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律义工制度,建设无讼社区情况的调研/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45:52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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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1年2月22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关于创法律义工、树好形象和化社会矛盾工作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法律义工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和司法能动方式,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并力促社区(村)创建“少讼社区(村)、无讼社区(村)、无纷争社区(村)”。通过一段时间的创立和积极探索,现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漳平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法律义工化解社会矛盾制度的适用情况和效果、存在不足和问题及完善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法律义工实践现状
《实施意见》自2月份实施以来,仅半年有余,但其效果日益凸显。今年以来,法律义工同志们利用业余时间进社区开展法制宣传18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532人次,与司法、社区联合排查矛盾363起、诉前化解纠纷155起,举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3场次,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区纠纷52起。同时,创出了漳平市第一个无讼村——卓宅村。法律义工的化解机制和效果不仅得到群众的支持,而且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社会各界好评。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院领导的带领下,课题组走访了法律义工六个点,对155件法律义工参与调解的案件进行调研。经调查分析,法律义工庭外调解制度适用情况有以下五个特点。
1、法律义工化解纠纷数增长快。在法律义工化解的155起纠纷中,其中2、3、4、5、6、7、8月分别为化解7、12、18、25、29、31、33起,分别以71.4%、50%、38.9%、16%、6.9%、6.5%,月平均递增31.62%。
2、邻里、熟人之间纠纷数量多。从155件法律义工化解纠纷案件的类型看,邻里、熟人之间民事纠纷案件为148件,占95.5%;与社区(村)外的人发生的民商事案件7件,仅占4.5%,前者是后者的21.1倍。这表明,邻里、熟人之间纠纷在法律义化解案件数中占绝大多数,此类纠纷矛盾如不及时化解,往往会造成和谐社会的硬伤。应当说,在第一时间及时化解邻里、熟人之间纠纷对于构筑社区(村)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3、法律义工所化解的纠纷绝大部分是当事人意志自治启动程序的。在这155件法律义工调解案件中,有130件是当事人在社区(村)联系下自主启动,有25件是法律义工在排除中发现启动的。这说明,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义工调解有着较大的积极性和信任度,能够在纠纷发生后便试图通过法律义工主持下来积极协商,来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同时,也说明社会对法律义工庭外化解纠纷持肯定和欢迎态度,当事人积极,法律义工愿意。
4、法律义工化解纠纷成功率高、效率高、成本低。在该155起纠纷案件中,1天内化解的96件,2-5天化解的45件,6-10天化解的14件。案件化解时间远低于其它任何方式化解纠纷矛盾时间。从调解成本来看,这155件案件没有任何收费,纠纷化解实现零成本。这表明,通过法律义工机制方式化解纠纷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能第一时间、第一速度、以最小感情损害、公平地化解双方之间的争议,这也是一个解决民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并且作为诉调对接的必要补充,其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法律义工化解纠纷内容自由、反复率低。法律义工对当事人在庭外组织的协调和解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只要双方就某一行为约定实施或不实施,或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配置达成合意,且内容真实、合法,就没必要多加干预,不必受制于司法程序的条条框框,自由、灵活。同时,在该155起纠纷案件中,仅有2起要求司法确认,其余均自动履行,没有出现反复案件。
二、法律义工实践效果
从调研情况看,法律义工庭外化解纠纷矛盾效果好,而且受到群众的欢迎,受到了上级领导肯定和社会各界好评。
1、紧密联系社区,有求必应。“紧密联系社区,有求必应”是法律义工第一原则。如,近日,我院民一庭庭长陈德威一大早就接到了从福满社区打来的电话,“陈庭长,我这有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要请你帮忙调解。” 1个小时后,该案在陈德威和社区干部耐心释法调解下,拖欠工资的苏某的妻子终于表态同意在3天内付清该款。
法律义工充分发挥与社区(村)紧密联系纽带,能第一时间掌握矛盾现象,第一时间分析矛盾根源,在加上,法律义工法官在专业知识领域的特长,在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的独特优势,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把纷争损害减少在最小程度,从而为实现“少讼社区、无讼社区或无纷争社区”的社会管理目标发挥不可替代作用。通过力量下沉和指导前移,使社区(村)的大量小纠纷得到了及时解决,大纠纷得到了有效缓和。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1-8月该院受理的传统离婚、赡养、扶养、相邻关系等几类案件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调处了大量此类纠纷,有效地发挥了化解矛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关口前移,在第一时间化解了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也是法律义工创建的初始目标。如,后福社区的吴大爷有3个子女,但子女间因财产分割起争议,进而相互推诿赡养老人的义务,从此吴大爷便无人照顾,但他又碍于面子,不想与子女对簿公堂,多年来只能靠着农村低保金来维持着自己的生活。前不久,当了解到所在社区内已设立了法律义工工作站,吴大爷便前来咨询来此办案的义工法官。在了解了老人的诉求后,义工法官和社区干部当天下午即组织吴大爷的子女到法律义工工作站调解。几个子女法律意识都较为淡薄,调解工作并不顺利。义工法官一方面向他们讲明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情理慢慢劝说;社区干部因势利导,舒缓几个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从“软肋”下工夫。经过了近3个小时的调解,3个子女终于同意轮流赡养老人了。当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样,法官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只有做到提前介入、关口前移,才能从源头消除矛盾,这也是司法为民的本质所在,法律义工是法院司法服务向前台转移的一种有益的尝试。通过实践,从源头消除矛盾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3、主动走访排查,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主动走访排查,化解纠纷”是法律义工服务下沉的原则。如,家住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社区的凌某与邻居因相邻道路纠纷时常发生冲突,义工法官在一次社区矛盾分析会上了解了该情况后,立即与社区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律义工工作站进行调解,最终双方重归旧好、握手言和。
以前,纠纷只有到了社区、到了法院才可能组织调处,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往往已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了。为了能及时掌握社区矛盾纠纷,在法律义工工作站成立后,义工法官为了能更翔实地了解掌握社区矛盾纠纷情况,义工法官经常和社区干部开展入户走访活动,详细记载群众反映的每个纠纷情况和对法律的需求,建立便民法律服务台账,及时帮助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4、立足实际,措施实。“立足实际,措施实”是法律义工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由驻地法官当义工来疏导、协调邻里纠纷时,挤占法官精力和时间不多,他们在做义工工作的同时也可以建立身边良好的人际关系,法官乐意接受,当事人也欢迎。如,法官蔡仔颖。一天晚饭过后,蔡仔颖便早早地来到了社区的法律义工工作站等双方当事人。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后,蔡仔颖入情入理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依据相关的法律耐心释法,明辨法律责任。当事人心中的疑团慢慢驱散了,心态也渐渐放松下来,与法官热烈地商谈起解决方案。两个小时后,这起标的额达10万余元的赔偿案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就各笔赔偿款项达成了调解协议。肇事者点着头说道:“还是法官说服能力强!既能说出情理来,还能讲出法理来,这样的调解我服。”
5、形象好效果佳。自从2010年初建立了法律义工制度和今年进一步完善后,不仅立即受到当地百姓的极大欢迎,并在龙岩市和漳平市两级人大会上均得到积极评价。今年7月 3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以“漳平——法律义工上路打造无讼社区 ”为题给予报道并配发编者按,称赞该院“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解决纠纷于初成之时,使司法职能在保障社会和谐的生动实践中得以彰显”。龙岩中级法院林卫里院长对此给予充分肯定。正如漳平市顶郊社区居委会支书邓永嘉所说,“城市化建设后,居民大都住上了楼,各户紧密相邻更容易产生纠纷。以前受自身能力所限,对这些纠纷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现在有了社区法官的指导,基本做到了矛盾不出楼院,纠纷不出社区”。
三、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1、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规范过于简单。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类似法律义工制度的相关规定,仅本院《实施意见》,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实施意见》过于原则、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这不能不说是该制度的一大缺憾。比如,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等没有做明确规定;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如何转换程序,和解协议瑕疵如何救济等均无规定。同时,就法律义工在庭外化解矛盾中的地位、作用也都没有明确规定。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均已不同程度显现出来,急需在今后制度完善中作出回应,予以明确规范。总之,从根本上讲,漳平法院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规范的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程序操作机制,该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2、法律义工化解矛盾“义”字不到位。正是由于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相关规定和“义”字内容还十分缺乏,致使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让人忧患的情形。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法律义工从成立至今没有调解过任何案件。目前,漳平法院所聘用的法律义工化参与化解矛盾工作仍是停留在志愿和内心倡导,停留在“义”字层面,没有任何约束力。事实上,此项工作要深入推动,还是需要有具体且硬性的操作规范,模棱两可容易导致法律义工无所适从或者不当适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
3、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价值与优势还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实现。在当前方兴未艾的世界性社会管理改革潮流中,随着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风生水起,诉讼外和解也随之兴起与发展。不过,由于历来重视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将其确定为一项极端重要的诉讼制度,作出了颇为详尽的规定。相比之下,当事人自行和解尤其是诉讼外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实难望其项背。在漳平法院实践操作中,法律义工诉讼外和解制度由于受诉讼调解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适用状况仍不尽如人意。我国有着悠久的“和为贵”文化传统,且随着近年来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律义工参与的诉讼外和解制度的地位越来越受到肯定,和解案件数也逐步在增加,从整体上看其适用空间与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总之,从现有的相关规定及实践看,真正意义上法律义工参与的当事人和解制度在漳平法院还未有效建立,有待进一步努力。
四、完善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的建议
1、明确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机制的地位与作用。与诉讼调解相比,法律义工化解矛盾作为纠纷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合意,更能体现当事人主义色彩,并同样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因此,就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关系定位而言,我们认为,不管将其看作一项独立程序,抑或定性为诉调对接程序的一部分,均要进一步明确其对于化解纠纷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同时,还应从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来反思诉讼调解存有的负面性。对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及今后建立健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制度的过程中,要更充分体现自愿精神,并进而缓解乃至化解诉讼调解的固有缺陷。为此,我们有必要转换思维,跳出原有的主导型思维模式,转向构建以更加尊重当事人主体性为基础的纠纷化解机制,唯有如此,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制度才能有生生不息的源头活水。
2、强化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制度建设。明确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适用范围。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充分展现当事人的程序意思自治,实体意思自治。因此,就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启动的时间阶段而言,应适用于整个纠纷化解进程,允许当事人在任何阶段停止或启动化解程序。同时,就范围而言,原则不限类案,只要是社区(村)里纠纷就可以参与,但不宜涉公共利益的案件。
3、严格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期限规定。为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无期限的规定,应当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期限作出明确且硬性的规范。如明确规定法律义工化解矛盾期限原则上以10天为限,防止“和而不解”。同时,可探索建立法律义工定期向法院汇报化解进程机制,让协调小组全面掌握和解动态,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等不当行为。
4、规范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的参与权。在法律义工化解矛盾程中,义工法官要积极承担促和协助职责,促使和解协议达成,而不可对和解进程消极放任。另,义工法官应通过参与掌控化解进度,如当事人以和解为借口拖延诉讼时,应及时终结这一程序。
5、积极利用其他化解矛盾的合力机制。除法律义工自己积极参与外,也可以邀请、委托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居间促成当事人和解,尤其要充分发挥社区(村)领导固有的威望在和解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当事人申请法律义工和解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促进当事人和解的积极作用,对人民调解组织促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法院确认的,要及时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
6、建立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确认机制。通过已有的和解协议确认机制,建立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即生效的制度,可有效维护其严肃性、稳定性。
7、建立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监督与救济机制。实践中,如果出现反复,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是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赋予了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终结诉讼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建立对法律义工化解矛盾协议的监督与瑕疵救济机制,以防止法律义工、当事人通过这种形式和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就要明确规定,对滥用者造成损失的,虽然“义”,责任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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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出口鱼虾类等水产品检疫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出口鱼虾类等水产品检疫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自一九七九年对进出口鱼虾类等水产品(以下简称水产品)实施检疫以来,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以下简称口岸所)相继在水产品(含淡水产品、海水产品)中检出了多种病、虫。如深圳所检出病虫37种,其中病毒病2种,细菌病

9种,寄生虫病23种,真菌病3种,有6种病原体具有公共卫生的意义,特别是图们所

在进口冻鳕鱼中检出活的异尖线虫,湛江所在进口虾苗中检出聚缩虫并协助生产经营者搞好生产过程中的防治工作,对保护我国水产资源、渔业生产的安全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各口岸所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同,检疫技术和管理工作还适应不了形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进出口水产品的检疫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在做好现场检疫的基础上,加强实验室检疫,并深入产地协助生产经营者搞好疾病防治,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既要把好检疫关,又要为生产和经营单位服务好。在检疫时,不仅要注重规定的病、虫名单,同时也要做好对其它有关病毒病、细菌病和寄生虫病的检疫。检疫结果和建议的预防措施要一并通知货主。

  三、检疫样品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不得随意增加采样数量。采样要向货主出具扦样单,并对样品严格管理。

  四、检疫收费要严格按照(1988)农(检疫)字第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

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对零星少量水产品的检疫收费,要按其价值酌情收取。

  五、注重水产品检疫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

  各口岸所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报我部动植物检疫总所。

 

                          一九九0年十月五日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10 号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