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奶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乳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为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正确认识当前奶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奶业持续快速发展,饲养规模不断扩大,加工能力明显增强,奶类产量持续增长,乳品消费稳步提高,对丰富城乡市场、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去年以来,我国奶牛养殖效益大幅度下降,部分奶牛养殖户亏损,个别地区出现宰杀母牛犊现象。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奶业发展出现较大波动,直接原因是饲料价格上涨、原料奶收购价格偏低,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奶牛良种覆盖率和单产水平低,养殖方式较为落后;乳品加工企业与奶农的利益关系不顺,原料奶定价机制不合理;加工企业恶性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液态奶标识制度不落实;消费群体培育滞后,市场开拓不力。只有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奶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从总体上看,我国奶业发展起步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保持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优化农业结构,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是促进产业进步,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是改善居民膳食结构,增强国民体质的需要。当前,我国奶业经过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后,正处在从单纯的数量扩张向整体优化结构、全面提高产业素质和竞争力转变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顺应这一趋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努力把我国奶业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把发展现代奶业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保护奶农利益为根本,以提高良种化水平和转变饲养方式为基础,以建立奶农与企业合理的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完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保障,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支撑,努力推进我国奶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和产业化,把我国奶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解困,着眼长远发展。当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奶农渡过难关,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防止奶业大起大落。同时要着眼奶业长远发展,统筹规划,加强引导,积极促进奶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奶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坚持以农为本,理顺利益关系。切实加强良种繁育、科学饲养、疫病防治等基础工作,增强奶农自我发展能力。鼓励企业与奶农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企一家、互利共赢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为奶业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引导乳品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壮大实力,有序发展。规范企业收购、加工、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完善检验检测手段,落实产品标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市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相结合,既要引导广大奶农和企业面向市场组织生产,又要通过政策扶持,增强奶农抗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奶业实现增长方式平稳转型。
三、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五)加强良种繁育和推广,提高奶牛生产水平。加强奶牛良种繁育,加大良种推广力度,优化奶牛群体结构,不断提高奶牛单产水平。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奶牛品种改良计划,切实做好良种登记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基础性工作。相关扶持政策要与提高奶牛单产水平的目标挂钩,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国有种公牛站要尽快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到2012年,力争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60%,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提高到5.5吨。
(六)推进养殖方式转变,提高原料奶质量。通过发展规模养殖小区(场)等方式,加快推进养殖环节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逐步解决奶牛养殖规模小而散问题。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奶牛规模化养殖标准和规范,到2012年,奶牛规模养殖的比重要有较大幅度提高。把提高原料奶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努力提高原料奶的乳脂率和乳蛋白含量,降低菌落总数。大力推广科学饲养技术,加强饲草料基地建设,扩大青贮饲料生产。加快普及机械化挤奶,减少生产环节的污染。认真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奶牛疫病防治,有效降低传染病、多发病发病率。加强饲养环节的技术服务,努力提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业务素质和进场入户服务水平。
(七)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形成合理的原料奶定价机制。大力发展以奶农为基础、基地为依托、企业为龙头的奶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形成奶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乳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发挥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扶持奶农合作社、奶牛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其在维护奶农利益、协商原料奶收购价格、为奶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原料奶收购价格的指导,防止奶价过低损害奶农利益。建立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逐步实现原料奶收购的优质优价。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奶站管理,规范原料奶收购秩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压级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饲料价格。
(八)优化奶业布局,提高企业素质。科学设置乳品加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准入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奶源半径和经济规模,防止加工企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优化全国奶业布局,北方主产区要合理布局乳品加工企业,促进奶源基地与加工企业协调发展;南方地区要充分利用草山草坡发展奶牛养殖,重视奶水牛的发展,逐步扩大加工能力,缓解奶业发展“北多南少”的矛盾。乳品加工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调整产品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要建立稳定的奶源基地,避免和防止哄抢奶源。
(九)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标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统一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完善原料奶质量标准体系,抓紧按照生鲜乳品卫生标准修订原料奶收购标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复原乳标识制度。完善复原乳检测技术、方法和液态奶加工工艺及产品标准,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对其他液态奶也要实行明确标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建立液态奶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液态奶市场不良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加强乳品进口调控与管理,对乳品进口设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特别保障措施。
(十)引导乳品消费,开拓奶业市场。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大力普及奶类营养知识,培养国民乳品消费习惯,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消费,特别要注重培养青少年消费群体。加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力度,完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扶持政策,扩大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鼓励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完善乳品物流配送体系,积极开拓中小城市和农村消费市场。深入宣传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使消费者获得客观真实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大奶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奶牛养殖补贴力度。为加快扩大优质奶牛种群繁养步伐,继续执行中央财政奶牛良种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同时对经过后裔测定并注册的优良种公牛冻精液加大补贴力度。为稳步扩大优质奶牛后备资源,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制度。对享受奶牛良种补贴改良后的优质后备母牛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头补助50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将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奶牛,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
(十二)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政府对参保奶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十三)支持建设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国家对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奶牛养殖小区建设用地。
(十四)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奶牛养殖农户、奶农合作社等要给予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奶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搞好金融服务;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十五)完善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取消备案制,统一实行核准制,并将与之配套的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对已建、在建、拟建项目进行清理。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统一内外资企业进口乳品加工设备税收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
(十六)切实加强对奶业的领导。促进奶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奶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促进奶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把避免奶业大起大落作为紧迫任务,把中央的政策措施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狠抓落实,确保奶农得到政策实惠。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奶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要随时关注奶业发展动向,妥善解决奶牛养殖、加工、市场、价格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对奶业的指导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奶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大乳品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保监会要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开展奶牛保险业务。各部门要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各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奶农、企业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绵阳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加速科教兴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绵阳建设。
第三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是由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市级各部门不再另行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指对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为推动绵阳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3人,可以空缺。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杰出贡献奖荣誉证书,每人奖金20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绵阳市志。
第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颁奖每年一次。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 特等奖奖金8万元;
2、一等奖奖金6万元;
3、二等奖奖金4万元;
4、 三等奖奖金2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载入绵阳年鉴,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是指对荣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政府按其获奖情况再次给予同等数额奖金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每年颁奖1次;
(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的奖励等级按其获奖情况分别确定;
(三)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金。
第三章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条 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为绵阳做出创造性贡献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推荐、提名为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被奖励对象: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绵阳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为绵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1、工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2项、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以上;
2、农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以上的直接实施者;
3、社会发展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在全市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一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绵阳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效显著的。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五)在绵阳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科学技术管理以及科技发展战略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必须是经绵阳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并获得了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的获奖科技成果。
第四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五)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人员和项目。
第二十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30天。
第二十一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绵阳市政府,经绵阳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方可设奖。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1倍—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参与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绵阳市外、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绵阳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5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