基础,以社会上的老朋友、老相识或者同案、同伙为核心,以在监狱内称霸为目的纠集起来的。团伙成员有浓厚的乡土观念和地方色彩,主要特点是形成快,结构相对稳定,成员之间有时虽然有矛盾,但是对外一致思想统一。
竞争型。或者叫自然型,是在日常活动中,因为气味相投,关系亲近自然形成的。一般是以对抗其他团伙的欺压而形成的团伙。独立性较强,基本不与其他团伙共事。报复心强,有一定的危险性。
临时型。这种类型的团伙,一般不多见,是以作案为目的临时纠集起来的团伙。没有经常性的团伙活动,有明显的隐蔽性。
狱内团伙基本上分为头目、骨干、一般成员和随从三个层次,团伙头目在团伙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团伙中的统领和指挥者;团伙骨干是团伙中的先锋和打手;团伙中的头目和骨干对团伙都有支配权,并有这样的特点:
一是比较年轻,有较强的独立性;
二是这些人大多是暴力犯罪和多次犯罪,有反改造经验、善于阳奉阴违,暗地活动;
三是团伙中的头目和骨干,事务犯占多数,享有所谓的合法支配权。
团伙中的一般成员和随从是依附于团伙头目和骨干,依附性强,任由头目和骨干的摆布,表现顺从讨好。以求改变自己的地位和处境。
二、 狱内团伙形成的原因
狱内团伙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罪犯本身的因素占主导,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延续。罪犯的思想道德和人生观是扭曲的,道德情感低级,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形成了自己的生活动力定势。所以投入改造后,罪犯之间就容易臭味相投,一拍即合,交叉感染,新老结伙,这是他们结成狱内团伙的思想基础。
不正当的物质欲求与监狱生活的矛盾。很多罪犯在社会上就养成了好逸恶劳,用非法和不劳而获的钱财大肆挥霍吃喝玩乐的恶习较深,投入改造后,失去了吃喝玩乐的条件,但强烈的物质欲求并没有减退,为满足不正当的需求,就结成团伙在狱内争利争霸。
争强好胜,自我推崇。一些罪犯认为自己有能力、有本事,处处想胜过他犯,争强逞能,结伙立棍。形成团伙后,继续与其它团伙争打斗狠,争夺霸主地位,推崇自己。
狱内其它同犯因素的影响。有的罪犯在看守所时就曾受到其它罪犯的打骂,入监以后,又见到老犯欺负新犯,同地区的欺负不同地区的,看到进了团伙就不受欺负,为了得到安全和保护,就以同刑期、同案情、同地、同乡等方式结成团伙。
监内因素影响。主要是因管理不严,纪律松弛,使罪犯有机可乘,罪犯群体中正气不足、邪气上升,给狱内团伙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打击不力或者打击不及时,强化了罪犯拉帮结伙的心里。
三、 狱内团伙的特点和危害
狱内团伙的特点和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是:
立场反动。有强力的反政府、反社会的意识和公开对抗的倾向。
对监管改造工作破坏性极大。狱内团伙头目打架斗殴、威胁同犯、敲诈勒索、传播犯罪手段,无所不为,是狱内混乱的根源。
团伙的行为诡秘性和欺骗性强。头目和骨干涉世较深,有与政府斗争的本事和经验,善于伪装,不易被管教干警识破。
残忍性和疯狂性。一些团伙成员具有攻击手段的残忍性和疯狂性,暴力倾向较强,一些骨干成员恶习深、心肠狠,是防控的重点。
四、 措施和对策
对狱内团伙总的原则,就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对形成的团伙,基本方针就是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让它滋生蔓延。为实现“预防为主”笔者认为,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贯彻执行分管分押的规定。特别是同案犯、外地监狱批量调入的罪犯、外籍犯的同籍同乡,以及虽然不是同案犯,他们收押前在社会上来往密切,或是某种形式的同伙人,必须采取隔离措施,严格进行分管分押,从源头上加强控制。
对新调入和新入监犯人实行跟踪考察。对外籍犯、外地监狱批量调入的罪犯,以及新入监的罪犯都要自分配到基层押犯单位后,就开始实施跟踪考察,考察期视不同情况应该按三至六个月确定。
严密干警直接管理制度。各押犯单位的三大现场,要进一步落实干警24小时直接管理制度,取消事务犯,从源头上消除可能产生罪犯拔尖立棍的根源。
坚持落实好狱情分析排查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狱情排查工作办法》,认真落实《办法》中明确的排查内容,严格执行分监区每周一次、监区分半月、监狱每月一次的狱情分析排查制度。并认真做好分析排查记录,发现特殊情况应当以专题形式逐级上报。
落实兼职狱侦人员。按照省局规定,各监区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狱侦员,随时开展狱内侦查工作,而且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加强耳目建设。各押犯单位必须按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无死角地在押犯中构建耳目网络,收集言行、随时了解掌握深藏的各种危险因素。

  撰稿 辽宁省丹东市监狱 徐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