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27:22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
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边民互市贸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市进口商品,是指边境地区居民(以下简称边民)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市贸易区(点),是指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杨屋、峒中、滩散、里火等5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第四条 边民将互市进口商品用于销售(以下简称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外,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向边民收购互市进口商品后直接销售,或者经过加工再销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外,还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其增值税计税价格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四部门参照海关核定的商品价格和同期市场价格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公布全市统一实施。
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增值税计税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共同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公布实施。
第六条 为了加强源头控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法进驻互市进口商品收购区(点),根据各自征管范围履行税收征管职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征收税款。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市进口商品收购区(点)从事税款征收或者代征活动。
第七条 全市互市进口商品收购区(点)统一推行“互市进口商品税费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和电子远程监控设备对互市进口商品收购区(点)税收征管进行实时监控,实现信息共享,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国家税务局负责“互市进口商品税费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依托该系统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此外,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部门的收费项目,也应通过该系统征收。严禁在该系统外征收任何税费。
推行“互市进口商品税费管理信息系统”所需的设备投入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第八条 在互市进口商品收购区(点)销售的互市进口商品,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放行。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向边民收购互市进口商品后直接销售,或者经过加工后再销售的,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放行。
未依法缴纳税费的互市进口商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放行。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边贸以及边防等有关部门的团结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其他互市贸易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费,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费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管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收人情税(费)、关系税(费)等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国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国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3]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自治州国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恩施自治州国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促进全州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有关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含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国债项目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国债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债项目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直接落实到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经计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计划部门批准同意变更或调整通知后,方可按变更或调整计划执行。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与配套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拨付国债专项资金,严禁先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后使用配套资金的做法。
第七条 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并作为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标底造价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与审查。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部门确认的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工程预(概)算文件;
二、项目实施的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书复印件;
三、计划部门批复文件及项目实施方案;
四、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
第十一条 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但对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一部分工程款,待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上级下拨的国债专项资金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国债专项资金专户,不得多头开户;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允许多头开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储存、相互挪用。
第十四条 国债项目建设单位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必须持财政部门有关国债专项资金的证明,否则,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设银行账户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的用途和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资金筹措计划筹措资金,并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计划部门投资计划文件后,应积极做好项目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国债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控制非生产性支出,自觉接受监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和以其他名目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项目管理费,或者转嫁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的比例。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财政部门应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所有罚款由被罚款的单位从自有资金(经费)中支付,一律不得在国债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进行整改外,还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标准提取并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要求的,财政部门应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大中型国债项目或对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国债项目,财政部门应实行财政专管员管理制度,帮助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项目单位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
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规范资金管理;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财政财务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执行情况;
四、完成财政财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国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批复工作,并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直接进行预、决算审查,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存款利息,在上级没有新规定前,仍按财政部财预字[1998]283号文件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国债项目建设情况,安排所需的监督管理经费和国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经费,以保证国债项目如期交付使用,发挥效益。
第三十三条 国债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对国债项目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未尽事宜,按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新规定后,本办法相关条款即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4]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管理。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

  (二)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做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四)初审新药、新保健品、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进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审批保健食品广告。

  (五)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组织审查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执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依法核发并管理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六)初审国家、审批省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目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和保健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品非临床研究及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和保健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监管中药材市场;审批药品广告。

  (八)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发布辖区内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指导全省药品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九)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组织并指导全省医药企业(不含卫生系统)专业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史志撰写、新闻宣传、行政事务以及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管理信息采集、信息网络建设、发布新闻、药品保健品质量公报及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综合材料的起草和综合调研、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负责起草、修订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性问题的咨询和答复工作;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做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定省级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药品的法定标准和药品行政保护;初审新药、仿制药品、诊断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新药临床试验、进出口药品;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起草、修订和颁布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核发并管理医药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对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审查、备案;推荐本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受理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对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资格认定;负责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初审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执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核发并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国家、审批省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配制机构资格认定,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的生产、供应和使用;拟订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

  (八)药品市场监管处

  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中药材市场实施监管;审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九)稽查处

  指导协调全省药品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检定、抽验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受理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并依法查处;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负责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协办的案件。

  (十)财务审计处

  负责全省系统预算管理,编制预决算;管理全省系统人员、公用、装备、基础设施、执法办案、药品抽验、专项业务等经费及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全省系统执法装备和技术装备购置的审核;负责解缴全省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负责全省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建立和健全全省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本系统财经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检查。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起草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认定、发证、备案及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省各类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医药专业(不含卫生系统)、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系统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企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负责各类人员出国出境的政审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64名,其中行政编制49名,机关事业编制1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正处级12名,副处级11名。

  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单列另行下达。

  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要继续坚持和发挥省治理“餐桌污染”联席会议制度。全省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治理“餐桌污染”联席会议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