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物质贿赂立法之探讨/胥海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35:33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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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贿赂立法之探讨

摘要:近一些期高官的落马,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大反腐打击力度,但腐败现象并未就此杜绝,在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受贿行贿手段、内容也千变万化,其中非物质贿赂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危害严重可有没有相关法律约束,所以能否将其入罪以及如何入罪,成为今天我讨论的话题。

关键词:非财产性贿赂

一、 非物质贿赂之定义

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界对非物质贿赂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根据有关贿赂罪的内容,我们可以将非物质贿赂内容定义为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提供非物质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非物质服务。
这里的非物质贿赂包括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等形式。

二、刑法理论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争议及笔者观点

(一)、财物说。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贿赂的范围应严格限于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其它的不能纳入贿赂罪的范围。
(二)、财产性利益说。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贿赂的范围不应局限于财物,应该还包括其它财产性利益,诸如含有金额的会员卡、购物卡、旅游费用等可以用金钱衡量、计算的财产性利益。
(三)、需要说。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贿赂的范围不仅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还应该包括非财产利益。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满足人需求的(物质和精神)一切有形、无形、物质和非物质的、财产或者非财产性的利益,都应该被纳入贿赂的范围。
很明显,财产说已远远不能满足如今社会复杂现实的需要,目前大家比较有争议的就是财产性利益说与需要说,究竟哪个更能真实反映现今社会的需要。
西周时先人就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强调了刑罚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调整,所以笔者认为需要说要比财物性利益说更加全面,更加符合现实之需要。

三、非物质贿赂入罪的理由

(一)、非物质贿赂危害性严重
相比于财物贿赂,非物质贿赂隐蔽性强,持续性强,危害性强,由于非物质贿赂手段更加温和,所以它更加不易被发现;某些官员一旦受非物质贿赂腐蚀,便难以自拔,行贿者一次“投入”多次“受益”; 从而导致其危害性往是普通贿赂犯罪的好几倍。
从成克杰到胡长清,再到刘铁男、刘志军,哪一个不是那么的触目惊心。
由于我国刑法一直将财产做为判断贿赂罪的标准,使得非物质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这样做弊端明显,对国家权力、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如只是加以道德的约束,不予以法律的惩处,这对我国反腐和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是不利的。
(二)、我国历史上非物质贿赂入罪的相关记载
春秋时期,就有“洪德献褒姒”的历史事件,后来在《左传》中又出现了“雍子纳其女于叔鱼”的典故,里面讲的是关于先人如何依法处理性贿赂的案件,这也可能能是我国在非物质贿赂入罪方面的最早记载了。
在之后的一些法典中也陆续出现了非物质贿赂方面的记载。
《唐律疏议》曰:“有事之人,或妻或妾,要求监临官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其娶者有亲属应加罪者,各依本法-------”
《唐律.职制篇》第五十三条规定:“诸监临财物论罪”
《清律》也有规定:“监临娶见问为事人妻及女为妻者杖一百”。
虽然上述法典只是记载了性贿赂方面的内容,但结合当时的经济条件水平,这已经是相当进步了。在高度现代化的今天,社会环境的多样化导致犯罪手段“推陈出新”,仅仅将性贿赂立法入罪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所以非物质贿赂入罪是理所当然的。
(三)、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关非物质贿赂的记载
199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有“其它手段”一说,
2005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饭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有“不正当好处”的说法,
2007年11月12日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第三条规定明确列举的收受贿赂中包括有“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
这里的“其它手段”、“不正当好处”当然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性贿赂、信息贿赂和感情贿赂等非物质内容,从这些我们就可以看出非物质贿赂入罪已经出现在了现实生活中,这是现实需要的结果,所以我们的刑法典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就有关非物质贿赂立法。
(四)、国外相关国家在非物质贿赂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惩处非财产性贿赂犯罪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收受利益者,均为受贿”。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法国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的贿赂范围为直接或间接所要或者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它任何好处。美国刑法规定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当然在意大利、罗马利亚、加拿大、奥地利刑刑法典均规定贿赂的内容为“财产或其他利益”。
我们看到西方国家在刑法典中均规定贿赂的范围包括非物质,由此我们可知将非物质贿赂入罪已经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目前的做法显然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仅在经济上要与国际接轨,在法律文化上也应当与世界同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市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非物质贿赂入罪的正当性与可操作性

(一)、非物质贿赂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
通过典型的非物质贿赂案件,我们看到非物质贿赂案件的客体要件方面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索要非物质服务,或者接受他人非物质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主观要件方面属于直接故意,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可以看到非物质贿赂与其它贿赂手段的区别仅仅是在贿赂的手段上,其它部分与普通贿赂行为并无二异,完全符合贿赂行为的本质,是典型的“以公权力换取利益”。
(二)、非物质贿赂并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很多反对非物质贿赂入罪的学者认为如果将非物质贿赂入罪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但笔者不认同。非物质贿赂侵犯是的国家权力、公共利益,这是公共领域,这才是非物质贿赂入罪的真实原因。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但我们只要在技术上稍加注意就完全避免,所以这不是反对非物质贿赂入罪的理由,另外,我们目前刑法中强奸罪等罪行也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等问题,但不能因此就回避问题的存在。从这点上看,非物质贿赂不能单单靠道德来约束。这是一种各取所需,是建立在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的基础上的索取与需求。 所以,它不是侵犯个人隐私,也不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过度干涉。
(三)、非物质贿赂在量刑问题上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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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阿xx,主任。
被上诉人梁xx,男,195x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西环路。
被上诉人李xx,男,195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2、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贷款催收协议书的涂改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上诉人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有涂改现象,是由于信贷人员填写错误更正造成的。但该涂改笔迹,很明显地能够看出是由原先的“8月25日”改成了“7月25日”、“2003年”改成了“2002年”,上述涂改痕迹不需要专业鉴定,一般人用肉眼即可看出。证据只有在涂改后无边辨别的,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未就签字提出异议,贷款催收协议书上被上诉人的签字真实性毋庸置疑!不管是“8月25日”还是“7月25日”、“2003年”还是“2002年”,均不影响被上诉人还款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只认定被上诉人的证据有效,是有失偏颇的!
二、被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适格,不存在上诉人所诉主体错误问题
被上诉人梁xx认为该款由xx县淀粉厂使用就应当由该厂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借款合同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而不是上诉人与xx县淀粉厂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只能追究合同相对人而不是合同外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梁xx将款项交由xx县淀粉厂使用后,其与该厂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也不因此而对xx县淀粉厂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需要强调的是,梁xx将款项交由xx县淀粉厂使用,构成了挤占挪用,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三、上诉人的起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贷款催收协议书未涂改部分明确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0年8月25日”,因此上诉人应在2002年8月25日前提出诉讼!2002年8月25日为星期日,为国家的法定休假日,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2年8月26日,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日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和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裁判,保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四月十日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组织部、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86〕22号文件)指出:“今后三年内,各地要把乡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一遍。”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干部培训的重要性
全国七万多个乡镇,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努力提高广大乡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和改善党在农村的领导;对于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对于搞好乡镇的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了几次幅度较大的调整,乡镇干部的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面对广大农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因此,针对乡镇干部的岗位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是一项十
分紧迫的任务。
二、培训对象、任务及内容
培训的重点是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同时,也要把培训乡镇的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工作开展起来。
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主要是进行以适应岗位职务需要为目标的培训,争取在“七五”期间轮训一遍,并经过调查、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岗位职务培训。但对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初中和初中以下的,先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
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的精神进行学用一致的中专教育。
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进行培训的目标,是使他们成为适应岗位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领导干部。这种培训的主要内容,目前可规定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各项政策、科学领导和现代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有关业务和科技知识。通过培训,
使乡镇干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知法、懂法,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各地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写适合于本地区需要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较强的教材。

民政部已组织编写一套培训教材,于今年六月前后陆续出版,可供选用。
对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主要是提高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和掌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培训形式和要求
培训形式原则上以短期脱产学习为主,灵活多样。对乡镇领导干部的培训,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大体需两个半月左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安排学习时间要注意避开农时大忙季节。教学主要应采取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讨论与辅导相结合的方法,也可以安排适当时间到
本地区临近的先进乡镇参观学习,使培训工作既扎扎实实,又生动活泼。学习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使用、晋级、考核的条件和内容之一。
对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形式可更加灵活,脱产时间更短一些,教学方法更灵活一些。
四、培训场所和经费
要广开培训渠道、充分利用现有党校、干校和其他各类学习场所。省级党校、管理干部院校(包括省民政干校),主要培训所需师资,也可以举办一两期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地(市)委党校、干校负责培训乡镇正、副职领导干部;有些乡镇的副职干部也可由
有条件的县委党校培训;编班时可将党委和政府的干部分别编班。县委党校负责培训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县级各业务部门也可按业务分工对乡镇一般干部组织培训。
经费问题,按中发〔1986〕22号文件中“地方财政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适当安排”的规定执行。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乡镇,要优先照顾,学费可酌情减免。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培训乡镇干部是加强农村基层党委和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检查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要将乡镇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
的总体规划,从组织上保证实施。
对乡镇领导干部进行按岗位职务需要,有计划、大规模地培训是一件新事物,涉及面很大。各地要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首先要组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防止无准备地一哄而起。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将通过适当方式交流和总结试点和培训的经验,争取尽快
形成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各地的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



198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